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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17條 土地登記書表簿冊格式及尺幅,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2.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17-1條 登記總簿滅失時,登記機關應依有關資料補造之,並應保持原有之次序。依前項規定補造登記總簿,應公告、公開提供閱覽三十日,並通知登記名義人,及將補造經過情形層報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3.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20條 …四條編定使用地公布後,應分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並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4.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21條 …積單位,及依土地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集體農場面積,應報請中央地政機關核定。
  5.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23條 都市計畫之擬訂及變更,應報請中央地政機關核定之。
  6.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24條 …時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地方需要定之。但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定。
  7.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25條 …額,土地價額依法定地價,建築物價額依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估定之價額。
  8.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26條 …繳付地租之地方,農產物折價之標準,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依當地農產物最近二年之平均市價規定之。地價如經重估,農產物價亦應視實際變更,重予規定。
  9.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28條 …改良物時,其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估定之。
  10.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29條 土地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減租或免租之決定,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定。
  11.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31條 …地方荒地使用計畫,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並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及中央墾務機關備查。但大宗荒地面積在十萬畝以上者,得由中央地政機關及中央墾務機關會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12.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33條 城市地方土地重劃,應經中央地政機關核定之。
  13.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34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農業技術地方需要定之,並應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14.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40條 …價作業程序、估價報告書格式及委託估價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15.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46條 土地稅減免之標準及程序,由中央地政機關與中央財政機關以規則定之。
  16.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52條 …計畫書、徵收土地圖說及土地使用計畫圖,應各擬具三份,呈送核准機關。
  17.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54條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土地徵收地價補償完畢後,應將辦理經過情形,陳報中央地政機關核准備案。
  18.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55條 …。前項公告,應附同徵收土地圖,揭示於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門首及被徵收土地所在地。
  19.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58條 …償金額之計算與發給,由需用土地人委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之。
  20.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59條 被徵收土地應有之負擔,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發給補償金時代為補償,並以其餘款交付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
  21. 行政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第3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時,得將查估程序全部或一部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委託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負擔。不動產估價師受託查估土地徵收補償市價者,應依本辦法辦理。
  22. 行政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第6條 …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員、地政士、金融機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司法機關或有關機關(構)之資訊。
  23. 行政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第20條 …別因素資料及地籍圖,以需用土地人函文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為準。前項宗地個別因素資料之行政條件,依下列方式填寫:一、非都市土地、都市計畫範圍內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依徵收計畫報送時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24. 行政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第2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計算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之作業步驟如下:一、分二期蒐集去年九月二日至當年三月一日(現期)買賣實例、去年三月二日至去年九月一日(基期)買賣實例。二、分期計算實例市價單價並排序。三、分期計算排序後百…
  25. 行政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第28條 …第四項所為之通知,應於每年九月一日前送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作為次年土地徵收補償查估之依據。但屬當年具急迫性或重大公共建設推動之需者,得於當年三月一日前送達。需用土地人未及於前項期限前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
  26. 行政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第31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7.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2條 …壘地帶法所劃定公告一定範圍之土地。四、各港口地帶,由港口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及所在地地方政府所劃定一定範圍之土地。五、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應予禁止取得之土地。
  28.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3條 …投機或炒作。三、影響國土整體發展。四、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足以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29.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4條 …一、大陸地區人民。但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成員者,不得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二、經依本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三、經依公司法認許之陸資公司。
  30.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9條 …事有助於臺灣地區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得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依前項規定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政府申請審核: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