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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5條 …織:(一)法人:該法人。(二)法人以外組織:該組織之代表人、管理人或負責人。私營公司及非政府組織委託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職場教保服務中心者,前項申請人為職工福利委員會之代表人。
  2. 行政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6條 …行辦理者:(一)私營公司之代表人。(二)非政府組織之代表人、管理人或負責人。二、委託辦理者:(一)受委託機構、法人、團體、職工福利委員會之代表人、管理人或負責人。(二)受委託之自然人。
  3. 行政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第3條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公有財產,其管理人應登記為本中心,所生之收益,為本中心之收入。
  4. 行政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第5條 …心公有財產之管理或使用人員,對公有財產之管理或使用,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前項公有財產有遺失、毀損或其他原因致有損害時,除經本中心查明管理或使用人員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外,管理或使用人員應予賠償,賠償所得並依規…
  5. 行政高空彈跳活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第5條 …之選擇及其所在地。四、前款橋梁、建築物或塔臺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五、活動場地、設施及設備之圖說。六、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歐洲標準化委員會(CE)、國際山岳聯盟(UIAA)或美國國家消防協會(NFPA)規定之器材…
  6. 行政法務部矯正署戒治所辦事細則 第7條 …護、門戶鎖鑰之管理及本所之戒備;舍房、工場之查察及管理。二、管理人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事項。三、器械、戒具、消防安全設備、無線電通訊機與告警設備之使用、訓練及保管。四、受戒治人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清潔衛生事…
  7. 行政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第6條 …託人、信託受益人及該法律協議之董事、監察人、受託人、受益人或管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四)得證明所有權人或實質受益人之文件或聲明。前項各款資料為影本者,應依合理事實或方式確認其與原本相符。
  8. 行政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第11條 …二)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登記或註冊日期及其字號、負責人或管理人之聯絡方式及地址。(三)委任人是否為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定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四)代理人與委任人之關係。二、委任事項:(一)交…
  9. 行政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第4條 …之人,指在國際組織擔任正、副主管及董事或其他相類似職務之高階管理人員。前項國際組織,指下列依條約、協定或相類之國際書面協定所成立之組織:一、聯合國及其附隨國際組織。二、區域性國際組織。三、軍事國際組織。四、國際經濟組織。…
  10. 行政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19條 …中央主管機關設計之範例,自行統一規格訂製使用。國家機密案卷之管理人員點收機密檔案時,僅得依封套上記載事項檢視,不得拆開封套;經確認無誤後,應於歸檔清單及封面上註記點收日期或蓋點收章備查。有關歸檔事項,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
  11. 行政民法 第140條 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或破產之宣告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12. 行政民法 第173條 管理人開始管理時,以能通知為限,應即通知本人。如無急迫之情事,應俟本人之指示。第五百四十條至第五百四十二條關於委任之規定,於無因管理準用之。
  13. 行政民法 第174條 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14. 行政民法 第175條 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15. 行政民法 第176條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
  16. 行政民法 第177條 …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
  17. 行政民法 第432條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18. 行政民法 第468條 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借用人違反前項義務,致借用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負責任。
  19. 行政民法 第535條 …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20. 行政民法 第590條 …寄託物,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21. 行政民法 第672條 …夥之事務,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22. 行政民法 第803條 …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前項受報告者,應從速於遺失物拾得地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或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
  23. 行政民法 第804條 …第一項為通知或依第二項由公共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為招領後,有受領權之人未於相當期間認領時,拾得人或招領人應將拾得物交存於警察或自治機關。警察或自治機關認原招領之處所或方法不適當時,得再為招領之。
  24. 行政民法 第805-1條 …之報酬: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二、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遺失物之事實。三、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
  25. 行政民法 第888條 質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質物。質權人非經出質人之同意,不得使用或出租其質物。但為保存其物之必要而使用者,不在此限。
  26. 行政民法 第1100條 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
  27. 行政民法 第1176-1條 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
  28. 行政民法 第1177條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29. 行政民法 第1178條 …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
  30. 行政民法 第1178-1條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在遺產管理人選定前,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保存遺產之必要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