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77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23 / 23 頁
  1. 考試考試院及所屬各機關(構)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第5條 …,視為放棄。原任聘僱人員以外其他受有俸(薪)給之文職公務員、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及志願役軍職人員,受撤職、免職或其他相當處分後轉任聘僱人員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2. 考試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現職人員轉任經濟部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辦法 第2條 …辦法辦理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現職人員具有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所定之轉任資格者,得選擇依該辦法轉任,不受機關組織法規所定同官等職務十分之一員額及非現任或曾任主管職務不得轉任主管職…
  3. 考試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3條 …審定前,曾任公務人員、政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民選首長或其他編制內有給專任人員等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令得併計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之年資者。上述年資已結算者,亦同。第一項人員退休、資遣或撫卹之…
  4. 考試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4條 …(二)技術或專業加給。(三)主管職務加給。三、退離給與:指按公營事業機構移轉民營條例或其他退休(職、伍)、資遣規定,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並領取相當退休(職、伍)金、年資結算金、資遣給與或離職給與等給付。四、…
  5. 考試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2條 …及第三十四條規定所制定之任用法律。但不包含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法律。
  6. 考試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66條 …、最後服務機關屬於依預算法第四條成立特種基金之機關(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以各基金機關(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為支給機關。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人員亡故後,其遺族依第四十四條規定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發給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比照…
  7. 總統總統府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第5條 …,視為放棄。原任聘僱人員以外其他受有俸(薪)給之文職公務員、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及志願役軍職人員,受撤職、免職或其他相當處分後轉任聘僱人員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8. 行政食農教育法 第11條 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學校、幼兒園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優先採用在地生產之農產品或以其為主要原料之食品。
  9. 行政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 第3條 …教育專業人員,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曾任職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各級學校、農民團體或食農教育相關法人、團體,且負責執行或主辦食農教育工作達下列情形之一:(一)連續二年或累積四年以上。(二)連續一年以上…
  10. 行政參加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資格審查辦法 第3條 …承租農業用地,從事農業生產。2.合法使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之農業用地,從事農業生產。3.合法使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以外之他人農業用地,且於該農業用地設定農育權,從事農業生產。(三)以口頭約定方…
  11. 行政國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獎獎勵辦法 第3條 …縣(市)政府一級單位與所屬機關(構)、鄉(鎮、市、區)公所及公營事業機構,向其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名。(二)中央各機關及所屬機關(構)、國營事業機構,由中央各機關向中央主管機關推薦至多三名。
  12. 行政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 第2條 …指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物品。前項特定物品應由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學校、法人或依法設立登記之團體(以下簡稱輸入人)申請輸入,並應符合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下列使用目的之一:一、供實驗、研究、教學、展覽之用。二、依…
  13. 行政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動植物疫災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機關(構):指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及民營事業機構。二、各級政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及山地原住民區公所。
  14. 行政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動植物疫災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第3條 …費、設施或其他資源之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積極輔導、協助、補助、推介或協調推動前項各款事項之一,有具體成效或貢獻者,得予以表彰。
  15. 行政老舊車輛汰舊換新空氣污染物減量補助辦法 第3條 …中華民國居留證之外籍人士。二、獨資、合夥或法人。但公務機關、公營事業與公立學校,所購買之新車不予補助。前項第一款年齡認定,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
  16. 行政淘汰老舊機車補助辦法 第3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老舊機車所有人。但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不予補助。
  17. 行政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管理辦法 第4條 申請封存核准或同意探勘文件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非公營事業之公司實收資本額或財團法人登記財產總額在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二、公營事業或政府機關(構)。三、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