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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生技醫藥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9條 …藥公司依本辦法規定投資於研究與發展之支出,應於辦理支出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支出項目填報,檢附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文件送請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如有適用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
  2. 行政生技醫藥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1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生技醫藥公司,其申報之支出,經查明有虛報不實情事者,依所得稅法及稅捐稽徵法有關逃漏稅處罰之規定處理。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有虛報或浮報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致短繳自繳稅款而核定補繳者…
  3. 行政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3條 …本條例所稱電子遊戲場業,指設置電子遊戲機供不特定人益智娛樂之營利事業。
  4. 行政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12條 …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五年。七、曾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被撤銷或廢止營利事業登記、營業級別證,或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未滿三年。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電子遊戲場業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者,由直轄市、縣(市)…
  5. 行政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16條 非電子遊戲場業之其他營利事業,不得就其營業場所,供他人設置電子遊戲機營業。
  6. 行政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38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電子遊戲場業,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屆期未申請者,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之登記。
  7. 行政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第5條 …定之研究與發展支出,得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二十五限度內,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前項投資抵減,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生技醫藥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
  8. 行政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第6條 …千萬元以上、十億元以下之範圍,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其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五限度內,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
  9. 行政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第7條 為鼓勵生技醫藥公司之創立或擴充,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屬該生技醫藥公司發行之股票,成為該公司記名股東達三年以上,且該生技醫藥公司未以該認股或應募金額,依其他法律規定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或股東投資抵減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
  10.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所列規定辦理。前項貨品出售時,得免開統一發票。但應列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11.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10條 …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二、於…
  12.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10-1條 …百萬元以上、二十億元以下之範圍,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其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
  13.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10-2條 …度投資於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百分之二十五,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一、在同一課稅年度內之研究發展費用及研究發展費用占營業收入淨額比率達一定規模。二、當年度…
  14.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23-1條 …起十年內,得就各該年度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分別依有限合夥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盈餘分配比例,計算各合夥人營利所得額,由合夥人依所得稅法規定徵免所得稅,合夥人為個人者,不適用同法第十五條…
  15.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23-3條 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自辦理一百零七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
  16.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67-2條 …結算申報者,應依稅捐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二、逾所得稅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補報期限,仍未辦理…
  17. 行政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 第4條 …請由代理人為之者,應檢附授權書及代理人證明文件;以代理為業之營利事業,得檢具授權書向檢驗機關登記備查,並憑其登記代理廠商辦理各項手續。
  18. 行政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依大陸地區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本辦法所稱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以下簡稱第三地區營利事業),指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對於依第三地區法律組織設立之公司,有下列各…
  19. 行政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4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之公司名稱,應以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規定核准使用之文字為限,除標明其組織種類外,並應標明大陸商。
  20. 行政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5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者,應專撥其在臺灣地區營業所用之資金,並應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其所營事業最低資金規定之限制;其分公司在臺營業並應依本條例第四十條之一第一項準用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
  21. 行政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6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申請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除海峽兩岸相關協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
  22. 行政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7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對其申請案件,應不予許可;申請變更時,亦同:一、設立之目的或業務,在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二、設立之目的或…
  23. 行政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8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者,應先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規定取得主管機關之投資許可後,檢具下列事項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本公司名稱。二、本公司章程。三、本公司資本總額;如有…
  24. 行政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9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者,經前條規定取得許可後,應檢具下列事項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分公司登記:一、分公司名稱。二、分公司所在地。三、分公司經理人姓名、國籍及住所或居所。
  25. 行政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10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應檢具下列事項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本公司名稱。二、本公司章程。三、本公司資本總額;如有發行股份者,其股份總額、每股金額及已繳金額。四、本公司所營事業…
  26. 行政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11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經依前條規定取得許可後,應檢具下列事項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一、辦事處所在地。二、在臺灣地區所為業務活動範圍。
  27. 行政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12條 前四條規定事項有變更者,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許可或登記,或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28. 行政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13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者,應在臺灣地區指定其代表人,並以之為該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之負責人。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者,…
  29. 行政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14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者,其業務活動或營業範圍,以本條例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為限。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其業務活動範圍,以在臺灣地區從事簽約、報…
  30. 行政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15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經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應於每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檢具辦事處年度工作計畫書及經費預算,經許可設立後至會計年度開始前不足一個月者,自許可設立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檢具之;並於每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