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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85條 …有空間、貨油艙櫃及通至該等空間之箱道與艙口。(九)服務空間(高度火災危險),包括廚房、裝有烹飪設備之配膳室、油漆間、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上之庫房與儲存室、蒸氣浴室及未構成機艙空間一部分之工作間。(十)露天甲板,其範圍如下:…
  2.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101條 …艙空間提供連續通風每小時至少換氣十次之情況下,在距甲板或平臺高度為四百五十毫米以上之電力裝備,為封閉及保護以防止火花外洩之型式者,得予准許。但各平臺具有足夠大小之開口能允許油氣向下滲透者,本目規定得不適用。(三)其他裝備…
  3.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04條 …,包括裝有液貨泵之空間及該空間之進口與箱艙。(九)服務空間(高度火災危險),包括廚房、裝有烹飪設備之配膳室、油漆間及燈具室、面積在二平方公尺以上之艙櫃與儲存室及未構成機艙空間一部分之工作間。(十)露天甲板,其範圍如下:1…
  4.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108條 …貨艙注入程序。七、第二款第一目規定之洩壓開口,距液貨艙甲板之高度應在二公尺以上可使可燃揮發氣體能獲最大消散之處。其與裝有引燃火源圍蔽空間空氣進出口之距離,及與可能構成引燃危險之甲板機械或設備之距離,應在五公尺以上。八、第…
  5.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109條 …規定之通風出口排洩。或以每秒二○公尺以上之速度經由液貨艙甲板高度為二公尺以上之出口垂直排出,該出口並應具防止火焰通過之適當防護設施。
  6.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111條 …下部得凹入A類機艙空間以利裝泵,凹入部分甲板頂部距龍骨上部之高度,除載重噸未滿二萬五千噸之船舶得不超過船舶型深二分之一外,一般船舶不應超過船舶型深三分之一。裝有壓載用泵及其附屬裝傳之泵室,其位置與液貨艙與污油水艙鄰接者,…
  7.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112條 …艙後。依前條具有凹入部分者,如該等空間之位置業經決定,其甲板高度得不考慮。
  8.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114條 …遠離起居艙及服務區域,船上應具有設施,該設施以不少於三百毫米高度之永久連續緣材自一舷至另一舷以達成。三、圍蔽起居艙空間之上層建築及甲板室外界限,包括支持該起居艙之懸垂甲板,在面向液貨區之整個部分及在前界限以後三公尺之部分…
  9.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122條 起居艙空間及機艙空間不得採用以硝化纖維素或其他高度可燃物質為基之油漆、凡立水及類似塗料。
  10. 行政飛航規則 第2條 …指列於飛航計畫中以備擬降落機場不能降落而改降之機場。二十三、高度:指自平均海平面至空中某平面或某點或某目標物間之垂直距離。二十四、近場管制服務:指對離場或到場之管制飛航提供之飛航管制服務。二十五、適當飛航服務主管機關:指…
  11. 行政飛航規則 第10條 …區或露天集會廣場上空時,應遵守第六十條及第七十一條之最低實際高度規定;但緊急降落時不在此限,惟應儘量避免危害地面人員及財產。
  12. 行政飛航規則 第11條 …示方式如下:一、飛航空層:於最低可用飛航空層以上,或高於轉換高度時使用。二、高度:低於最低可用飛航空層,或轉換高度以下時使用。
  13. 行政飛航規則 第21條 …右方變更航向。二、交叉接近:當航空器之右方有另一航空器以近似高度交叉接近時,應即避讓之,並共同遵守下列規定:(一)用動力推動重於空氣之航空器,應避讓飛艇、滑翔機及氣球。(二)飛艇應避讓滑翔機及氣球。(三)滑翔機應避讓氣球…
  14. 行政飛航規則 第41條 …等待、穿越跑道或於跑道上反向滑行之許可及指示。三、使用跑道、高度表撥定值、次級雷達電碼、高度指示、航向與空速指示及由管制員發出或包含於終端資料自動廣播服務中之轉換空層資料。駕駛員對其他之航管許可或指示,包括有條件許可,應…
  15. 行政飛航規則 第50條 …報告點且無法做位置報告時,保持最後指定之空速,並保持最後指定高度或最低之飛航高度取其較高者,經二十分鐘後,再依據填報之飛航計畫調整高度及空速。(二)在提供雷達服務之管制空域,保持最後指定之空速,並保持最後指定之高度或最低…
  16. 行政飛航規則 第60條 目視飛航最低實際高度,除為起降需要或經民航局准許外,規定如下:一、飛越城鎮之居住稠密地區或露天集會廣場上空時,其高度至少應在距航空器二千呎半徑範圍內最高障礙物上一千呎。二、飛航其他地方時,不得低於距地面或水面五百呎。
  17. 行政飛航規則 第67條 …理單位申請,申請內容包括:(一)航空器識別。(二)現在位置、高度及航向。(三)申請進入或穿越B類、C類、D類空域及E類地表空域或機場航線時間、高度、航向、方位與距離。三、飛航途中因需要改變高度或變更走廊時,應即向有關飛航…
  18. 行政飛航規則 第71條 …空層,除起飛、降落或經民航局准許外,不得低於所規定之最低飛航高度。如飛航於未設有最低飛航高度之區域時,應依下列規定:一、飛越高地或山區時,其空層至少應在航空器預計位置五浬範圍內,最高障礙物上二千呎。二、飛越其他地方時,其…
  19. 行政飛航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74條 在管制空域內儀器飛航之飛航空層或高度,除起飛、降落或經民航局准許外,應依附表二之規定選擇之,並以航管許可者為準。
  20. 行政船舶檢查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5條 …定外,應按下列規定檢查:一、船舶於進塢、上架或上坡應置於適當高度之塢墩上,並將龍骨船殼皮、船艏材、艉肋材或艉柱及舵等清理乾淨以利檢查,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應將舵頂起檢換舵承襯套,並將水線下船體重予油漆。二、檢查海底門、船…
  21. 行政船舶檢查規則 第31條 …定外,應按下列規定檢查:一、船舶於進塢、上架或上坡應置於適當高度之塢墩上,其龍骨、船艏材、艉肋材、艉柱與外板等應清理乾淨以利檢查,並應重予捻縫及油漆。二、舵應頂起連同舵針與舵承予以檢查,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並應檢換舵承…
  22. 行政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8條 …在主甲板以上。但長度不滿一點八二公尺或寬度不滿一點三二公尺或高度不滿一點八二公尺之處所,不得作為乘客房艙。但航程在七十二小時以上之遠洋區域者,其乘客房艙高度,不得少於二點一公尺。船艏防碰艙壁以前之處所或上甲板上自艏材內面…
  23. 行政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11條 固定舖位應永久固定於房艙之內,各舖底層離開地甲板之高度,不得少於零點三公尺,兩層間及上層與頂甲板間之淨高度,不得少於零點七六公尺。
  24. 行政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7-1條 …記號碼、活動預計起訖時間)。三、活動空域(含使用空域之範圍、高度及時段)。四、使用臨時性起降場所相關文件。五、責任保險證明文件。前項第三款之活動空域,應依飛航規則相關規定辦理。第二項第四款之臨時性起降場所,應依民營飛行場…
  25. 行政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 第2條 …特定之傾斜面。三、水平面:指在航空站或飛行場及緊鄰區域上一定高度之水平面。四、轉接面:指自進場面之兩邊及自進場面內邊兩端引延與跑道中心線平行之直線向外斜上與水平面相交接成之傾斜面。五、圓錐面:接自水平面之周圍向外斜上延伸…
  26. 行政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弧與連接各圓弧之切線範圍內所構成之四層橢圓帶狀平面,各平面之高度距機場標高分別為六十公尺、九十公尺、一百二十公尺及一百五十公尺,各平面間各以高距比為一比二十之傾斜面,由外向跑道方向延伸銜接(附示意圖一之一)。(二)桃園航…
  27. 行政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多向導航臺,以天線為中心,半徑三百公尺以內地區之任何物體,高度均應低於天線反射平台。四、多向導航臺,以天線為中心,半徑三百公尺以外之地區,所有導致電波反射之物體,均應在天線反射平台水平線起算之仰角一度以下。(附示意圖四…
  28. 行政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 第7條 …制建築地區,除飛航安全所必需之設施外,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之高度應依第四條或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規定辦理;其原有建築物之高度超過飛航安全標準者,民航局應請各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通知所有權人就其超高部分拆遷或裝…
  29. 行政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 第8條 …限制建築地區內營建超過第四條或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高度之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之公共建設計畫,由主辦機關報請行政院就政策需要審核後,檢附相關文件送請民航局邀集相關機關組成臨時審查會共同審查,在不影響飛航安全之條件下…
  30.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條 …飛航限度:指機場適於起降之限度,通常以跑道視程或能見度、決定高度、最低下降高度來表示。二十六、目視參考:指駕駛員在進場時應及時目視之設施或進場區域,憑以推算航空器在進場航道之位置及其位置改變之速率。二十七、決定實際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