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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 200 頁- 行政條約締結法 第4條 條約及協定之簽訂,由外交部主辦。但條約及協定內容具有專門性、技術性,且經外交部或行政院同意者,不在此限。主辦機關就條約及協定談判及簽署代表之指派與全權證書之頒發,應依國際公約及慣例辦理。
- 行政條約締結法 第14條 條約或協定之附加議定書、附加條款、簽字議定書、解釋換文、同意紀錄、議事紀錄、附錄或其他相關文件,應併同條約或協定報請行政院備查或核轉立法院審議及送外交部保存。
- 行政條約締結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涉及國家經濟利益重要事項之條約草案內容獲致協議前,主辦機關視情形就可能爭議、產業影響及民眾關心等事項,向產業代表或利害關係人說明溝通,宜舉行諮詢座談會或公聽會等方式,聽取利害關係人與學者專家之意見;並應適時向立法院說明相…
- 行政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第4條 各機關駐外人員承其原派機關之命辦理業務,並受所屬駐外機構館長之工作協調及指揮監督。前項工作協調及指揮監督之範圍,包括所屬駐外機構之共同性業務及其他交辦事項,由館長視業務性質合理分派之。
- 行政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第14條 駐外機構館長未派定前或不在任所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館長代理職務;副館長亦未派定或不在任所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外交部指定駐外機構具有任用資格之現職公務人員或本通則第五條第四項人員代理館務。
- 行政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應於開始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前一個月,備具節略或函並檢具下列文件,向外交部申請核發聘僱許可。一、僱用契約副本乙份。二、經我國駐外機構同意之駐在國醫院或我國指定醫院所出具之受僱人員健康檢…
- 行政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 第4條 本基金會得與外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或其他國內、外投資公司、機構或團體合作進行投資。前項投資之標的,得為設立於外國之公司、金融機構或其他法人,或非法人之基金、有限合夥、信託財產或其他類似機制下之受益單位…
- 行政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 第4條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得提供捐款或實物贈與之對象如下:一、友邦或友好國家。二、政府間國際組織或非政府間國際組織。三、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外國機構或團體。
- 行政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處理辦法 第4條 本基金會辦理保證業務之個案,應送審議委員會審議核定。授信本金超過美金一百萬元者,並應經董事會覆核。前項審議委員會由本基金會聘請外交部、相關機關之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
- 行政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校依學校特性及發展方向,辦理基礎教育。
- 行政海軍技術學校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校得依學校特性及發展方向,辦理進修教育。
- 行政海軍軍官學校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校得依學校特性及發展方向,辦理基礎教育。
- 行政海軍軍官學校組織規程 第14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海軍陸戰隊學校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校得依學校特性及發展方向,辦理進修教育。
- 行政國防法 第4條 中華民國之國防軍事武力,包含陸軍、海軍、空軍組成之軍隊。作戰時期國防部得因軍事需要,陳請行政院許可,將其他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納入作戰序列運用之。
- 行政國防法 第14條 軍隊指揮事項如下:一、軍隊人事管理與勤務。二、軍事情報之蒐集及研判。三、作戰序列、作戰計畫之策定及執行。四、軍隊之部署運用及訓練。五、軍隊動員整備及執行。六、軍事準則之制頒及作戰研究發展。七、獲得人員、裝備與補給品之分配…
- 行政國防法 第24條 總統為因應國防需要,得依憲法發布緊急命令,規定動員事項,實施全國動員或局部動員。
- 行政國防法 第34條 友好國家派遣在中華民國領域內之軍隊或軍人,其權利義務及相關事宜,應以條約或協定定之。外國人得經國防部及內政部之許可,於中華民國軍隊服勤。
- 行政國防部主計局組織法 第4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中將;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
- 行政國防部主計局處務規程 第4條 歲計處掌理事項如下:一、國防部主管預算編審與執行作業制度、政策及相關作業規定之研擬。二、國防部預算機關分級及國軍預算單位號碼之研擬。三、國防財力判斷、財力指導之規劃及核議。四、配合行政院中程歲出概算額度核定作業研提需求彙…
-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4條 院長為督促行政事務之進行,得酌定辦結期限。
-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14條 軍事審判官應定期將案件收結情形及積案延宕未結原因列表分呈庭長、院長核閱。
-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24條 執法官兵之權責事項如下:一、值庭、執行拘提、搜索、扣押及訴訟文書送達。二、關於值勤、警衛及安全之防護。三、其他有關執法官兵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4條 檢察長為徵詢檢察署行政事務意見,得召開署務會議。檢察長遇有重要法律問題或有關軍法檢察事務之重要事項,得召集軍事檢察官會議,商討後供檢察長採擇。
-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14條 觀護人之權責事項如下:一、執行保護管束案件。二、其他長官交辦事項。
-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24條 執法官兵之權責事項如下:一、值庭、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訴訟文書送達。二、關於值勤、警衛及安全之防護。三、其他有關執法官兵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34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行政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組織規程 第4條 本部為執行空軍作戰及建軍備戰之需要,得設指揮、訓練、專業、執行、支援、研究發展等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 行政國防部空軍司令部辦事細則 第4條 政戰主任承司令之命,督導政治作戰室業務。
- 行政國防部空軍司令部辦事細則 第14條 通信電子資訊處掌理下列事項:一、通信、電子、資訊、電子戰、資訊戰、指管通資情監偵系統、通資安全、各類演訓、準則、作業程序、編裝與基準配賦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二、戰備整備有關通資電、資訊戰裝備設施與網路整合計畫、投資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