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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23條 …他應遵行事項。前項作業規範之執行,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台灣鯖鰺漁業協會為之。
  2.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2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收回漁業人漁業證照、漁業從業人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一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大者,得撤銷漁業人漁業證照、漁業從業人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一、未經核准經營鯖鰺漁業之漁船,從…
  3.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2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八款規定,處漁業人及漁業從業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六條規定,燈船、運搬船裝設扒網、圍網漁具設備。二、非屬鯖鰺漁船之網具類漁船違反第四條之一規定,於禁止作業區域從…
  4. 行政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遠洋漁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5. 行政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條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外,應符合下列條件:一、列名於國際漁業組織核准作業名冊,或持有船籍國核發之有效漁業執照、漁撈許可文件或漁獲物運送許可證明文件。二、從事流網以外之漁業種類。三、最近三年內未有隨船進港之非我國籍船員…
  6. 行政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或卸魚作業通報表(格式如附表二)。三、船舶國籍證書影本。四、漁業執照或漁撈許可文件影本;漁獲物運搬船檢附漁獲物運送許可證明文件影本。五、進出港船員名冊(包括姓名、國籍、出生年月日、船上職務、護照或旅行文件編號)及幹部船員…
  7. 行政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口之非我國籍漁船,其經營者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犯本條例、漁業法或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所定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緩刑尚未期滿。二、犯本條例、漁業法或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所…
  8. 行政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項通報表與實際卸魚量或轉載量之差值,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國際漁業組織訂有配額限制之魚種或所定漁獲統計文件或漁獲文件計畫規範之魚種,不得逾百分之十。二、前款以外魚種,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
  9. 行政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漁業法第四十一條第五項及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10. 行政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娛樂漁業活動,指娛樂漁業漁船搭載乘客在船上或登島嶼、礁岩從事下列活動:一、採捕水產動植物。二、觀賞漁撈作業。三、觀賞生態及生物。四、賞鯨。娛樂漁業漁船經主管機關核准,得提供水產(漁業)資源調查、海洋環境調查研究…
  11. 行政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第3條 …一項之乘客,不包括下列人員:一、持有漁船船員手冊,服務於娛樂漁業漁船上之人員。二、船長有義務救助之海上遇難人員。三、非船長或船舶所有人所能防止而以非法行為上船之人員。四、因臨時特殊事故在船上執行公務而無法離船之人員。
  12. 行政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娛樂漁業漁船,指現有漁船兼營、改造、汰建,經營娛樂漁業之船舶。
  13. 行政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第5條 經營娛樂漁業之漁船,其總噸位應為一以上。舢舨、漁筏不得經營娛樂漁業。但對於類似潟湖等具天然屏障之一定水深公共水域,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特定水域並制(訂)定自治法規,核准舢舨、漁筏於該水域內兼營娛樂漁業。
  14. 行政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第6條 舢舨或漁筏得以三艘汰建總噸位未滿十之娛樂漁業漁船一艘。
  15. 行政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各漁港娛樂漁業最高漁船數及噸級別如附表一。
  16. 行政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第8條 經營娛樂漁業之漁業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娛樂漁業執照:一、服務於娛樂漁業漁船之船員所領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二、通信設備證照影本。三、責任險及個人傷害險契約影本。四、…
  17. 行政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第9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供乘客從事娛樂漁業活動之島嶼、礁岩,並制(訂)定有關登島嶼、礁岩從事娛樂漁業活動之自治法規。娛樂漁業漁船搭載乘客登島嶼、礁岩從事娛樂漁業活動,應經島嶼、礁岩所屬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18. 行政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第10條 娛樂漁業執照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漁業人姓名、地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如係公司或行號,其名稱、主事務所或營業場所與其代表人之姓名、地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二、經營之娛樂漁業活動項目。三、漁船名稱、統一編號、總噸位及淨噸…
  19. 行政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第12條 總噸位二十以上之娛樂漁業漁船,其幹部船員應持有幹部船員執業證書。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娛樂漁業漁船,其船長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持有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二、同時持有漁航員及輪機員兩種幹部船員執業證書。三、持有漁航員幹部船…
  20. 行政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3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起,娛樂漁業漁船船員最低安全配額,應依附表二之規定配置。
  21. 行政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第14條 娛樂漁業漁船應裝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VMS、無線電對講機(DSB)及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EPIRB);其通訊範圍距漁業通訊電臺(以下簡稱通訊電臺)二十四浬以外者,應增設單邊帶無線電話臺(SSB),並由取得合格證照之話務…
  22. 行政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第14-1條 娛樂漁業漁船除舢舨、漁筏外,應裝設符合國際電工委員會IEC61993-2規範之AIS。但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娛樂漁業漁船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裝設AIS。
  23. 行政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5條 娛樂漁業漁船發航前,漁業人或船長應確認完成下列事項,始得發航:一、蒐集氣象及海象資料,並向乘客說明之;當地預報風力未達七級或氣象或海象對乘客無安全顧慮。二、全船檢查妥善,向乘客說明相關救生設備;全船乘客已穿著救生衣。三、…
  24. 行政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第16條 裝設VMS或AIS之娛樂漁業漁船發航後,須維持VMS或AIS於開啟狀態,VMS須每小時回報船位,並維持通訊設備與通訊電臺正常通聯;返港後應向監控中心通報,始得關閉VMS或AIS。監控中心確認無法收到船位訊號時,應通報中央…
  25. 行政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7條 乘客搭乘娛樂漁業漁船前,應將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交由漁業人或船長填寫出海人員名冊。娛樂漁業漁船發航前,船長應將航行計畫資料表(格式如附表三)及出海人員名冊,以電子郵件、傳真或現場等方式送漁港海岸巡防…
  26. 行政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第18條 漁業人應投保責任保險;其保險範圍及最低投保金額如下:一、傷亡:每人新臺幣二百萬元。二、每一事故:依乘客定額加船員人數,乘以新臺幣二百萬元計算。
  27. 行政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第19條 漁業人應為船員及乘客代為投保個人傷害保險,每一乘客或船員之最低投保金額新臺幣二百萬元。漁業人應將前項傷害保險金額及保險內容公布於船上明顯處,並載明於船票或租船契約。
  28. 行政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第20條 娛樂漁業漁船之船長應遵守下列事項:一、不得搭載乘客登上娛樂漁業執照未加註之島嶼、礁岩。二、將娛樂漁業執照、責任及傷害保險證書影本,張貼於船上明顯處所。三、不得從事娛樂漁業以外之其他營業行為。四、乘客離船從事娛樂漁業活動時…
  29. 行政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第21條 娛樂漁業活動時間,每航次以四十八小時為限。娛樂漁業活動區域,以臺灣本島、澎湖地區、離島之島嶼間、彭佳嶼、綠島、蘭嶼距岸三十浬內之沿岸水域為限。在金門、馬祖地區經營娛樂漁業,應使用當地籍娛樂漁業漁船,其娛樂漁業活動時間及區…
  30. 行政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第22條 娛樂漁業漁船應由船籍港進、出港。但經主管機關核准於其他港口經營娛樂漁業或進出港者,在核准期間,應於該核准港口進、出港。前項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娛樂漁業及進出之港口,跨越所屬轄區者,應先行協調該等港口主管機關同意後為之。娛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