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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73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建立檢驗制度,訂定必需檢驗項目,由訓練合格並經授權之人員,依航空器維護能力手冊之規定執行航空器之維護、翻修及改裝之檢驗工作。航空器使用人發現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或航空器各項裝備及其零組件有系統缺失、功能失…
  2.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74條 …護工作之依據及重點摘要、維護完工日期及簽放人員之簽署。航空器使用人如已提出完整相關作業程序及完成飛航組員訓練並經民航局核准者,其航空器於無故障及下列情形之一時,得由機長於地面執行航空器飛航間檢查及於維護紀錄中記錄完成檢查…
  3.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75條 航空器之修理或改裝,應符合民航局相關適航規定。航空器使用人應建立程序,以保存符合適航規定之修理或改裝所使用之佐證資料。
  4.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76條 航空器使用人之維修紀錄應以具適當格式之表單填寫;其記載事項應確保可讀性、安全性及完整性。航空器使用人應保存下列紀錄:一、航空器總使用時間、每日使用時間、起降次數;自上次翻修後之總使用時間及起降次數。二、航空器及其年限管制…
  5.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78條 …用,且另應攜帶備份之校正眼鏡一付。飛航組員工作時,應著航空器使用人所規定之制服,並自備手電筒一具置於便於取用之處。
  6.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79條 …項之航務手冊和操作手冊有同一規範時,不得為不同之規定。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適職性考驗,以確保飛航組員之技術及緊急程序之處置能力符合航空器使用人及民航局所規定之標準。該考驗應由檢定駕駛員負責執行,於飛航組員之檢定考驗或恢復資…
  7.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0條 航空器使用人依儀器飛航規則執行搭載乘員任務飛航時,應指派副駕駛員。
  8.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2條 …應依下列規定派遣:一、飛航組員應至少連續十小時之休息,航空器使用人始得派遣其擔任航空器緊急救護之待命勤務。二、執行航空器緊急救護待命勤務之飛航組員,連續二十四小時內,應給予至少連續八小時之休息。三、連續二十四小時內之累計…
  9.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3條 航空器之駕駛艙除經航空器使用人依規定允許之所屬人員及執行簽派任務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但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10.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4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其飛航組員、客艙組員、簽派員及維護人員等相關飛航作業人員於執勤期間不受麻醉藥物或酒精作用而有影響飛安之情形,並訂定相關之麻醉藥物及酒精測試規定,報請民航局備查後執行抽檢,檢測紀錄應存檔備查。民航局得以定…
  11.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85-2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建立安全管理系統,並訂定安全管理手冊報請民航局備查後實施,該系統應具有下列功能:一、辨識安全危險因子。二、確保維持可接受安全等級之必要改正措施已實施。三、提供持續監督及定期評估達到安全等級。四、以持續增進整…
  12.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3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當飛機搭載乘員飛航時,不得模擬演練緊急或不正常狀況之規定。
  13.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4條 航空器使用人得訂定其各航路之最低飛航高度,但不得低於該航路所在國已公布者。航路飛經之所在國未公布最低飛航高度者,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之,但不得低於飛航規則訂定之儀器飛航高度標準。
  14.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10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程序,以確保乘員之行李及貨物均已牢固安置。
  15.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85-11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最低裝備需求手冊(如附件七),並得訂定外形差異手冊,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最低裝備需求手冊係供機長於航空器之儀表、裝備或系統失效時,決定該飛機於飛航前或於中途降落後繼續該航空器飛航之依據。
  16.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13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明確標示並告知乘員下列訊息:一、繫妥安全帶、留置座椅及椅背豎直之時機。二、氧氣設備之使用方法及時機。三、禁止吸菸之規定。四、救生背心或個人浮水器具之位置及使用方法。五、緊急出口之位置及開啟方法。
  17.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15條 加壓飛機於預知雷雨或惡劣天氣情況下飛航時,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其裝置之氣象雷達作用正常。
  18.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18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建立程序,確保於地面或飛航中使用電子化導航資料產品時,該產品可達成其使用目的,維持其完整性在可接受之標準;該產品經民航局核准後,始得使用。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程序,以確保所有使用前項產品之飛機,可適時獲得及輸…
  19.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19條 飛機各次之飛航,航空器使用人應指派一名駕駛員擔任機長。
  20.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20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就各型飛機指派其每一飛航組員,於飛航緊急情況或緊急撤離時擔任必要任務。其任務包括緊急及救生裝備之使用。航空器使用人並應於年度訓練計畫中施以訓練及定期演練。
  21.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21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並保持經民航局核准之地面學科及飛航訓練計畫,以確保每一飛航組員皆經適合訓練,勝任其職務。前項訓練計畫應包括與人為因素表現有關之技能。
  22.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22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確認每一飛航組員之檢定證及體格檢查及格證之有效性,並能勝任其職務。
  23.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23條 航空器使用人對裝置空中防撞系統之飛機,應確認其飛航組員皆經適當訓練,具備使用空中防撞系統及避撞操作之能力。
  24.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24條 …定機型之同型飛機或民航局核准之飛行模擬機實施三次起降,航空器使用人始得派遣其擔任正駕駛員。
  25.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25條 …定機型之同型飛機或民航局核准之飛行模擬機實施三次起降,航空器使用人始得派遣其擔任起飛降落時操作該型飛機之副駕駛員。
  26.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26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遵守下列持續適航規定:一、大型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可靠性管制計畫,以監控及評鑑其航空器持續適航維護與操作經驗,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並於實施後依民航局之規定提報資料。二、依該型飛機型別檢定持有人獲取持續適航資…
  27.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85-27條 飛機起降次數超過附件十八規定者,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結構修理評估計畫,報請民航局核准後據以執行。中華民國四十七年一月一日以後型別檢定之最大座位數三十座以上或最大酬載七千五百磅以上之渦輪發動機之運輸類飛機,航空器使用人應於中…
  28.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28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以前符合下列規定,始得操作於中華民國四十七年一月一日以後型別檢定之最大座位數三十座以上或最大酬載七千五百磅以上之渦輪發動機之運輸類飛機:一、航空器使用人之維護計畫應包括飛機結構…
  29.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29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依飛機座位數或所載乘員人數配置客艙組員,以有效執行緊急撤離並確保飛航安全。
  30.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30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所派遣之客艙組員於飛機起飛、降落或機長指示時,應平均配置於客艙內並坐於靠近緊急出口之指定座椅及繫妥安全帶,如有裝置肩帶者,並應繫妥肩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