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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清查污染來源。三、保存追查污染責任之相關證明文件。四、依相關環境保護法令處理,並通知農業、衛生、水利、工業、地政、營建或相關機關,請其依權責處理。
  2.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形。四、污染調查方法。五、污染物、污染範圍及污染程度。六、對環境影響之評估方法。七、計畫執行期程。八、經費預估。九、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前項第一款之資料,由法人提出者,應包括法人、負責人及專案經理人之資料。
  3.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治技術等因素之評估。二、預計可行之整治目標。三、整治目標下對環境影響之評估。四、整治目標下對健康風險之評估。五、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前項各款資料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意見修正後,併入前條第一項第六款整治目標之內容。
  4.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應令該法人、機關(構)或團體有代表權之人,參加本法相關法規及環境教育講習。污染行為人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於指定時間參加本法相關法規及環境教育講習時,如有正當理由而無法參加者,得申請延期,並以二次為限。
  5. 行政土壤污染監測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列土壤中物質濃度,受區域土壤地質條件及環境背景因素影響,經具體科學性數據研判非因外來污染而達本標準所列污染物項目之監測值,得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不適用本標準。
  6. 行政土壤污染監測標準 第5條 事業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提出具體科學性數據、資料,供中央主管機關作為本標準修正之參考。
  7. 行政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物檢驗測定品質管制準則 第7條 環境檢驗室執行本準則各檢測類別之樣品檢測,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檢測方法規定為之。
  8. 行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底泥品質備查作業辦法 第8條 …理,並於採樣計畫書中說明:(一)底泥採樣點位置應位於具有自然環境代表性或水體環境管理重點工作之地區,並得設置於既設之水質監測站。另考量水體污染潛勢、流向、均勻分布、涵蓋周界及長期監測等原則得增加設置採樣點,並應說明布點規…
  9. 行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底泥品質備查作業辦法 第9條 …園、自然保護區、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等法定保護區範圍內之各類水體。
  10. 行政環境教育法 第1條 為推動環境教育,促進國民瞭解個人及社會與環境的相互依存關係,增進全民環境認知、環境倫理與責任,進而維護環境生態平衡、尊重生命、促進社會正義,培養環境公民與環境學習社群,以達到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11. 行政環境教育法 第2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12. 行政環境教育法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環境教育:指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瞭解與環境之倫理關係,增進國民保護環境之知識、技能、態度及價值觀,促使國民重視環境,採取行動,以達永續發展之公民教育過程。二、環境教育機構: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
  13. 行政環境教育法 第4條 環境教育之對象為全體國民、各類團體、事業、政府機關(構)及學校。
  14. 行政環境教育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國家環境教育政策,應擬訂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報行政院核定;其變更時,亦同。前項綱領每四年至少通盤檢討一次。
  15. 行政環境教育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前條國家環境教育綱領,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報行政院備查;其變更時,亦同。前項方案,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就執行成果作成報告,報行政院備查。
  16. 行政環境教育法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前二條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及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參酌地方特性,訂定直轄市、縣(市)環境教育行動方案,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變更時,亦同。前項方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就執行成果作成報告…
  17. 行政環境教育法 第8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前三條國家環境教育綱領、環境教育行動方案編列預算,辦理環境教育相關事項。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立環境教育基金,其來源如下:一、自各級主管機關設立之環境保護基金,每年至少提撥百分之五支出預算…
  18. 行政環境教育法 第9條 環境教育基金之用途,應供辦理第五條至第七條國家環境教育綱領、環境教育行動方案所列下列事項之用:一、辦理環境講習。二、辦理環境教育宣導及活動。三、編製環境教育教材、文宣及手冊。四、進行環境教育研究及發展。五、推動環境教育國…
  19. 行政環境教育法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人員之認證。各級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環境教育機構,辦理本法所定環境教育人員之訓練、環境講習或認證。第一項環境教育機構之資格、認證收費基準、評鑑、認證之有效期限…
  20. 行政環境教育法 第11條 …央主管機關應遴聘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構)、團體代表設置國家環境教育審議會,審議、協調及諮詢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及方案。前項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並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擔任召集人,其幕僚作業由行政院環境保護…
  21. 行政環境教育法 第12條 …(市)主管機關應遴聘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構)、團體代表設置環境教育審議會,審議、協調及諮詢直轄市、縣(市)環境教育行動方案,促進轄區內環境教育之實施與發展。前項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並由直轄市、縣(市)…
  22. 行政環境教育法 第13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指定環境教育負責單位或人員辦理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導、推動、輔導、獎勵及評鑑相關事項。
  23. 行政環境教育法 第14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整合規劃具有特色之環境教育設施及資源,並優先運用閒置空間、建築物或輔導民間設置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建立及提供完整環境教育專業服務、資訊與資源。接受環境教育基金補助之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
  24. 行政環境教育法 第15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環境教育人員、機構及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之認證,應邀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專家學者審查。
  25. 行政環境教育法 第16條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學校運用課程教學及校園空間,研訂環境學習課程或教材,並實施多元教學活動,進行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之環境教育。
  26. 行政環境教育法 第17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協助推展環境教育,得經環境教育人員之書面同意,公開其專長等必要資訊。各級主管機關得提供環境教育人員保險費、交通費及其他必要支援;其額度,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27. 行政環境教育法 第18條 …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前項學校所指定之人員,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依第十條規定取得認證。未依第一項指定及未依前項規定取得認證者,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補…
  28. 行政環境教育法 第19條 …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每年應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前項之環境教育計畫於執行前應提報主管機關,並於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
  29. 行政環境教育法 第20條 …輔導及獎勵下列事項:一、民間運用公、私有閒置空間或建築物設置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二、國民主動加入環境教育志工。前項輔導獎勵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30. 行政環境教育法 第21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對於從事環境教育成效優良者,予以獎勵。前項獎勵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