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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 31 頁- 行政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第23條 …意事項或輔導業者訂定業者自律公約。搭載乘客從事賞鯨活動之娛樂漁業漁船漁業人或船長,應將賞鯨活動注意事項或業者自律公約置於船上明顯易辨或乘客容易取得之處。
- 行政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第23-1條 兒童搭乘娛樂漁業漁船,乘船費用應給予優惠,其收費基準如下:一、未滿一歲之兒童應予免費。二、一歲以上未滿三歲之兒童,最高為成人乘船費用百分之三十。三、三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最高為成人乘船費用百分之八十。
- 行政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第24條 娛樂漁業漁船於搭載乘客從事娛樂漁業活動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即時制止其發航,並依有關規定處分:一、搭載乘客超過乘客定額。二、乘客未依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穿著救生衣。前項各款之檢查及即時制止,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
- 行政自製自用飼料許可管理辦法 第4條 …、自製飼料用於申請人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畜禽飼養登記證或養殖漁業登記證之場所者,應另檢附該畜牧場登記證書、畜禽飼養登記證或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一份。四、依前條規定設置飼料調配室之證明文件。但依前款檢附之證書已載明飼料調配室…
- 行政對外漁業合作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遠洋漁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對外漁業合作管理辦法 第2條 對外漁業合作方式,分為下列二類︰一、付費取得漁船在他國專屬經濟海域作業之權利。二、漁船出租予他國人,在他國專屬經濟海域合作經營漁業。
- 行政對外漁業合作管理辦法 第3條 漁業合作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核准對外漁業合作:一、對在該國管轄海域內作業之他國漁船欠缺管控機制。二、被他國、國際漁業組織或其他經濟整合組織列為打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不合作之國家。三、被他國、國際漁…
- 行政對外漁業合作管理辦法 第4條 漁業合作國有指定合作漁船之卸魚或轉載港口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該國與我國就下列事項之一達成協議:(一)同意提供對我國漁船之檢查報告予我國。(二)同意我國派員赴該國港口檢查我國漁船,或與該國共同檢查並交換相關資訊。二…
- 行政對外漁業合作管理辦法 第5條 基於漁業發展政策及國家利益之整體考量,主管機關得指定財團法人或漁業團體,代表業者與他國洽談漁業合作之船數、費用、作業天數、作業海域範圍或應遵守事項等權利義務事宜。
- 行政對外漁業合作管理辦法 第6條 經營者申請對外漁業合作,應於漁船進入漁業合作國專屬經濟海域作業前,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有效之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影本。二、漁業合作國許可合作文件影本。三、漁船遭難、被扣後,負責運送船員回國之…
- 行政對外漁業合作管理辦法 第7條 前條申請對外漁業合作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一、申請漁業合作之漁業種類,非漁業證照所登載漁業種類。二、犯本條例、漁業法或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所定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
- 行政對外漁業合作管理辦法 第8條 …申請案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合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一年,且不得逾漁業證照有效期間。對外漁業合作核准之漁業活動項目,以漁業合作國所許可之作業方式為限。
- 行政對外漁業合作管理辦法 第9條 除漁業合作國已指定漁船應進入該國港口卸魚或轉載外,對外漁業合作漁船於國外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應以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港口為限。
- 行政對外漁業合作管理辦法 第10條 對外漁業合作漁船於合作期間所捕漁獲物,應依本條例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漁獲證明文件之申請及核發。但對外漁業合作漁船依第二條第二款所定方式所捕漁獲物,主管機關不予核發漁獲統計文件。
- 行政對外漁業合作管理辦法 第1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漁業合作核准:一、漁業合作國書面通知中止漁業合作。二、漁業合作國有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或不符合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條件。三、漁業合作國之許可失效。四、漁業合作漁船從事非法、未報告或不…
- 行政對外漁業合作管理辦法 第12條 對外漁業合作期滿後需繼續合作者,應依第六條規定重新申請核准。
- 行政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91條 漁會經營專用漁業權,其經費所出所入列於服務事業部門;經營定置漁業權或區劃漁業權,其經費收支列於經濟事業部門。專用漁業權補償費之所入,其所出項目應限於辦理漁業資源復育及漁業公共設施。前項補償費所入經費於本年度決算後,其結餘…
- 行政漁業法 第1條 為保育、合理利用水產資源,提高漁業生產力,促進漁業健全發展,輔導娛樂漁業,維持漁業秩序,改進漁民生活,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 行政漁業法 第3條 本法所稱漁業,係指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業,及其附屬之加工、運銷業。
- 行政漁業法 第4條 本法所稱漁業人,係指漁業權人、入漁權人或其他依本法經營漁業之人。本法所稱漁業從業人,係指漁船船員及其他為漁業人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之人。
- 行政漁業法 第5條 漁業人以中華民國人為限。但外國人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與中華民國漁業人合作經營漁業者,不在此限。
- 行政漁業法 第6條 凡欲在公共水域及與公共水域相連之非公共水域經營漁業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取得漁業證照後,始得為之。
- 行政漁業法 第7條 主管機關核發漁業證照時,得向申請人收取證照費;其核發準則及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漁業法 第7-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核發漁業證照:一、經主管機關依本法或遠洋漁業條例規定撤銷或廢止漁業證照。二、漁船經沒收或沒入。三、船舶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輸入。四、依第十條限制或停止漁業經營之期間內。五、依本法或遠洋漁業條…
- 行政漁業法 第8條 漁業人經營漁業使用漁船者,其漁船之建造、改造或租賃,應經主管機關許可。漁船之輸出入,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依貿易主管機關規定辦理。第一項漁船之建造、改造、租賃及前項主管機關許可權限、同意輸出入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及其他…
- 行政漁業法 第9條 為開發或保育水產資源,或為公共利益之必要,主管機關於漁業經營之核准時,得加以限制或附以條件。
- 行政漁業法 第10條 漁業人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時,中央主管機關得限制或停止其漁業經營,或收回漁業證照一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漁業經營之核准或撤銷其漁業證照。漁業從業人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收回其幹…
- 行政漁業法 第11條 漁業經營經核准後,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撤銷其核准:一、自核准之日起,無正當理由逾一年不從事漁業,或經營後未經核准繼續休業逾二年者。二、以中華民國人身分申准經營漁業之漁業人,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三、漁業經營之核…
- 行政漁業法 第11-1條 漁業人經撤銷漁業證照或漁業經營核准之漁船,不得出港。但經向主管機關重新申請,並取得漁業證照者,不在此限。漁業人經處分收回漁業證照、限制或停止漁業經營之漁船,於處分期間,不得出港。漁船於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第一項或第十一條…
- 行政漁業法 第13條 主管機關為漁業結構調整之目的,得設漁業諮詢委員會,由專家學者、漁業團體、政府有關機關人員組成。漁業諮詢委員會之組成、任務及運作,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