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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 40 頁-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3條 本法所稱工廠,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其廠房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者。前項所稱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一定面積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不符前項標準而有固定場所從…
-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4條 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一、中央主管機關:(一)工廠管理輔導法令及工廠設廠標準之擬訂或訂定。(二)全國及各行業別工廠之調查。(三)申請抄錄全國工廠登記資料之核准。(四)擇定行業別,對工廠實施輔導。(五)違反本法規定工廠處理…
-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6條 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以獨資、合夥、公司或依法令規定得從事製造、加工者為限。
-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7條 工廠應以其隸屬之事業名稱為廠名;一事業於同一直轄市、縣(市)、科學工業園區、加工出口區、自由貿易港區、農業科技園區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特定區內有二廠以上者,應標示廠別。
-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8條 工廠應置工廠負責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工廠負責人。工廠負責人應在國內有住所或居所。
-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9條 設立工廠所使用之土地,以利用都市計畫工業區、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依法編定開發之工業區或其他依法令規定可供設廠之土地為限。
-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10條 工廠設廠完成後,應依本法規定申請登記,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始得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但國防部所屬軍需工廠,不在此限。國防部所屬軍需工廠改制為公、民營事業工廠時,應於改制之日起三年內依本法規定辦理登記。
-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11條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設廠前取得設立許可:一、依法律規定,設廠應經工業主管機關許可。二、基於工業均衡發展、資源合理利用或節約能源等政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經其許可。
-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12條 工廠經許可設立者,應依核定期限辦理工廠登記,逾期原許可失效。前項核定之期限,以二年為限。但因正當理由而不能如期完成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期間不得超過一年,並以三次為限。
-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13條 工廠申請設立許可或登記,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廠名、廠址。二、工廠負責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三、產業類別。四、主要產品。五、生產設備之使用電力容量、熱能及用水量。六、廠房及建築物面積。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登記之…
-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14條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取得設立許可或變更設立許可:一、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其相關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未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二、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三、廠房利用違章建築或違反建築…
-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15條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一、產品依法令禁止製造。二、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三、廠房利用違章建築或違反建築物使用用途。四、屬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其相關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
-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16條 工廠設立許可事項有變更時,非經取得變更設立許可,不得辦理工廠登記。工廠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工廠遷移廠址或變更產業類別,應重新辦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
-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17條 …,或因應國際公約、協定等政策需要,得採行下列措施:一、於許可工廠設立或核准登記時附加負擔。二、擇定產品或地區,公告停止受理工廠之新設或既有工廠之擴充。三、擇定產品或地區,公告強制既有工廠減量生產或停止生產。前項第一款之負…
-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18條 主管機關基於健全工廠管理或維護公共利益之需要,得通知工廠申報或提供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派員進入工廠調查,工廠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人員進入工廠調查時,應出示證明文件,並不得有干擾、妨礙生產、管理或洩漏生產機密之…
-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19條 工廠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抄錄工廠登記資料或就工廠登記事項予以證明。前項利害關係人申請抄錄或證明時,應陳明理由。
-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20條 工廠歇業者,應申報主管機關,未申報者,由主管機關逕為廢止其工廠登記。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歇業:一、有事實足以認定工廠自行停工超過一年。二、工廠主要生產設備已搬遷,經主管機關認定無製造、加工之事實。
-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21條 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次日起十日內,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製造、加工或使用之危險物品。前項危險物品之範圍、種類、管制量及其申報之內容、期限、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22條 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但已依其他法令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者,不在此限。前項保險之最低保險金額及投保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保險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23條 工廠使用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許可再利用之易燃性廢棄物為原料從事製造、加工者,應按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該廢棄物之種類及原料儲存量。前項應申報之內容、期限、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24條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一、依本法申請工廠設立許可、登記,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之資料有不實之情事,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二、申請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應先取得目的事…
-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25條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一、擅自製造、加工違禁物,經法院宣告沒收之裁判確定,由司法機關通知主管機關。二、工廠有違反其他法令受勒令歇業、或廢止工廠登記處分確定,經處分機關通…
-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26條 主管機關為促進工業發展,應就下列事項,對工廠實施輔導:一、工業生產技術之調查、研究、引進、移轉及推廣。二、工業新產品之開發、工業產品之設計、品質提升、自動化、提高生產力及經營合理化事項。三、工業技術人才之培訓。四、工業污…
-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27條 …同一工業區內有五家以上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工廠,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其成立區域聯防組織。前項區域聯防組織應推動下列事項:一、建構組織內工廠危險物品有關資訊系統。二、建構組織內工廠及其鄰近救災整備有關資訊系…
-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28條 為提升環境品質,中央主管機關得輔導工業區內工廠或區外相關工廠,設置共同污染防治設施。
-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28-1條 …市)主管機關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日以後新增之未登記工廠(以下簡稱新增未登記工廠),應即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對於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以前既有之未登記工廠(以下簡稱既有未登記工廠),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非屬低…
-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28-2條 為使未登記工廠全面納管及就地輔導,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執行方案推動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就轄區內未登記工廠擬訂管理輔導計畫,報請中央主管…
-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28-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轄區內新增及既有未登記工廠名單、執行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之情形,定期通知中央主管機關、中央農業、都市計畫、區域計畫、國土計畫及建築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轄區內新增未登記工廠及非…
-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28-4條 主管機關對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及依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五項或第二十八條之六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得以補助或輔導方式推動下列事項:一、環境保護、水利、水土保持相關設施之規劃。二、廢(污)水相關處理與排放機制之協助及規劃;必…
-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28-5條 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應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自行或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後,申請納管,並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提出工廠改善計畫。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請納管: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