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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 40 頁-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28-6條 曾依第三十四條規定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在原臨時登記事項範圍內,得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特定工廠登記,不適用第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
-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28-7條 …之五第五項及前條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特定工廠,每年應繳交營運管理金,至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為止。屆期未繳交營運管理金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特定工廠登記。依前項及第二十八條之…
-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28-8條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不適用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國土計畫法第三十八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及建築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該工廠建築物得准予接水、接電及使用,不受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符…
-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28-9條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不得有下列各款所定之情事:一、變更特定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二、以獨資為事業主體,而變更其事業主體負責人。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三、以合夥為事業主體,而變更合夥人。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四、增加廠地、廠…
-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28-10條 主管機關對於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土地變更為適當使用分區或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類別:一、群聚地區優先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規劃處理,依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國土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或使…
-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28-11條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完成使用地變更編定後,得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工廠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核准前項登記時,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附加該工廠限於低污染之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之負擔。
-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28-12條 …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下列未登記工廠:一、新增未登記工廠。二、非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未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輔導期限內,配合辦理轉型、遷廠或關廠者。三、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未…
-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28-13條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有第二十八條之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並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善者,應廢止其特定工廠登記。
-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28-14條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或申報;屆期未改善或申報者,得按次處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二、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
-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29條 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工廠,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30條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令其停工並限期完成工廠登記,屆期未完成登記仍從事物品之製造、加工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行為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至停工為止:一…
-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31條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補辦或申報,屆期未改善、補辦或申報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仍不遵行者,得按次處罰:一、利用其廠地或建築物之一部或全部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以外業務。但從事…
-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32條 工廠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屆期不辦理或依法不准辦理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33條 為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機關擬定相關措施辦理之;輔導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六月二日止。於前項輔導期間屆滿前,特定地區內之未登記工廠,不適用第三十條第一款、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
-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34條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既有低污染之未登記工廠,其符合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等法律規定者,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前,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繳交登記回饋金,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不受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
-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35條 經勒令停工拒不遵從或工廠經勒令歇業者,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電業及自來水事業會同到場配合執行停止供電、供水。前項經停止供電、供水者,非俟主管機關出具停止供電、供水原因消滅證明,電業及自來水事業不得恢復供電、供水。
-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36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既有工廠,於本法修正施行後,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申報其所有之危險物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本法修正施行前,使用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許可再利用之易燃性廢…
-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37條 工廠申請設立許可、登記或變更設立許可、登記及工廠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抄錄或證明工廠登記事項,應繳納審查費、登記費、抄錄費、證明書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二十八條之六及第二十八條之七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第2條 未登記工廠符合下列條件者,至遲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十九日前向工廠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納管:一、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前已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且申請時仍持續中。二、屬低污染事業。三、產品非屬依法令禁止製…
- 行政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第3條 依前條第一項申請納管之工廠,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並依第五條規定繳交納管輔導金:一、納管申請書。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三、工廠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如為華僑或外國人,檢附在臺設定居所證明文件。四、最近三個月內工廠現場照…
- 行政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第5條 …導金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代收機構,至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為止。申請人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日起第一年申請納管者,應一次繳清第一年納管輔導金;於第二年申請納管者,應一併補繳交第一年之納管輔導金。申請納管後…
- 行政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第6條 …不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納管條件。三、逾一百十二年三月十九日未提出工廠改善計畫;或經核定之工廠改善計畫遭撤銷或廢止。四、其他不符合納管規定。依前項駁回納管申請者,其已繳交之納管輔導金,不予退還。但有下列原因遭駁回者,應予退還:…
- 行政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第8條 …經申請納管之申請人至遲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十九日前,向工廠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工廠改善計畫,並檢附下列文件:一、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其比例尺不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其屬都市計畫範圍…
- 行政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第9條 前條工廠改善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廠名、廠址。二、工廠負責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三、產業類別。四、主要產品。五、生產設備之使用電力容量、熱能及用水量。六、廠房及建築物面積。七、廠地座落使用分區、編定用地別、地號及面積…
- 行政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八條工廠改善計畫之審查時,應邀集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或相關機關組成聯合審查小組,或以加會、併行審查之方式進行審查,並得辦理現場會勘。前項審查期間以六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延長六個月,…
- 行政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第1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工廠改善計畫,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命其於核定之日起二年內改善完成。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工廠改善計畫時,得附加負擔事項。申請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改善完成,且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改善期限屆滿前…
- 行政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第12條 工廠改善計畫經核定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人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其有展延原核定改善期間者,應一併提出申請:一、減少廠地、廠房或建築物面積。二、增加或減少低污染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三、適用法規修正。前項…
- 行政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第13條 經核定之工廠改善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予以撤銷或廢止,已繳交之納管輔導金不予退還:一、核定工廠改善計畫後,發現申請文件不符規定。二、發生重大環境污染、重大工安事故,致嚴重影響鄰近工廠或民…
- 行政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第15條 申請人依核定之工廠改善計畫完成改善後,應提出特定工廠登記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特定工廠登記:一、屬低污染事業且為環保法令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水污染防治法、空氣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