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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 36 頁-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31條 汽車運輸業對於站、車內所有人不明之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應公告招領之;公告逾一年,仍無權利人領取時,取得其所有權。前項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如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其保管困難,或顯見其價值不足抵償運雜費時,汽車運輸業得…
-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32條 汽車運輸業,遇有行車事故,致人、客重大傷害或死亡時,除應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及向警察機關報告外,並應將經過情形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報。
-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33條 汽車客運業應在各車站揭示下列章則圖表:一、行車時刻表及各站間距離里程表。二、票價、行李運費及雜費表。三、旅客須知。四、營運路線圖。前項第一款行車時刻表,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應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報請備查,並公告於相關車…
-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33-1條 汽車客運業設立之站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應於明顯位置揭示下列資訊:一、路線名稱、路線編號、本站站名、客運公司名稱、行車時刻表或早晚班發車時刻及尖離峰班距、行駛路線圖(含停靠站)、業者服務電話。二、其他經公路…
-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34條 汽車客運業對各車站之營業時間,應審度實際需要情形規定實施,並公告之。
-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35條 公路之同一路線,以由公路汽車客運業一家經營為原則。但其營業車輛、設備均不能適應大眾運輸需要,或其他公路汽車客運業之車輛必須通行其中部分路段始能連貫其兩端之營運路線時,公路主管機關得核准二家以上公路汽車客運業經營之。
-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36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行駛路線及期限,依下列規定:一、公路汽車客運業申請營運之路線,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如有實際需要得酌情予以變更。二、公路汽車客運業申請營業之期限,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但申請延長營運路線之行駛期限,應…
-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37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班車在市區行經路線、設站地點及實施隨招上車之路段,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其行經市區內之路線、設站地點及實施隨招上車之路段,基於維護當地交通秩序之需要,應與當地政府協議定之。二、市區行經路線,以能便捷直接…
-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39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經營路線,如有一部分跨越其他公路汽車客運業所經營之路線時,在其跨越區段內不得設站上下旅客,並不得發售區間票。但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核定者,不在此限。
-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40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班車,應依營運路線許可證所核定之路線起點、經過地點、終點、里程行駛營運並停靠核定之站位上下客。但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實施隨招上車之路段,應依民眾招呼停車供民眾搭乘。公路汽車客運業因臨時性或為增進大眾運輸需要,…
-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41條 市區汽車客運業,應配合市區人口之比例及大眾運輸需要之營業車輛、設備,由公路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准一家或二家以上共同經營之。
-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42條 市區汽車客運業行駛區域及行駛路線,由核准立案之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其路線延長至該直轄市、縣(市)以外時,以不超過鄰接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範圍為限。有前項後段規定情形者,市區汽車客運業應敘明理由,檢同營運路線圖申請核定。…
-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43條 市區汽車客運業已延長至核准立案之直轄市、縣(市)以外之路線,在該直轄市、縣(市)以外需要變更路線或增加設站,或在該直轄市、縣(市)內增加銜接路線時,公路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依前條規定程序辦理。前項延長至核准立案之直轄市…
-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44條 市區汽車客運業辦理聯營時,應先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
-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44-1條 同時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者,實施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車輛混合調度前,應先報請各該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44-2條 市區汽車客運之偏遠路線,公路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規劃特殊服務方式、收費基準及應遵守事項,公告徵求市區汽車客運業或計程車客運業經營;經公告無業者有意願時,公路主管機關得輔導當地社會團體或個人成立市區汽車客運業經營。
-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44-3條 …地方政府自行經營市區客運業者,本規則有關公司或商業組織之市區汽車客運業規定,除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者不適用外,得準用之;其經營並得徵求當地社會團體、個人協助。前條市區汽車客運之偏遠路線,經公路主管機關公告徵求經營,無業者有…
-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44-4條 依第四十四條之二後段成立市區汽車客運業經營偏遠路線者,其相關申請立案程序、營運、票價及監督管理事項,不受本規則有關市區汽車客運業之限制;其營運車輛並應領用營業牌照,於未繼續提供服務時,公路主管機關應命其繳回牌照,不依期限…
-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44-5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經核准經營之路線行經偏遠地區者,得檢具計畫書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經核定後,以其行駛班車提供貨運服務。公路主管機關為前項核定,應先徵詢當地相關貨運業同業公會意見後,經評估確能填補貨運業…
-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44-6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提供前條貨運服務,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承運之每件貨物運費,不得超過客運路線實收票價之全票金額。但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營運時間、營運班次、貨物運費表,應於各該路線車站、車…
-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45條 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之客票運價、行李運費、雜費之計收及其調整機制,由汽車運輸業同業公會暨相關之工會依汽車運輸業客貨運運價準則擬訂,報請各該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其調整時,亦同。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應依前項主管機關核定之運價範…
-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47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在同一起訖區間,有兩條以上里程或路面等級不同之營運路線時,應各按其實際里程及路面等級分別計算票價為原則,並應在票證上註明「經某線」以資識別。但為便利旅客搭乘,須劃一票價時,得按較短里程之路線票價計收。
-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48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因道路、橋樑施工須變更部分路線,致班車繞道行駛而增駛之里程如超過一公里及施工期間達一年以上者,應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依實際行駛里程計收票價。工程完成時,應即恢復原營運路線,並按原票價計收。
-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50條 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得視實際需要發售定期票、回數票、或來回票等,其發售及使用辦法,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實施。
-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57條 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客運業得拒絕其乘車;其已購票者,應予退還票價全數:一、身患重病、惡疾或傳染病者。二、兒童過於幼小無人護送者。三、有酗酒滋事、謾罵喧鬧等危害自己、他人或騷擾他人之虞者。四、狀似瘋癲者。五、攜帶第七…
-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59條 …員於執行訓練時攜帶之幼犬,不予收費外,其限制及收費辦法,得由汽車客運業公會擬訂,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
-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62條 …在該次車開車前規定退票時限內向車站申請退還票價,其退票時限由汽車客運業自行規定。旅客申請退還票價應扣手續費,其費率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
-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69條 …運送時,得交下一次班車運送,但交運之數量過多無法運送時,公路汽車客運業得拒絕承運。
-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70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運送郵件,依郵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71條 …紮堅固,如因封鎖不密或捆紮不固以致損壞遺失或性質變化者,公路汽車客運業不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