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23 / 34 頁-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42條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入業務所發行之再保險合約群組,應依其所選用之衡量模型計算已發生理賠負債後,提存分入賠款準備金。前項已發生理賠負債係指依第十七號公報規範及第三十九條規定計算於衡量日分攤至該合約群組且與過去服務有關之履約現…
-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43條 保險業在未選擇將所發行之再保險合約之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認列為當期費用時,應就分入業務認列相關再保險合約群組前已支付之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計算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資產後,提存等額之負值的分入保險取得費用準備金。
-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44條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入業務所發行之再保險合約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後,其所屬合約如為不具裁量參與特性投資合約,應依第九號公報規範採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或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提存分入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合約準備金。
-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45條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入業務所發行之再保險合約如存在可區分之單一商品或勞務,應依第十五號公報規範計算各項履約義務所分攤交易價格衡量服務合約負債後提存分入服務合約準備金。
-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46條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入業務,應依下列規定提存或處理分入再保險業務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以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一、業務如屬財產保險業承保之保險商品範圍,所發行之再保險合約併入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計算自留業務後提存。二、業務如…
-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47條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須提存之各種準備金,包含依再保險合約性質分別依據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計算分出業務之保險合約資產、第九號公報規範計算分出業務之金融資產,以及基於業務屬性提存分出業務之其他準備金。前項分…
-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48條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後,其所屬合約如符合第十七號公報之保險合約定義範圍,應依第十七號公報相關規範決定適用一般衡量模型法或保費分攤法並計算其保險合約資產。其中再保險合約群組於原始認…
-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49條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群組如適用一般衡量模型法者,就應依其所衡量之剩餘保障資產,提存分出責任準備金。前項剩餘保障資產係指依第十七號公報規範及第四十七條規定分別計算下列二款之和:一、於衡量日分攤至該群組…
-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50條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群組如適用保費分攤法,無須依一般衡量模型法計算拆分履約現金流量及合約服務邊際,而係就所支付之再保費依第十七號公報規範,就分出業務計算剩餘保障資產後,提存分出未滿期保費準備金。保險…
-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51條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群組,應依其所選用之衡量模型計算已發生理賠資產後,提存分出賠款準備金。前項已發生理賠資產係指依第十七號公報規範及第四十七條規定之精算假設計算於衡量日分攤至該合約群組且與過去服務有…
-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52條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後,其所屬合約如為不具裁量參與特性投資合約,應依第九號公報規範採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或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提存分出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合約準備金。
-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53條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保障期間超過一年之人身保險業務分出者,主管機關得視所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型態另行指定並提存分出特定長年期再保險業務準備金。前項分出特定長年期再保險業務準備金,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二號公報規範扣除所得稅後之餘…
-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54條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應就依下列規定提存或處理分出業務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以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一、業務如屬財產保險業承保之保險商品範圍,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併入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計算自留業務後提存。二、業務如屬人…
-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55條 保險業辦理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七條所稱之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包含限額再保險或其他以移轉、交換或證券化等方式分散保險危險(簡稱新興工具)之非傳統再保險。除限額再保險屬分出業務型態,應依前節再保險分出業務規定外,新興工具應依合…
-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56條 保險業依本辦法提存各種準備金,除特別準備金外,應計算直接承保業務及再保險分入業務、再保險分出業務、自留業務、新興工具業務之相關金額外,並應配合主管機關核可之會計制度或會計處理原則規定之處理程序,編製相關報表,並記載於特設…
- 行政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 第2條 …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所稱有利害關係者,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保險業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之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二親等以內之姻親。二、保險業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前款有利害關係者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三、保險業負責人…
- 行政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 第3條 保險業對其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放款,其放款限額額、放款總餘額、放款條件及同類放款對象規定如下:一、放款限額,指保險業對其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
- 行政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 第4條 保險業對其利害關係人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徵取以不動產為擔保之抵押放款,應設定登記第一順位抵押權,以動產設定抵押者,亦同。
- 行政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 第5條 保險業應建立放款限制對象、關係企業及相關自然人之放款歸戶制度資料,並應配合人員異動及股權變動隨時更新資料。
- 行政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 第6條 保險業對其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放款,應合於營業常規,並審慎辦理事前徵信及事後管理,一旦發生延滯應迅速依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規定積極催收。
- 行政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 第7條 保險業主權益為負時,僅得於原貸放額度內到期收回,不得再予新貸、增貸、轉期或續約。
- 行政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 第3條 保險業申請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時,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一、最近三年度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之平均值須達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資本適足之法定標準(以下簡稱法定標準)以上,且納入本次投資金額後之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
- 行政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保險業申請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時,除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外,並應檢具下列書件:一、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之申請表(如附表)。二、投資目的、計畫及包括被投資事業股東結構、經營團隊成員、業務範圍、業務之原則及方針、業務發展計畫、未…
- 行政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 第5條 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後,如符合第三條各款規定,得於原投資比例內逕行參與現金增資,並於投資後十五日內檢送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書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 第6條 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應訂定處理程序,並經董(理)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其處理程序,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一、評估及作業程序(含提報董(理)事會通過及執行單位)。二、交易條件之決定程序(含價格決定方式及參考依據)。三、內…
- 行政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 第7條 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保險業與被投資事業之交易應符合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及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相關規定。二、保險業應確實執行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所列評估機制或內部規範。三、被投資事業有下列情事…
- 行政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 第4條 …臺幣一千萬元,且銷售及銷售後轉讓對象以銀行、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參與該行資本強化計畫之特定人、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之公司或基金,或與信託業簽訂信託契約之信託財產超過新臺…
- 行政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第2條 本準則適用之保險業,為本法第六條所稱之保險業及外國保險業。
- 行政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第3條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良好品德,且無下列情事之一;已充任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一、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三、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
- 行政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第4條 保險業董(理)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總經理離職或發生重大變故無法繼續執行職務,且無符合第七條第二項資格之人選可代行其職務。二、保險業違反法令,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