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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 200 頁-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 第4條 評鑑會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及其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之範圍,準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 第4條 考績項目分思想、品德、才能、學識、績效、體格等六項。
- 行政召集規則 第4條 縣市後備指揮部平時應完成各項召集準備,並辦理下列事項:一、役政、戶政、警政之連繫協調及後備軍人管理、應召員召集等有關事宜。二、協助警察分局完成召集事務各項準備。三、協調鄉(鎮、市、區)公所、警察分局,對各種召集文件及令冊…
- 行政召集規則 第14條 應召員受領動員召集令後,因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非本人不能處理而不能如期報到入營者,應即填具延期入營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報經警察分駐所、派出所調查後,層轉召集機關核定;其延期入營期限,不得逾三日。應召員有兵役法第四條、第二…
- 行政召集規則 第24條 教育召集應召員符合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接到召集令後,得於召集日前三日內,填具免除召集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應召員之驗退,準用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 行政召集規則 第34條 勤務召集期間,應召員之待遇、主副食、醫療、保險、撫卹及服勤所需裝備、工具、油料等經費,由使用單位負擔,並於申請使用之同時,預向所隸屬之部會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先行籌撥。前項應召員之待遇、主副食、醫療、保險及撫卹,規…
- 行政召集規則 第40條 三軍動員部隊點閱召集之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召集梯次於點閱召集實施之日十四日前,將屬年度重大演訓之點閱召集實施計畫表及點閱召集令送交有關警察分局,並將點閱召集實施計畫表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
- 行政召集規則 第41條 點閱召集點閱官,除由上級單位派定外,應由各該縣市後備指揮部指揮官、部隊長或其指派之適當人員擔任。
- 行政召集規則 第42條 點閱召集應召員,因故申請免除本次召集,依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點閱召集時,應召員應至指定部隊報到受點。但後備部隊實施點閱召集時,應召員如因旅行、外出謀生或其他事故離開戶籍地時,得向暫住地之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代點,受理代點之…
- 行政召集規則 第43條 點閱召集之解除,由點閱官以口頭宣布解除召集命令。
- 行政召集規則 第44條 點閱召集於軍事無妨礙時,得以通訊核對專長及基本資料之方式辦理。
- 行政召集規則 第45條 戰時或非常事變時,實施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際,於國防軍事上有必要召集逐次及儘後召集人員時,應先召集列為儘後召集人員,其次召集列為逐次召集人員。
- 行政召集規則 第46條 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其核定機關如下:一、將級後備軍官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二、校、尉級後備軍官、後備士官、後備士兵及補充兵為縣市後備指揮部。
- 行政召集規則 第47條 逐次召集之申請及處理程序如下:一、申請:由申請人服務單位依逐次召集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規定,編造逐次召集申請處理名冊,並檢附有關證件,向核定機關申請。二、處理:核定機關審查核定申請處理名冊後,應將核定結果記註於申請處理名冊…
- 行政召集規則 第47-1條 逐次召集作業方式如下:一、申請單位依據申請人員職務需要排定召集先後順序,並造具逐次召集申請處理名冊三份,分送核定機關辦理。二、合於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第八款規定者,申請單位應將會期、救災或出國期間,填註於…
- 行政召集規則 第48條 儘後召集之申請及處理程序如下:一、申請: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由所隸屬單位依儘後召集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規定,編造儘後召集申請處理名冊,並檢附有關證件向核定機關申請。本法第三十條第四款人員,由本人或其親屬向戶籍地…
- 行政召集規則 第48-1條 下列申請儘後召集人員,由所隸屬單位送交核定機關辦理儘後召集作業:一、合於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所定維持治安之必要人員,應符合下列要件:(一)為機關法定編制人員。(二)其職務應確屬他人不能替代。二、合於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所定正…
- 行政召集規則 第49條 符合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應於原因發生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未依規定期限或程序申請逐次或儘後召集者,國防部所屬權責機關應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命申請單位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前項國防部所屬權責…
- 行政召集規則 第54條 應召員餐旅費計算標準及給與,按其階級依國軍相關給與規定辦理。
- 行政兵役法施行法 第4條 兵役法及本法施行前,具有後備軍人身分而缺乏規定證件者,應由國防部訂定辦法予以登記,依兵役法及本法管理。
- 行政兵役法施行法 第14條 補充兵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施以軍事訓練;其徵集程序、薪給、主副食、保險、撫卹,準用常備兵標準辦理。
- 行政兵役法施行法 第24條 動員召集之範圍及人數,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經陳報行政院核定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照計畫應受動員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均由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選定編配。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國防部,督導所屬警察局或鄉(鎮、市、…
- 行政兵役法施行法 第34條 依兵役法第四條規定應免役者,役齡男子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業務專責機關或單位核定。
- 行政兵役法施行法 第40條 不服免役、禁役、緩徵、緩召之核定者,得於接到證明書或通知書後三十日內申請複核;申請複核期間,不得停止徵集、召集之執行。
- 行政兵役法施行法 第41條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 行政兵役法施行法 第42條 依兵役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在營服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之學生與職工及原無工作者,於退伍、歸休、復員、解除召集或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結訓時,其就學事宜由教育部主管,就業事宜由中央勞動事務主管機關主管,按其就…
- 行政兵役法施行法 第43條 受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之學生及職工,應給予公假。
- 行政兵役法施行法 第44條 兵役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扶助事宜,由內政部主管,依下列原則訂定辦法,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一、凡家屬之具有工作能力者,應盡力扶助其自行營生。二、未依前款規定扶助,或雖經扶助後仍不足以維持生活,或全家均屬…
- 行政兵役法施行法 第45條 兵役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受傷致身心障礙者,除照軍人撫卹條例所定給卹外,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一、尚有工作能力而自願就業者,依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其原無工作或因受傷致身心障礙不能擔任原有工作者,經由政府施以必要之訓練,…
- 行政兵役法施行法 第46條 兵役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前段規定之教養事宜,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死者之子女無力維生時,依第四十四條規定予以扶助至成年為止。二、死者之子女就學時,應視其家庭經濟狀況,予以免費或給予必要之補助費,並予以優先就學便利,至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