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4,005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24 / 134 頁
  1. 行政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第3條 …簿籍及有關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之審核。四、現金審核:現金、票據、證券等出納事務處理及保管情形之查核。五、採購及財物審核: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採購事務及財物處理程序之審核。
  2. 行政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第4條 …員負責審核。二、各機關內部單位憑證、帳表之複核,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之查核,由各機關主(會)計單位或指定辦理會計人員負責。三、各機關所轄各分支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之查核,由各機關主(會)計單位負責。各…
  3. 行政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第9條 …帳表、憑證,均應載明日期,並簽名或蓋章證明。檢查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應將檢查日期、檢查項目、檢查結果及負責檢查人員姓名等項逐項登記,並簽名或蓋章證明。
  4. 行政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第13條 …業務收支,應注意下列事項:一、業務單位每日收受之現金、票據及證券,有無於每日終了時,連同填製現金及票券日報表繳送出納管理單位簽收入帳,並通知主(會)計單位。二、業務單位編製各項業務之收支日報表,所列現金收付金額是否與當日…
  5. 行政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第15條 各機關之會計憑證,關係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者,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不得為出納之執行。對外之收款收據,應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但有特殊情形另定處理辦法報經該管主計機關核准有案者,不在此…
  6. 行政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第21條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現金、票據及證券等出納事務處理及保管情形,應注意下列事項:一、現金、票據及證券之收受,是否依照規定程序處理,是否限期繳庫,並即時通知主(會)計單位編製傳票入帳。二、現金、票據及證券之支付,是否根據傳票執…
  7. 行政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準則 第9條 …製等事項。五、出納會計事務處理:指行政法人之現金、票據、有價證券等之收付、保管、登記、移轉、帳務、報表等會計處理事項。六、材料會計事務處理:指行政法人營運(業務)上使用及儲備之原料、物料、燃料、配件及尚未安裝或領用之機具…
  8. 行政中央銀行法 第16條 本行發行及委託發行之貨幣,應以金銀、外匯、合格票據及有價證券,折值十足準備。硬幣免提發行準備。
  9. 行政中央銀行法 第30條 本行就銀行辦理對證券商或證券金融公司之融通,訂定辦法管理之。
  10. 行政中央銀行法 第35條 …行之保證、管理及其清償、稽催之監督。六、外國貨幣、票據及有價證券之買賣。七、外匯收支之核算、統計、分析與報告。八、其他有關外匯業務事項。銀行及其他事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應具備之條件、審查程序、核准指定、業務範圍、廢止指定及…
  11. 行政中央銀行法 第36條 本行經理國庫業務,經管國庫及中央政府各機關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契據之保管事務。前項業務,在本行未設分支機構地點,必要時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辦理。
  12. 行政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 第2條 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13. 行政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淨值,證券金融公司及證券商部分,係指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年度中之現金增資准予計入淨值計算,年度中之減資應予扣減,並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發增、減資之許可證照日為計算基準日。證券商係由金融機…
  14. 行政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 第4條 銀行對同一證券金融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對其辦理資金融通:一、全體銀行對其融資總餘額超過該公司淨值六倍者。二、該公司對外負債超過其淨值十一.五倍者。證券金融公司向個別銀行申貸時,非經填具未超過前項限額及倍數之切結書…
  15. 行政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 第5條 全體銀行對辦理有價證券融資業務之證券商,其融資總餘額超過該證券商淨值三.五倍者,銀行不得對其辦理資金融通。證券商向個別銀行申貸時,非經填具未超過前項限額之切結書,銀行不得受理。
  16. 行政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 第6條 銀行對證券商辦理以其自有之有價證券為擔保且以自行投資有價證券為目的之資金融通,其最高放款率不得超過金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一條商經中央銀行同意之融資比率。銀行對證券承銷商因包銷股票,於承銷期間為履行包銷責任所需支付之價款…
  17. 行政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 第7條 銀行對證券商辦理以其自有之有價證券為擔保而非以自行投資有價證券為目的之資金融通,不受第六條融資比率之限制。但應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款非以自行投資有價證券為目的之切結書」。
  18. 行政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 第8條 銀行對證券金融公司及證券商辦理資金融通明細資料,應按月通報中央銀行業務局及金管會銀行局;如查明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有違反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二項情事者,移請金管會核處,並由銀行立即收回超逾貸放金額。
  19.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2條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20.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業,係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依證券交易法及證券商設置標準許可設立並發給許可證照之證券商及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本辦法所稱外匯證券商,係指經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許可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第二…
  21.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外匯業務,包括下列各款:一、涉及外匯之證券相關業務:(一)外幣計價國際債券業務。(二)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三)涉及外匯之發行認購(售)權證業務。(四)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五)代理買賣外國債券業務…
  22.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5條 證券業因辦理外匯業務所蒐集客戶之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如涉及個人資料者,並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
  23.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6條 證券業有關外匯業務之經營,除本辦法或本行另有規定者外,應由總機構備文,外國證券商由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備文,向本行申請許可,並經核發許可函後,始得辦理。證券業得申請辦理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業務之全部或一部,並由本行分…
  24.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7條 證券業申請許可辦理外匯業務時,應備文檢附下列書件:一、證券商許可證照影本。二、金管會核發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同意辦理該項業務之營業許可或相關業務資格證明文件影本。三、董事會決議辦理該項業…
  25.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8條 證券業申請許可辦理外匯業務時,所送各項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完整,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本行得退回其申請。
  26.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9條 證券業申請許可辦理外匯業務時,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行得駁回其申請:一、申請資格不符規定。二、未依規定輔導申報義務人填報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以下簡稱申報書)。三、掣發相關單據及填報報表錯誤率偏高。四、最近一年內有違…
  27.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10條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行得按情節輕重,命其停辦、廢止或撤銷許可內容之一部或全部,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申請新種外匯業務或新增分支機構辦理外匯業務:一、發給許可函後六個月內未開辦。但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經本…
  28.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11條 證券業辦理各項外匯業務,應先確認客戶身分、基本登記資料及憑辦文件符合規定後,始得受理。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涉及之確認客戶身分、紀錄保存及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應依洗錢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對經資恐防…
  29.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12條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所涉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應依相關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並應就外匯相關風險充分揭露與告知客戶,且不得涉及對新臺幣匯率走勢之臆測。本行核發之許可函或函覆之備查函僅係辦理相關外匯業務之證明文件,不得憑為相關業務之安…
  30.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13條 證券業因辦理外匯業務所產生之外匯部位拋補,應由總公司向外匯指定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或國外金融機構辦理。證券業應注意其外匯風險,並依所辦外匯業務之內容,自行訂定外匯風險管理規範,並報董(理)事會或外國證券商總公司(或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