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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51條 審核機關受理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許可證之申請,屬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其許可證內容,應納入經環境影響評估法審查通過之書件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前項納入許可證內容事項,不受第四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2.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52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核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證:一、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二、新設公私場所已停止設置固定污染源設備,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無繼續設廠(場)事實。三、公私場所停工或停業一年以上。但有正當理…
  3.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53條 公私場所執行本辦法規定之空氣污染物檢測作業時,應於執行檢測前七日通知審核機關。前項檢測作業,公私場所有二個以上固定污染源,其型式、規模、操作條件及污染防制設施均相同者,得準用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規定,報…
  4.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54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實施定期檢驗測定期間,適逢固定污染源因操作內容異動,且已重新申請操作許可證者,得於試車進行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替代。
  5.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55條 公私場所具有第二條指定公告之第三類固定污染源者,得向審核機關申請同意設置,審核機關經確認固定污染源製程符合公告條件後,得函復同意其設置。公私場所應於前項固定污染源完成設置後三十日內,依第十八條規定向審核機關提出操作許可證…
  6.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56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因產能或產品變動快速,須持續申請許可產能異動或變更者,得一次申請未來五年內將達成之產能條件許可或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主要原(物)料、燃料使用量之最大操作條件許可。其進行試車或檢測時,得以一定製程條件作…
  7.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57條 公私場所依前條規定取得操作許可證者,其操作應符合下列規定,且不受第九條所定百分之十容許差值之限制:一、產能變動快速者:(一)操作條件之產品產量、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或燃料達許可使用量後,每增加許可核定量百分之…
  8.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58條 公私場所依本辦法規定應由審核機關將申請資料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者,得依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公開及工商機密審查辦法申請工商機密審查。依前項規定經審查通過之核准(定)文件,應作為公私場所依第十二條、第十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申…
  9.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60條 公私場所依本辦法規定提出之各項許可證申請資料,應由該公私場所設置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確認申請內容並簽章。前項公私場所未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者,得由公私場所負責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為之。
  10.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62條 本辦法發布前公私場所已使用燃料者,應自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發布日起一年內,依本辦法申請燃料使用許可證。本辦法發布前,已依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領有生煤使用許可證之…
  11. 行政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公開及工商機密審查辦法 第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應於公私場所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申請並繳納審查費翌日起,隱匿個人資料後,將申請資料之下列事項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一、計畫目標。二、污染源廠場周界外二公里…
  12. 行政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公開及工商機密審查辦法 第3條 公私場所於取得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列核准(定)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內,隱匿個人資料後,應將下列資訊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一、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證、燃料使用許可證及其申報資料:(一)燃料之種類、成分及用量。(二)…
  13. 行政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公開及工商機密審查辦法 第4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於每年一月及七月月底前公開前六個月公私場所、環境工程技師、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下列查核、處分個別及統計資訊:一、公私場所名稱、管制編號、地址、違反法令、違反事實內容、處分金額。二、環境工…
  14. 行政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公開及工商機密審查辦法 第5條 第二條及第三條應公開之資訊涉及工商機密者,公私場所應於提出申請資料前或取得核准(定)文件後七日內,提出符合下列要件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審核機關)申請保密: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
  15. 行政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公開及工商機密審查辦法 第6條 審核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應通知公私場所於七日內繳納審查費,並自公私場所完成繳費翌日起十五日內作成准駁之決定,經審查申請文件有欠缺、錯誤或內容不明確者,應即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通知補正次數以二次為限,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間…
  16. 行政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公開及工商機密審查辦法 第7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公私場所依本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將資訊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格式辦理。
  17. 行政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公開及工商機密審查辦法 第8條 本辦法發布前公私場所已取得第三條應公開之核准(定)文件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六個月內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公開最近一次核准(定)文件。前項核准(定)文件涉及工商機密者,公私場所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符合第五條第一…
  18. 行政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3條 公私場所使用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使用許可證: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二、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名稱、成分及用量。三、生產製程流程…
  19. 行政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4條 …許可證申請資料後,應於五日內進行申請資料完整性審查並通知公私場所繳納審查費,並應於完成繳費翌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完成審查後十四日內通知公私場所繳納證書費及領取使用許可證。前…
  20. 行政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5條 …載事項如下:一、有效期間及證書字號。二、基本資料:(一)公私場所名稱及地址。(二)公私場所負責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址。三、許可內容:(一)使用物質之名稱、成分及核定使用量。(二)污染源名稱、操作條件及操作期程。(…
  21. 行政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6條 領有使用許可證之公私場所,應依使用許可證記載之許可內容使用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核定內容有異動者,應於異動前,重新申請使用許可證。
  22. 行政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7條 許可證因毀損、滅失或公私場所名稱、地址、負責人資料有異動,得於事實發生後六十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後十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申請換發或…
  23. 行政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8條 公私場所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使用許可證:一、使用許可證核定期間內之使用紀錄。二、一年內最近一次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三、必要使用該物質之證明文件。直轄市、…
  24. 行政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9條 公私場所領有使用許可證者,其許可證核定之物質以自用為限,不得轉讓。但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25. 行政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10條 公私場所領有使用許可證者,其每月使用量應作成紀錄,保存六年備查。前項紀錄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電子網路傳輸方式,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底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前季易致空氣污染物之物質使用量之紀錄資料。
  26. 行政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13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前已使用該物質者,應自公告日起二年內,依本辦法取得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
  27. 行政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 第5條 …管制時,應填載稽查工作紀錄表,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公私場所名稱、負責人或行為人之姓名。二、污染源名稱及位置。三、稽查時間。四、稽查判定位置及與污染發生源位置之相關性。五、發生污染行為之具體事實及判定方式。六、污染源…
  28. 行政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 第7條 …石開挖堆置場、棄土場或廢棄物掩埋場等易致車身或機具挾帶廢土之場所,其出入口未設置專用清洗設施,或未確實清洗車輪上之殘留泥沙。六、土石粒料運輸車輛之車斗為洩漏型式,或車斗未覆蓋防塵罩,或防塵罩之邊緣未綑紮牢固。七、於開挖、…
  29.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14條 …異或其他原因,致空氣品質有嚴重惡化之虞時,各級主管機關及公私場所應即採取緊急防制措施;各級主管機關應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並得禁止或限制交通工具之使用、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之排放及機關、學校之活動。電業為執行前項緊急防制措…
  30.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19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因採行污染防制減量措施,能有效減少污染排放量達一定程度者,得向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申請獎勵;其已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者,得向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申請減免空氣污染防制費。前項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