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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81條 簽派員連續停止工作十二個月以上者,非再經航空器使用人訓練不得執行其職務。
  2.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82條 航空器使用人所訂定之航務手冊、航空器維護能力手冊或其他相關之手冊,其手冊內容應規定事項依附件二十辦理。航空器使用人所訂定之前項手冊不得與相關法規或經民航局核准之營運規範相牴觸,牴觸者無效。
  3.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83條 航空器飛航日記簿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航空器國籍及登記號碼。二、日期。三、飛航組員姓名。四、飛航組員職務。五、離場站。六、抵達站。七、離場時間。八、抵達時間。九、飛航時間。十、飛航性質(如定期、不定期等)。十一、備註。十二…
  4.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86條 航空器使用人於知悉航空器發生失事事件、重大意外事件或意外事件時,應立即通報民航局,並應保管相關之飛航紀錄器及所有資料以備調查。
  5.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87條 航空器使用人發現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或航空器各項裝備及其零組件有系統缺失、功能失效、缺陷或其他事件,符合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所定通報事項者,應依該規定通報民航局,並通報航空器原製造廠。必要時,應通報航空器設計…
  6.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88條 航空器載客座位數為二十座至五十座時,應派遣一名以上之客艙組員。載客座位數為五十一座至一百座時,應派遣二名以上之客艙組員,於每增加五十座載客座位數時,增派一名以上之客艙組員,以確保飛航安全及執行緊急撤離功能。但運渡或經民航…
  7.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89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客艙組員手冊並據以實施。前項手冊應保持最新及完整之資料並應報請民航局備查。航空器使用人指派客艙組員檢查客艙內一般與緊急裝備時,應將客艙組員執行裝備檢查之責任、程序及說明,訂定於客艙組員手冊內。航空器使用…
  8.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90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客艙組員訓練計畫,報請民航局核准後,據以實施。客艙組員經完成訓練,並經考驗合格後,始得執勤。航空器使用人應執行客艙組員定期複訓,以確使客艙組員熟練下列事項:一、在飛航中發生緊急情況或需緊急撤離時之職責及…
  9.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91條 緊急撤離演練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載客座位數超過四十四座之航空器,應在九十秒鐘內完成。二、航空器使用人於首次使用之機型載客座位數超過四十四座,於營運前或航空器經相關修改後,應以實機作乘客緊急撤離演練一次。但該航空器取得型別…
  10.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93條 客運飛機之駕駛艙門,於飛航中應予關妥並上鎖。航空器使用人應提供方法使客艙組員於發現有礙飛航安全之干擾行為時能通知飛航組員。飛航國際航線之客運飛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裝置經民航局核准之駕駛艙門,其強度應足以抵擋小型武器及手…
  11.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94條 客運航空器之駕駛艙除經航空器使用人依規定允許之所屬人員及執行簽派任務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但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12.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95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依相關爆炸物處理手冊訂定搜尋可疑爆炸物之檢查表隨機備用。檢查表應包括航空器爆炸最低危害位置資料。
  13.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96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訓練組員能於有礙飛航安全之干擾行為發生時,所應採取之適當行動。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訓練計畫,使相關工作人員熟知預防措施及技巧,處理航空器載運之乘客、行李、貨物、郵件、裝備、商品及供應品遇有任何破壞或其他有礙飛…
  14.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98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於航空器起飛前及降落後,執行客艙內之安全檢查,如發現可疑物,應即向當地民航主管機關報告。航空器使用人應於貨物、行李、乘客經安全檢查後,始得裝載於航空器。
  15.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99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其飛航組員、客艙組員、簽派員及維護人員等相關飛航作業人員於執勤期間無受麻醉藥物或酒精作用而影響飛安之情形,並訂定相關之麻醉藥物及酒精測試規定,報請民航局備查後執行抽檢,檢測紀錄應存檔備查。民航局得以定期…
  16.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01條 航空器使用人及機長應確保航空器適航,並備妥乘員安全之各項設施,始得飛航。航空器使用人如發現任何不良設施影響其飛航者,應立即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報告。
  17.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01-1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設置全職且適任之航務主管、機隊主管及機務主管,並報請民航局備查。
  18.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01-3條 …範及相關民航法規外,並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持有至少一種該航空器使用人所用機型之有效民航運輸駕駛員檢定證或商用駕駛員檢定證。二、擔任民用航空器機長三年以上之經驗。但經民航局確認申請人具有同等之航空經驗者,不在此限。
  19.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01-4條 …法規適用之維護規定外,並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持有或曾持有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檢定證並具有機務相關工作三年以上之經驗。二、民用航空器五年以上之維護經驗,且其中一年以上曾擔任管理職之經驗。
  20.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01-5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提供適當訓練,俾利主管人員熟諳本規則及相關手冊、規定。
  21.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02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檢附營運規範(如附件二)一式二份,報請民航局審查合格並發給營運規範核准項目表後,始可從事普通航空作業。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營運規範之有效性。營運規範失效時,不得從事普通航空作業。
  22.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02-1條 航空器使用人於從事噴灑之飛航業務時,應符合附件二十之一之規定。航空器使用人於從事直昇機機外掛載之飛航業務時,應符合附件二十之二之規定。航空器使用人於從事自由氣球飛航活動及自由氣球繫留作業時,應符合附件二十之三之規定。航空…
  23.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03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自我督察計畫及失事預防飛安計畫,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
  24.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03-1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依安全管理系統評估飛航計畫中所定機場之救援及消防服務等級,以確保其航空器獲得必要之防護。前項評估作業應依民航局核定採用之國際飛航標準辦理。航空器使用人應將評估合格之救援及消防服務等級之相關資訊訂於操作手冊。
  25.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04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依有關之法規及程序訂定航務手冊或其他相關之手冊,依規定分別報請民航局核准或備查後,作為所有航空人員之工作指導,並適時修訂之。航空器使用人及其所屬航空人員應依前項手冊之各項規定實施其所負之職責,並不得逾越之。
  26.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05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各類飛航作業相關人員訓練計畫,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前項訓練計畫應包括組員資源管理訓練,以確保其所有人員瞭解其個別職責,及在飛航作業中各類人員職責間相互之關係。航空器使用人應建立系統,以保存完整之訓練紀…
  27.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06條 除經機場所在地民航主管機關核准外,機長不得操作航空器以低於機場最低飛航限度起降。如該機場所在國未公布其機場最低限度時,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之,並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
  28.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07條 航空器使用人對不良天候之飛航作業管制,應依附件三辦理。
  29.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07-1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保存組員之飛航時間、飛航執勤期間、休息期間、執勤期間及待命期間之紀錄至少連續十二個月。
  30.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08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機長於航空器起飛前確使組員及乘員知悉下列裝備之位置及使用方法,並提供書面使用說明:一、座椅安全帶。二、緊急出口。三、救生背心。四、氧氣裝備。五、供乘員個別及共同使用之其他緊急裝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