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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 36 頁-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亞太水族中心觀賞水族動物展示廳門票收費標準 第2條 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機關)觀賞水族展示廳門票收費基準如下:一、全票:新臺幣八十元。二、團體票:新臺幣六十元。三、優待票:新臺幣四十元。前項第一款適用對象為一般民眾;第二款適用對象為二十人以上團體;第三款…
-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苗栗區農業改良場臺灣蠶蜂昆蟲教育園區收費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農業部苗栗區農業改良場臺灣蠶蜂昆蟲教育園區收費基準如附表
- 行政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園區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水質基準,其水質項目及限值如附表。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規定之事項,由農業科技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與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設立之分支機構或人員執行之。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3條 園區事業於辦妥公司登記,並經海關核准公告監管後,始可由國外進口保稅貨品。其貨品屬下列範圍以外之觀賞水族動物者,應進儲於管理局指定場所:一、貿易主管機關公告之高風險入侵性外來種。二、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公告之保…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3-1條 園區事業得於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保稅範圍內,生產非保稅貨品。經海關核准公告監管之園區事業,其非保稅貨品之管理,應依海關相關規定辦理。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園區事業於辦妥公司登記,並經海關核准公告監管後,得檢具下列文件向管理局申請辦理保稅貨品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業務: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二、最近三年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影本(尚未經稅…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5條 園區事業經核准辦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業務者,應聘任二名以上之保稅業務人員(其中一名為主管級人員)辦理下列保稅業務:一、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有關帳冊、報單之審核。二、保稅原料及成品進、出倉之點驗。三、保稅貨品進、…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6條 園區事業經核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業務者,其視同進出口案件、委外加工案件、受託加工案件、借料及價值未逾海關核定免繳保證金限額之保稅貨品,或運往區外展示、修理、檢驗、組裝測試之案件,得自行點驗進出區。視同進出口案件,得…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7條 園區事業應於向海關辦理接管盤存或製造新產品之翌日起一個月內,且產品未出區前,造具各種產品單位用料清表(以下簡稱用料清表)一式二份,送海關備查;必要時,海關得予查核,並得要求提出製造程序說明書等相關文件;用料清表未送海關備…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8條 園區事業應分別備置原料(含半製品)、物料(含燃料)、產製之成品及機器、設備及供貿易用之成品帳冊,報請海關驗印,驗印後依海關規定詳細記錄原料、物料及成品進、出倉數量、倉庫結存數量、機器、設備、半製品之動態紀錄等,供管理局及…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9條 …法所定之帳冊、表報、放行單證等文件,依海關規定格式印製使用,園區事業因業務需要必須自行設計格式或變更海關規定格式者,應事先報請海關核准。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10條 園區事業有關保稅之帳冊及編製之表報,應於年度盤存結束後,保存五年;其有關之憑證應保存三年。前項有關之憑證,園區事業得於盤存結案後報經海關核准,以微縮影片、磁帶、磁碟片、光碟片或其他電子媒體等按序攝錄後,依前項規定年限保存…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11條 園區事業之保稅貨品應依序存放固定之倉庫或場所,並編號置卡隨時記錄其存入、領出及結存數量,以備查核;另經海關核准以電子資料代替紀錄卡者,應隨時將保稅貨品進出倉資料輸入建檔。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11-1條 園區事業依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輸出入審核要點進口經農業主管機關通案核准或個案申請首次輸入審查同意之觀賞水族動物,於保稅期間內因存放、蓄養或繁殖致數量增加時,應檢附說明文件報經管理局核定後,立即按增加數量登帳,並於次月五日…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2條 園區事業應每年盤存一次,每二年會同會計師盤存一次,並於年度盤存前編列保稅原料、物料、半製品、成品及機器、設備以及供貿易用成品盤存清冊、盤存卡,以憑查核。但盤存清冊所列保稅貨品,如有固定儲位,並以電腦控管或採自動倉儲盤存時…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13條 園區事業管理制度健全,保稅貨品控管良好,於盤存當日作業前即能編妥盤存清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於盤存日一個月前,向海關申請辦理生產線不停工盤存:一、以研究發展為主要業務。二、保稅貨品僅有機器、設備。三、不停工盤存時能…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14條 園區事業之盤存,其日期距上年度盤存日期最短不得少於十個月,最長不得超過十四個月,如有特殊情形、事先報經海關核准者,得酌予提前或延長之。但海關及管理局認有必要時,得隨時予以盤存。前項盤存,其未經抽查之項目事後發現錯誤時,應…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15條 園區事業辦理盤存之保稅貨品與當年度帳面結存數量不符時,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如未逾盤差容許率者,准免補繳稅捐,逾盤差容許率者,應於接獲海關核發之補稅通知後十日內繕具報單補繳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16條 園區事業於撤銷或廢止進駐核准、解散或遷出區外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結束盤存:一、園區事業應向管理局、海關及稅捐機關洽訂或由海關逕予訂定盤存日期,並得會同管理局辦理盤存。二、海關及管理局應視實際情形將保稅貨品封存於該園區事業…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17條 園區事業之保稅機器、設備進口屆滿五年後,由園區事業自行除帳,得免列帳監管。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18條 園區事業由國外進口貨品,應繕具報單,依一般貨品輸入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19條 在園區通關之園區事業進出口保稅貨品應進儲園區海關監管聯鎖倉庫或貨櫃集中查驗區辦理查驗。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經海關核准在指定地點查驗︰一、體積過巨、數量龐大、在倉庫起卸不便。二、危險及易腐貨品。三、精密器材在倉庫查驗…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20條 園區事業不得將非屬保稅貨品列為保稅貨品報運進口,如有誤列,應於放行後三十日內向海關申請補繳稅捐。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21條 園區事業之貨品出入倉(廠),應於三日內登帳。但自國外進口保稅貨品,應於海關驗放後七日內登帳。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22條 園區事業進口貨品因退貨、調換或其他原因得申請復運出口。前項復運出口應繕具報單,依一般貨品輸出規定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23條 課稅區廠商售予園區事業自用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及半製品,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視同外銷,買賣雙方應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等,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經海關放行後,核發視同出口報單副本交賣方廠商憑以辦理沖退及減免稅…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24條 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自由貿易港區之事業或其他園區事業以保稅貨品售予或輸往園區事業,視同出口及進口,買賣雙方應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26條 園區事業以保稅貨品售予或輸往其他園區之園區事業再加工出口,或進儲保稅倉庫、物流中心者,視同出口及進口,買賣雙方應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前項視同出口及進口貨品發生退貨時,準用前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