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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 31 頁- 行政沿近海白帶魚產銷輔導及漁船運搬作業辦法 第11條 …理計畫書中裝卸港口或船團名單等相關事項有變動時,白帶魚運搬船漁業人應於裝載七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同意變更。
- 行政沿近海白帶魚產銷輔導及漁船運搬作業辦法 第13條 …或停靠海上箱網養殖地點。有第一項但書規定情形時,白帶魚運搬船漁業人及漁業從業人應遵守中央主管機關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指示,實施應變處置或措施。前項應變處置或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行政沿近海白帶魚產銷輔導及漁船運搬作業辦法 第14條 白帶魚運搬船漁業人應於每航次出港前,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資訊系統詳實填報並列印裝卸清單,於進出漁港時,交由海巡機關檢查。前項裝卸清單內容如下:一、漁船及船員資料。二、捕撈白帶魚漁船船名及裝載數量。三、裝載港口。四、出…
- 行政沿近海白帶魚產銷輔導及漁船運搬作業辦法 第15條 白帶魚運搬船每航次出港前,應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監控中心(以下簡稱監控中心)通報及確認船位回報正常,並經海巡機關向監控中心查詢確認其船位回報器在開啟及正常運作狀態,始得出港。白帶魚運搬船需維持船位回報器於開啟狀態…
- 行政沿近海白帶魚產銷輔導及漁船運搬作業辦法 第16條 白帶魚運搬船漁業人及漁業從業人從事白帶魚運搬作業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一、僅從事白帶魚運搬,不得從事特定漁業。二、不得裝載白帶魚以外之漁獲物。三、不得收取費用經營運送業務。
- 行政沿近海白帶魚產銷輔導及漁船運搬作業辦法 第17條 白帶魚運搬船漁業人應每半年辦理白帶魚漁獲物衛生檢驗,並將檢驗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檢驗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行政沿近海白帶魚產銷輔導及漁船運搬作業辦法 第18條 白帶魚運搬船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作業許可:一、從事走私或偷渡,經主管機關依本法撤銷,或收回漁業證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二、違反第十二條規定,僱用大陸地區漁船船員。三、白帶魚運搬船漁業人…
- 行政沿近海白帶魚產銷輔導及漁船運搬作業辦法 第19條 白帶魚運搬船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十條規定處分,並得廢止其作業許可: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於未經核准之港口裝載白帶魚。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自大陸地區回航時裝載物品。三、違反第十三條第四…
- 行政沿近海白帶魚產銷輔導及漁船運搬作業辦法 第20條 白帶魚運搬船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八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廢止其作業許可:一、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運搬非定置漁業、船團漁船或未申報卸魚聲明之白帶魚。二、違反第十三…
- 行政沿近海白帶魚產銷輔導及漁船運搬作業辦法 第21條 船團漁船漁業人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申報卸魚聲明規定,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八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漁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規定訂定之。
-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鯖鰺漁業:指漁船以扒網或圍網漁具捕撈鯖、鰺為主要漁獲種類之漁業。二、鯖鰺漁船:指從事鯖鰺漁業之漁船,包括網船、燈船、運搬船。三、東北海區:指北緯二十四度以北之海域。四、蘇澳外海網具類漁具禁漁區:…
-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3條 漁船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始得從事鯖鰺漁業: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前已經核准經營單船鯖鰺圍網、鯖鰺圍網、扒網漁業。二、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前經核准經營棒受網或焚寄網漁業,且已配備扒網及滾筒式揚網機之網船,其漁…
-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5條 未經核准經營鯖鰺漁業之漁船,禁止攜帶以捕撈鯖鰺為對象之扒網、圍網漁具出港。
-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6條 經營鯖鰺漁業之燈船、運搬船,禁止裝設扒網或圍網漁具設備。
-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7條 鯖鰺漁船未經許可者,不得赴東北海區從事鯖鰺漁業。前項以外之網具類漁船,赴東北海區作業者,每航次進港卸魚之鯖鰺混獲比率,不得逾總漁獲量百分之十。
-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1條 鯖鰺漁船從事鯖鰺漁業,每航次進港之漁獲物體長應符合下列規定,且混獲比率不得逾該航次漁獲量百分之五十:一、鯖魚:體長二十公分以上或每公斤十尾以下。體長量測方式,為吻端至尾叉之直線距離(如附件二)。二、鰺魚:體長十七公分以上…
-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8條 鯖鰺漁船赴東北海區從事鯖鰺漁業者,應裝設船位回報器。但未兼具運搬功能之燈船,免裝設。
-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9條 鯖鰺漁船禁止於下列期間,從事鯖鰺漁業作業:一、東北海區所有海域:(一)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二)每年農曆十二月二十九日至翌年正月十八日。二、東北海區北緯二十四度至二十六度之間海域:每年五月十五日至五月三十一日。
-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10條 鯖鰺漁船申請赴東北海區從事鯖鰺漁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有效期限內之特定漁業執照影本。二、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測試每小時主動回報船位合格之證明文件。但依第八條規定免…
-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11條 …前條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赴東北海區作業者,核發東北海區鯖鰺漁業作業許可文件;其許可種類如下:一、單船作業方式:核發東北海區鯖鰺漁業單船作業許可。二、圍網船搭配燈船、運搬船之船團作業方式:核發東北海區鯖鰺漁業船團作業許可…
-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12條 每年度東北海區鯖鰺漁業總容許漁獲量,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漁汛期、科研評估之資源水準及前一年度之漁獲資料公告之。前項年度總容許漁獲量期間為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鯖鰺漁業漁獲量達第一項總容許漁獲量百分之九十時,中央主管…
-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13條 每年度東北海區鯖鰺漁業總容許漁獲量公告後,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取得東北海區鯖鰺漁業作業許可之各鯖鰺漁船漁業人可捕撈配額量。前項各鯖鰺漁船之可捕撈配額,不得轉讓。鯖鰺漁船之捕撈鯖鰺漁獲量,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配額…
-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14條 …有本法第七條之一第四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不予核發東北海區鯖鰺漁業作業許可文件。但收回漁業執照處分已開始執行者,得先核發東北海區鯖鰺漁業作業許可文件,俟處分執行完畢後,始得出港從事鯖鰺漁業。
-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15條 東北海區鯖鰺漁業作業許可於許可期間屆滿時失效,如需繼續經營,應於許可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十條所定文件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16條 取得東北海區鯖鰺漁業船團作業許可之鯖鰺漁船,其船團所搭配之網船、燈船或運搬船變更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十條所定文件,申請變更東北海區鯖鰺漁業作業許可後,始得從事鯖鰺漁業。
-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17條 漁業人於東北海區鯖鰺漁業作業許可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取得漁業執照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十條所定文件,重新申請東北海區鯖鰺漁業作業許可:一、漁業人變更。二、漁船滅失,取得汰建資格後,依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
-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18條 前條第一項申請,屬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漁船者,漁業人重新申請東北海區鯖鰺漁業作業許可時,應同時檢附漁業執照正本、漁船及依規定應配備設備之照片,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兼營扒網漁業。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漁船,經中央主管機…
-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19條 赴東北海區從事鯖鰺漁業之鯖鰺漁船出港前,應開啟船位回報器,並向農業部漁業署漁業監控中心(以下簡稱監控中心)查詢及確認船位訊號已回報後,始得出港。前項鯖鰺漁船出港後,應維持船位回報器正常運作,並至少每小時自動回報一次船位。…
-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22條 …指派之觀察員隨船觀察作業。配合觀察員隨船觀察作業,鯖鰺漁船之漁業人、船長及船員應遵行事項如下:一、依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時間及地點,接載及送返觀察員。二、提供觀察員在作業漁船上相當於幹部船員之生活照顧、醫療與執行任務所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