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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17條 飛航組員於飛機飛航至各飛航情報區規定之轉換空層高度以下時,應於工作席位使用免持式或喉式麥克風交談。
  2.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18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建立程序,確保於地面或飛航中使用電子化導航資料產品時,該產品可達成其使用目的,維持其完整性在可接受之標準;該產品經民航局核准後,始得使用。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程序,以確保所有使用前項產品之飛機,可適時獲得及輸…
  3.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19條 飛機各次之飛航,航空器使用人應指派一名駕駛員擔任機長。
  4.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20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就各型飛機指派其每一飛航組員,於飛航緊急情況或緊急撤離時擔任必要任務。其任務包括緊急及救生裝備之使用。航空器使用人並應於年度訓練計畫中施以訓練及定期演練。
  5.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21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並保持經民航局核准之地面學科及飛航訓練計畫,以確保每一飛航組員皆經適合訓練,勝任其職務。前項訓練計畫應包括與人為因素表現有關之技能。
  6.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22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確認每一飛航組員之檢定證及體格檢查及格證之有效性,並能勝任其職務。
  7.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23條 航空器使用人對裝置空中防撞系統之飛機,應確認其飛航組員皆經適當訓練,具備使用空中防撞系統及避撞操作之能力。
  8.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29條 …機座位數或所載乘員人數配置客艙組員,以有效執行緊急撤離並確保飛航安全。
  9.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6條 本章適用於第二章及第三章以外之航空器飛航作業。除另有規定外,航空器上所有人員應遵守本章之規定。
  10.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6-1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保存組員之飛航時間、飛航執勤期間、休息期間、執勤期間及待命期間之紀錄至少連續十二個月。
  11.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87條 擔任航空器機長之適職性考驗及近期飛航經歷,應符合附件二十二之規定。
  12.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8條 航空器駕駛員應遵守經民航局核准之飛航手冊或與其等效之手冊及航空器上標示、告示牌與其他規定所規範之操作限制。但依第三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航空器上應備有隨時更新之飛航手冊;如該檢定機型無飛航手冊之要求者,應有經民航局核准之…
  13.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9條 航空器於飛航中,為避免航空器飛航或通訊遭受干擾,航空人員、航空器上工作人員或乘員應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二第二項公告之限制規定使用個人電子用品。
  14.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90條 機長於開始飛航前,應熟悉該次飛航之相關資訊,該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一、依儀器飛航規則或不在鄰近機場之地區飛航所需之氣象報告及預報、燃油需求、備用機場及飛航管制機構告知機長之任何延誤。二、該飛航所使用機場之可用跑道長度及下…
  15.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90-2條 …日以後,機長發現跑道煞車減速效果未如所獲通報時,應立即向當地飛航管制機構報告。
  16.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91條 飛航組員工作席位規定如下:一、飛航組員於起飛、降落時,應各就其工作席位。二、飛航組員於航路上應各就其工作席位,除因工作或生理上之需要外,不得離席。三、飛航組員位於工作席位時,應繫安全帶,起飛降落時應繫肩帶。駕駛席位以外之…
  17.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92條 …員者,機長於航空器起飛、降落時,應告知乘員繫妥安全帶或肩帶。飛航中遭遇亂流或緊急情況時,組員應告知乘員採取適當之行動。但水上飛機或裝置浮筒之直昇機,於水面移動作業時,從事自碼頭推離及在碼頭繫留之人員,不在此限。年滿二歲以…
  18.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93條 從事飛航訓練之航空器,應具備完整之雙操控系統。但從事儀器飛航訓練使用之單發動機、裝置單一橫跨式操縱盤系統、雙升降舵及副翼操控系統之航空器,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一、飛航教師認為能安全飛航。二、負責操控之駕駛員至少持有…
  19.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94條 飛機依目視飛航規則飛航時,應依下列規定攜帶油量,並考慮風及預報天氣等條件:一、日間:除應攜帶飛抵操作飛航計畫中之第一個目的地機場油量外,應再攜帶三十分鐘正常巡航油量。二、夜間:除應攜帶飛抵操作飛航計畫中之第一個目的地機場…
  20.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95條 飛機依儀器飛航規則飛航時,應依下列規定攜帶油量,並考慮風及預報天氣等條件:一、飛抵操作飛航計畫中之第一個目的地機場之油量。二、由第一個目的地機場飛抵備用機場之油量。三、四十五分鐘正常巡航油量。直昇機依儀器飛航規則飛航時,…
  21.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96條 依儀器飛航規則製作之操作飛航計畫,應列有一處以上之備用機場。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第一個目的地機場有標準之儀器進場程序或民航局核准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使用特殊儀器進場程序。二、飛機於預計到達機場時間前後一小…
  22.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97條 …執行第二類或第三類儀降作業時,組員及裝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飛航組員由持有適當檢定證並經授權之機長及副駕駛員組成。二、飛航組員對所使用之航空器及程序具備足夠之知識及熟悉度。三、操控駕駛員前方有適合於使用中之飛航控制引導系…
  23.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99條 具動力航空器之儀表、裝備及飛航文件,除依航空器設計國民航主管機關適航標準及民航局規定裝置或攜帶外,並應符合附件二十三之規定。自由氣球裝置之儀表及裝備,應依附件二十之三辦理。
  24.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00條 …空器應裝置自動方式發射之緊急定位發報機,並保持作用正常,始得飛航。但符合第六項之情形者,不在此限。依前項所安裝之緊急定位發報機,應裝置於航空器遭受撞擊時受損最小之部位。但自動固定式及自動施放式之緊急定位發報機應儘可能裝置…
  25.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01條 …業外,應開啟錨燈。裝置有防撞燈之航空器,未開啟防撞燈前,不得飛航。但機長基於飛航安全考量關閉防撞燈者,不在此限。
  26.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02條 …適用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加壓航空器飛航於三萬五千呎以上空層時,操控駕駛員應戴上及使用氧氣面罩,其氧氣應全程供應或於艙壓高度超過一萬四千呎時自動供應。飛航於四萬一千呎以下空層且有二名駕駛員於操作席…
  27.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03條 …航空器所裝置之儀表及裝備失效時,應符合附件二十四之規定,始得飛航。但經民航局發給特種適航證書據以執行飛航作業者,不在此限。
  28.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05條 …管雷達迴波器之自動氣壓高度報告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未經飛航管制機構指示,不得解除該裝置。二、該裝置經校正及測試,自海平面至航空器最大作業高度,應以一千零十三點二五百帕壓力為基準,其發射高度資料及指示高度間之誤差應於…
  29.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06條 …系統;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並應建立高度警告系統使用程序,供其飛航組員遵守。前項之規定,不適用於持有試驗類特種適航證書之航空器飛航作業或從事下列目的之飛航作業:一、新購之航空器運渡至裝置高度警告系統地點之飛航。二、航空器起…
  30.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07條 …置之空中防撞系統,應經民航局核准。前項裝置除有故障情況外,於飛航時應開啟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