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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 34 頁- 行政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第11條 外國保險業專營再保險業務,其國外本公司財務健全,經提出其本公司制度之說明並聲明符合其本國法令者,得免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以及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 行政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第12條 外國保險業專營再保險業務者,其各種再保險準備金之提存,符合其本國法令及保險精算原理,並經簽證精算人員查核出具證明者,得不適用第三條至第八條之規定。
- 行政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第13條 外國保險業專營再保險業務,就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之處理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財務、業務管理事項,其本國法令或本公司制度有不低於我國法令之規定者,得提出其本國法令或本公司制度之說明,並出具已依…
-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第7條 …、理賠、代位及批改作業之資料,應依據主管機關核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統計規程辦理。
- 行政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人身保險業所提撥之人身保險安定基金,應以經會計師核閱之總保險費收入為基礎,並按「資本適足率」及「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等」等二風險指標及相關公式核算之差別提撥率及提撥金額計提,差別提撥率及提撥金額之核算方式如下:一、「資本適…
- 行政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財產保險業所提撥之財產保險安定基金,應以經會計師核閱之總保險費收入為基礎,並按「資本適足率」及「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等」等二風險指標及相關公式核算之差別提撥率及提撥金額計提,差別提撥率及提撥金額之核算方式如下:一、「資本適…
- 行政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 第4條 …方式:一、「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之資料認定時點部分,以保險業者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報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料為基準。但保險業遇國內外重大事件顯著影響金融市場之因素,致資本等級未達法定標準者,其…
- 行政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 第5條 保險安定基金提撥率之資料保密及異議處理方式:一、保險業適用之提撥率,由安定基金個別函知,保險業不得將提供安定基金或安定基金核覆之風險指標及提撥率相關資料對外公布,違反此規定者,由安定基金報本會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 行政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率之通知及繳納方式:一、安定基金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通知各保險業各該年七月份至次年六月份應適用之提撥率等級之審查結果,各保險業應依通知適用之提撥率等級及第二條附件、第三條附件所列提撥金額計算公式,按月計算各該年七月一日…
-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條 外國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其許可與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本法及本法授權所定命令之規定。外國保險業依本法及相關法規所規定之董事會或股東會職權之執行,於其本國公司合法授權內,得由在中華民國負責人(以…
-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本國,指制定外國保險業據以設立登記或開始營業之法令之國家或地區。本辦法所稱負責人,指外國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代表該公司之經理人。
-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外國保險業因保險契約涉訟時,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外,由中華民國法院管轄。
-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5條 外國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其營業範圍受中華民國及其本國法律之限制。
-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外國保險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保險業務者,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者。二、最近三年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經其本國主管機關證明者。但設立未滿三年者,應符合設立以來無…
-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1條 外國保險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數位保險分公司經營保險業務者,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一、取得數位或虛擬保險公司營業執照,或具備經營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之能力,或營運模式主要係運用金融科技或數位技術以提供保險商品或服務者。…
-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7條 外國保險業其本公司應依其營業計畫書專撥每一分公司營業所用之資金,其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千萬元,並按其營業所用之資金百分之十五,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8條 外國保險業經許可設立者,除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外,應於開始營業前完成主要業務之電腦作業,並經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關認定合格。
-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外國保險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二份,送交主管機關審核之:一、外國保險業許可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二、公司設立登記及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三、經其本國主管機關簽證之經營業務範…
-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9-1條 外國保險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數位保險分公司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二份,送交主管機關審核之,並準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一、符合第六條之一第一款所定資格條件之佐證資料。二、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
-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外國保險業其本公司應自許可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第七條規定,匯入營業所用之資金,依法向經濟部申請分公司設立之登記。未依前項規定期限向經濟部提出申請,或未經經濟部核准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在前項期限屆滿前…
-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1條 外國保險業其本公司應於辦妥分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個月內,依規定繳交登記費及執照費並檢同下列文件各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一、營業執照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三)二、分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三、驗資證明文件。四、已依第七條…
-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外國保險業經核發營業執照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外國保險業其本公司增設分公司時,準用第六條至第十二條之規定。
-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外國保險業其本公司申請增設分公司,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已設立之分公司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予不准或酌減家數:一、最近一年內違反保險法令受處分,且情節重大者。二、經主管機關糾正其缺失,尚未切實改善者。三、負責人因業務上…
-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外國保險業變更或增加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保險種類或營業項目,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之。
-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外國保險業其本公司有下列情事,負責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主動檢具事由及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一、變更資本或出資額。二、變更本公司名稱、所在地、董事長、總經理或其他職位相當之人。三、重大營運政策之改變。四、發生百分之十…
-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外國保險業負責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令限期撤換:一、未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規定者。二、違反中華民國保險法令者。三、不遵行前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者。四、有其他事實足證不適任者。外…
-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外國保險業應將其本公司經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依其本國法令於提出後一個月內送主管機關;並應檢附會計師查核報告書之中文譯本摘要。外國保險業其本公司有依其本國法令公告之事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三款情事者,應即報主管機關…
-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令外國保險業就其本國主管機關對本公司之檢查意見提出說明。
-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外國保險業其本公司如因違反法令受其本國主管機關之重大處分,應於收到處分書一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