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送」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1,21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23 / 41 頁
  1. 行政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第九條至十六條規定,於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分公司準用之。
  2. 行政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海運承攬運送業及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分公司於領取海運承攬運送業許可證時,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許可證費:一、申請海運承攬運送業及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分公司許可證:新臺幣三萬六千元。二、申請海運承攬運送業及航空貨運承攬業合一許可…
  3. 行政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本法及本規則有關海運承攬運送業及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分公司之籌設許可及廢止、許可證之核發、換發及註銷、公司變更登記、營運、管理、證照費收取及處罰等相關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航政機關辦理。
  4.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38條 …得要求舉行試驗或演習某種設備或設施,以明其現況,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及船長不得拒絕。
  5.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154條 …因其航線上之季節氣候影響,致搭載乘客人數及等級有差異時,客船運送人得申請在客船安全證書上分別按其時期或區間航程予以註明。
  6. 行政海事報告規則 第7條 外國籍船舶依外國船舶運送業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辦法僱用我國船長、海員者,其海事報告之簽證依第五條之規定。
  7. 行政船員法 第2條 …水面或水中供航行之船舶。二、遊艇:指專供娛樂,不以從事客、貨運送或漁業為目的,以機械為主動力或輔助動力之船舶。三、動力小船:指裝有機械用以航行,且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動力船舶。四、雇用人:指船舶所有權人及其他有權僱用船員之人…
  8. 行政船員法 第40條 …;其因受傷或患病而上岸者,亦同。前項護送回僱傭地之義務,包括運送、居住、食物及其他必要費用之負擔。船員因個人事由被護送回僱傭地時,雇用人得要求其負擔前項之費用。
  9. 行政船員法 第85條 外國船舶運送業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定期禁止在中華民國各港口入出港;其已僱用未經核准上船工作之中華民國船員應強制下船。
  10. 行政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四十、設計溫度:指為配合選擇貨艙櫃材料,得在貨艙櫃內裝載或運送貨物之最低溫度。四十一、驗船機構:指經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四十二、認可:指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之認可。
  11. 行政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第4條 船長應於船舶裝載散裝貨物前,向貨主取得貨物相關書面運送文件,以便執行適當積載和安全裝運之預防措施。貨主未提供時,船長應拒絕裝運。前項文件應包括下列各項:一、積載因數。二、平艙方法。三、移動之可能性,包括靜止角。四、為濃縮…
  12. 行政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第52條 具有化學危險之散裝貨物應按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進行分類與運送。
  13. 行政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第53條 裝載、運送和卸載固體散裝貨物期間,應採取安全預防措施。載運固體散裝危險貨物之船舶應配有事故應變和醫療急救程序。
  14. 行政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2條 …營其他業務,得不變更名稱。但其兼營之其他業務,不得使用與船舶運送業及海運承攬運送業相同名稱。
  15. 行政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3條 …得由本國銀行出具之保證書或具船舶總噸位合計五千以上之本國船舶運送業或曾代理外國船舶運送業,其營運船舶總噸位合計三萬以上,且具五年以上無不良紀錄之本國船務代理業者,出具經法院公證之保證書替代之。
  16. 行政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20條 船務代理業受委託人委託簽發載貨證券,如貨物運送非由同一船舶直接運往目的港者,應於載貨證券上註明轉口港。但經託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17. 行政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21條 …發臨時符合證書,其有效期間以六個月為限。安全管理機構非屬船舶運送業且非該船之船舶所有人者,其初次申請臨時評鑑時,應檢附下列各款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審查:一、公司登記證明。二、組織架構,至少包含航技及工務等功能。三、除第十…
  18. 行政船舶運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經營固定航線之本國籍及外國籍船舶運送業(以下簡稱業者)。業者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維護計畫),並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維護計畫之內容應包括第三條…
  19. 行政船舶法 第3條 …、遊艇及小船。二、客船:指非小船且乘客定額超過十二人,主要以運送乘客為目的之船舶。三、貨船:指非客船或小船,以載運貨物為目的之船舶。四、特種用途船:指從事特定任務之船舶。五、遊艇:指專供娛樂,不以從事客、貨運送或漁業為目…
  20. 行政船舶法 第28-3條 …政機關對中華民國船舶及非中華民國船舶經特許於中華民國各港口間運送客貨或從事非自用遊艇業務之航行安全事項得施行抽查。船舶除緊急救難外,不得載運超過航政機關核定之乘員人數。
  21. 行政船舶法 第70條 遊艇不得經營客、貨運送、漁業,或供娛樂以外之用途。但得從事非漁業目的之釣魚活動。自用或非中華民國遊艇,不得作為非自用遊艇使用。但非中華民國遊艇符合下列條件,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公司,承…
  22. 行政船舶法 第85條 …給執業證書,始得執業。驗船師執業期間,不得同時從事公民營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或造船廠等與驗船師職責有關之工作。
  23. 行政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應經交通部許可之專業訓練機構為之。前項許可及依本辦法規定之管理及處分,交通部得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及委託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前項委託事項及法規依…
  24. 行政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應經專業訓練機構實施完成本訓練之初訓課程,始得參加筆試測驗,經測驗合格後,發給有效期間二年之初訓訓練證明書。取得初訓訓練證明書者,於訓練證明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應經專業訓練機構實施完成本訓練之複…
  25. 行政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之種類、申請資格、訓練課程及時數,依下列規定:一、罐槽車裝載運送訓練:(一)領有大貨車以上之有效駕駛執照。(二)初訓課程應至少二十小時。(三)複訓課程應至少十四小時。二、其他貨車裝載運送訓練:(一)應領有小型車以上之有效…
  26. 行政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文件。三、實作演練計畫應敘明個人防護具及滅火器使用,危險物品運送事故處置之演練機具及設備數量、實作演練場所位置及佈置概要、演練分組概況、演練進行方式等事項;實作演練場所及機具如非屬自有者,應檢附至少有效期間二年以上使用權…
  27. 行政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0條 …四)擔任高中(職)以上學校相關汽車修護課程教師。三、危險物品運送管理講師,年滿二十五歲領有汽車駕駛執照,經公路主管機關訓練機構危險物品運送管理講師專業訓練結業得有證書,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一)大專以上學校環境工程、化…
  28. 行政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1條 本辦法施行前曾任交通部核准立案之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練之講師,經公路主管機關訓練機構依附件九至附件十一規定課程訓練結訓者,得不受前條資格限制,擔任本訓練之講師。
  29. 行政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第19條 危險物品運送人員未隨車攜帶有效之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符合第五條規定訓練種類之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等依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八款處罰。
  30. 行政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第20條 依本條例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其領有之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證明書亦失其效力,且其不得參加訓練之期間,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之期限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