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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組織法 第4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中將;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
  2. 行政國防部軍事監獄組織規程 第4條 軍事監獄因執行矯正事項之需要得設分監,置分監長一人,由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所屬軍事看守所所長兼任。
  3. 行政國防部軍事監獄辦事細則 第4條 總務科掌理事項如下:一、文件之收發、印信典守及檔案管理。二、預算編列、經費出納及建築修繕。三、收容人身分簿之編製、管理及入監、出監管制。四、攜帶物品之受付及保管。。五、赦免、減刑、假釋之陳報。六、糧食、經理被服之收支、保…
  4. 行政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法 第4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中將;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
  5. 行政國防部軍醫局組織法 第4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中將;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
  6. 行政國防部軍醫局處務規程 第4條 醫務管理處掌理事項如下:一、國軍軍醫軍官、士官經歷管理政策之擬訂及督導。二、本局與所屬機構人員人事業務之督導及執行。三、本局對國防部各種會議指(裁)示事項之回報及管制業務。四、本局與所屬機構文書、檔案、法令之研擬及督導。…
  7. 行政國防部海軍司令部組織規程 第4條 本部為執行海軍作戰及建軍備戰之需要,得設指揮、訓練、專業、執行、支援、研究發展等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8. 行政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4條 院長為督促行政事務之進行,得酌定辦結期限。
  9. 行政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14條 院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行其職務,並應陳報國防部。庭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院長指定另一庭長或資深軍事審判官代理之。
  10. 行政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24條 本院及其分院應定期舉行軍事審判官會議,決定下列事項:一、軍事審判官事務分配。二、軍事審判官代理次序。三、合議審判軍事審判官之配置。前項會議後,遇有人員調整異動而離(退)職或其他事由時,前項各款事項,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之意…
  11. 行政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4條 檢察長為徵詢檢察署行政事務意見,得召開署務會議。檢察長遇有重要法律問題或有關軍法檢察事務之重要事項,得召集軍事檢察官會議,商討後供檢察長採擇。
  12. 行政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14條 軍事檢察官每屆月終,應將本月份案件收結情形及逾期未結案件未結原因,列表報由主任軍事檢察官轉陳檢察長核閱。
  13. 行政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24條 本署及其分院檢察署應定期舉行軍事檢察官會議,決定下列事項:一、軍事檢察官、書記官事務分配。二、軍事檢察官代理次序。三、各組軍事檢察官、書記官之配置。前項會議後,遇有人員調整異動而離(退)職或其他事由時,前項各款事項,由檢…
  14. 行政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組織規程 第4條 本部為執行陸軍作戰及建軍備戰之需要,得設指揮、訓練、專業、執行、支援、研究發展等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15. 行政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第4條 院長為督促行政事務之進行,得酌定辦結期限。
  16. 行政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第14條 各庭及所屬下級軍事法院間對法令上之見解歧異有研討必要時,得報請院長召開法律座談會。
  17. 行政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第24條 執法官兵之權責事項如下:一、值庭、執行拘提、搜索、扣押及訴訟文書送達。二、關於值勤、警衛及安全之防護。三、其他有關執法官兵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18. 行政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4條 檢察長為徵詢檢察署行政事務意見,得召開署務會議。檢察長遇有重要法律問題或有關軍法檢察事務之重要事項,得召集各級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會議,商討後供檢察長採擇。
  19. 行政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14條 軍事檢察官每屆月終,應將本月份案件收結情形及逾期未結案件未結原因,列表報由主任軍事檢察官轉陳檢察長核閱。
  20. 行政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24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21. 行政陸軍軍官學校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校得依學校特性及發展方向,辦理基礎教育。
  22. 行政陸軍軍官學校組織規程 第14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23. 行政陸軍專科學校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校辦理基礎教育,並視需要得辦理深造教育。
  24. 行政陸軍專科學校組織規程 第14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25. 行政空軍勛獎條例 第4條 勛章獎章均用襟授,除復興榮譽勛章分一等二等三等外,其他各種勛章獎章均不分等級。
  26. 行政空軍勛獎條例 第14條 陸海軍軍人及文職官員或外籍人員之應行按照本條例頒給勛章獎章者,除總統特令外,須由空軍最高機關根據立功事蹟分別呈請最高軍事機關核定,或層呈總統核准頒給之。
  27. 行政空軍勛獎條例 第24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28. 行政國防部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第4條 軍事單位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之核准權責如下:一、政務人員及上將,由國防部呈報總統核准。二、上校編階與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員及文職教師任主官(管)者,由上一級軍事單位核准。但因公奉派出國者,由國防部或所隸各司令部核准。三…
  29.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行政法人繼續任用軍職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4條 繼續任用軍職人員之任職、調職、免職、停職、撤職、留職停薪及復職,依下列方式辦理:一、將官:由本院陳報監督機關核定或由監督機關轉呈總統核定。二、校官、尉官、士官:由本院核定,人事命令副本分送監督機關及各軍司令部登記。
  30.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董事監事及院長利益衝突迴避辦法 第4條 中科院董事及院長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自行迴避: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