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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 63 頁- 行政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第14條 輸入貨品應於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前,自原起運口岸裝運,其裝運日期以提單所載日期為準;提單所載日期有疑問時,得由海關另行查證核定之。
- 行政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第15條 輸入貨品不能於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限內自原起運口岸裝運者,申請人得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申請延期,其每次延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延期次數不得超過二次。但經貿易署公告指定之貨品應於期限內輸入,不得延期。
- 行政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第16條 輸入許可證所載各項內容,申請人得於有效期限屆滿前繕打輸入許可證修改申請書,連同原輸入許可證及有關證件申請更改。但申請人名稱,除經核准變更登記者外,不得更改。輸入許可證內部分貨品已向海關報運輸入並經核銷者,其許可證內容,除…
- 行政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第17條 輸入許可證之延期或更改內容,應依申請延期或更改時之有關輸入規定辦理。
- 行政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第18條 輸入許可證逾期者,不得憑以輸入貨品。
- 行政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第19條 輸入貨品其屬應施檢驗或檢疫之品目,應依有關檢驗、檢疫之規定辦理。
- 行政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第20條 基於輸入貿易管理需要,貿易署得依本辦法公告其他有關輸入規定事項。
- 行政貿易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二、委託金融機構、同業公會或法人管理。三、指定由公營貿易機構輸入標售。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
- 行政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第9條 進口人於國際進口證明書或保證文件有效期限屆滿仍未輸入貨品者,應檢附原國際進口證明書或保證文件並敘明理由向原發證機關(構)報備。
- 行政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第10條 進口人輸入已領有國際進口證明書或保證文件之貨品,除需申請抵達證明書者外,應於報關進口放行後三個月內,檢具國際進口證明書或保證文件影本及經海關核章之進口報單副本之進口證明用聯影本向原發證機關(構)報備。進口人輸入時已於進口…
- 行政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第14條 輸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進口人應依國際進口證明書或保證文件所載內容辦理輸入,未經原發證機關(構)許可,於通關進口前不得變更進口人或轉往第三國家或地區。前項貨品輸入後,於國內之轉讓、出售或其他交易行為時,如需變更原國際進口證…
- 行政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第17條 自國外輸入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再出口時,出口人除應依前條規定辦理外,如原出口國政府規定須先經其同意者,應再檢附原出口國政府核准再出口之證明文件辦理。前項再出口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如屬原貨復運出口者,出口人應另提供進口時我國…
- 行政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第18條 …五萬元。二、展覽品、維修品、測試品及退換品等暫時性輸出且將再輸入。三、政府機關、大學、學術研究機構為進口人,並為最終使用人。四、原貨復運回原出口人。五、其他經貿易署專案核准。前項第二款所列貨品,出口人應於核准期限內,檢附…
- 行政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 第2條 …關於登錄產品之規定。二、經農業部漁業署確認符合漁船衛生評鑑及輸入國衛生規定之漁船漁獲物。
- 行政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 第5條 …驗。未抽中批者,採書面審查。五、書面審查:審查產品或原料符合輸入國之管理規定或要求,並確認應備文件符合規定;必要時得現場查核或查驗。廠商一年內特約檢驗案件最近六批經取樣檢驗均符合規定者,得於申請特約檢驗時一併申請先放後驗…
- 行政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 第6條 須取樣檢驗之特約檢驗申請案件,經檢驗機關依輸入國相關規定及該產品特性指定檢驗項目並取樣封識後,由廠商將樣品送檢驗機關指定之外銷水產品登錄試驗室(以下簡稱登錄試驗室)付費檢驗,廠商並得保留複驗權利;廠商保留複驗權利時,檢驗…
- 行政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 第8條 …補正,未於通知之次日起五日內完成補正。二、產品或其原料未符合輸入國之管理規定或要求。三、廠商以詐偽方法申請特約檢驗。
- 行政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 第11條 …方法取得特約檢驗證書者,檢驗機關應撤銷該證書,必要時並得通知輸入國。檢驗機關依第八條第三款規定駁回或依前項規定撤銷時,應自駁回或撤銷之日起,依情節輕重停止受理其特約檢驗申請二個月至六個月。
- 行政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包裝商品檢測,若結果不符合時,即至生產者之廠場或倉儲場所,或輸入業者之倉儲場所抽測。二、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於事實足認有必要時,得逕赴陳列銷售之經銷場所、生產者之廠場或倉儲場所,或及輸入業者之倉儲場所抽測。在生產者之廠…
- 行政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 第11條 …項之證明,至少應包含定量包裝商品名稱、數量、經銷商,或生產或輸入業者名稱及地址、抽樣地點及製造日期或有效期限,並應經執行人員及定量包裝商品持有人或在場人員簽名或蓋章。
- 行政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 第12條 定量包裝商品經抽測不合格者,生產者或輸入業者,對檢測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不合格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連同複測費,向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就原加倍抽樣封存之定量包裝商品申請複測。原加倍抽樣封存之定量包裝…
- 行政度量衡法 第15條 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免檢定:一、輸入度量衡器經有互惠免檢定優待出品國政府檢定,並附有合格證明者。二、各國駐華使領館或享有外交豁免權之人員,為自用而輸入者。三、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品,經度量…
- 行政度量衡法 第25條 …指定應經型式認證之法定度量衡器,度量衡業應於國內製造或自國外輸入前,先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型式認證;經認可後,始得辦理檢定。應經型式認證之度量衡器種類、範圍、型式認證申請認可之要件、程序、證書之有效期間、核(換)發、撤銷…
- 行政度量衡法 第30條 …器經型式認證認可後,原申請人之繼受人得按原認可型式繼續製造或輸入該法定度量衡器。前項情形,繼受人應自承受日起一個月內,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換發認可證書。
- 行政度量衡法 第34條 經營法定度量衡器之製造、修理或輸入業務者,應經度量衡專責機關許可;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審查及發給度量衡業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度量衡業及其分支機構之營業類別、所營度量衡器種類、範圍及有效期間,不得逾越許可執照之登記事項;其許…
- 行政度量衡法 第39條 度量衡業者製造或輸入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時,應於製造出廠前或輸入時,報請度量衡專責機關辦理檢定。
- 行政度量衡法 第46條 …測:一、陳列銷售之經銷場所。二、生產者之廠場或倉儲場所。三、輸入業者之倉儲場所。
- 行政度量衡法 第47條 定量包裝商品之經銷商、生產者及輸入業者,對於前條之抽測應提供樣品並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抽測所抽取樣品之種類及數量,應發給證明。
- 行政度量衡法 第48條 經指定公告之定量包裝商品,經抽測不合格者,生產者或輸入業者得申請複測一次,並負擔複測費。
- 行政度量衡法 第50條 定量包裝商品之生產或輸入者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標示淨含量、未依法定度量衡單位標示淨含量或其標示量與實際量之誤差超出法定範圍,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或一年之內經抽測有二次不合格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