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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條 …介機構: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接受漁船船主委託辦理大陸地區漁船船員(以下簡稱大陸船員)之僱用、進入境內水域、接駁、轉換雇主、續僱、解僱、送返及離船等相關業務之機構。三、經營公司:指大陸地區依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外…
  2.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澎湖離岸十二浬外及金門、馬祖地區距岸一千公尺水域外僱用大陸船員協助作業,與大陸船員進入臺灣、澎湖離岸十二浬內及金門、馬祖地區距岸一千公尺水域內暫置之許可及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
  3.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5條 漁船船主辦理大陸船員之僱用、進入境內水域、接駁、轉換雇主、續僱、解僱、送返及離船等相關事項,應委託仲介機構辦理。
  4.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船籍所在地漁港,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僱用大陸船員或設有暫置場所,且非屬下列漁船者,其漁船船主得申請僱用大陸船員:一、總噸位未滿十之漁船。二、舢舨或漁筏。三、經營區劃、定置漁業權漁業或海上養殖漁業之漁船。四、經營專營或兼營…
  5.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7條 漁船船主僱用之大陸船員,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年滿十八歲。二、具請領大陸地區核發之近海船員登輪作業證件(以下簡稱登輪證件)、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以下簡稱大通證)或遠洋船員海員證件(以下簡稱海員證)或其他證件之資格。三、…
  6.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8條 …關成立會報,每半年會商下列事項;必要時並得隨時會商:一、大陸船員暫置所衍生之國防安全事項。二、大陸船員之暫置管制、治安管理及進出港事項。三、大陸船員之防疫事項。四、大陸船員遭遇危難之人道救援事項。五、大陸船員脫逃時,相關…
  7.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窗口及專線,受理漁船船主及大陸船員申訴事件。海岸巡防機關或岸置處所管理單位接獲大陸船員申訴案件,除為必要之處置外,應即轉送前項所定窗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前二項申訴之日起七日內…
  8.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兩岸漁合會)辦理下列事項:一、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之執行性或事務性事項。二、前條第三項所定申訴案件之協調。三、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收取保證金、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通知仲介機構限期清償或給付或以保證金…
  9.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三、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決議通過辦理大陸船員仲介業務之會議紀錄。但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免附。四、營業計畫書或執行業務計畫書,包括規劃仲介人數及繳交保證金之證明文件。五、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
  10.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項:一、漁船船主名稱、服務船舶名稱、作業漁場區域、擬僱用大陸船員職務及契約期限。二、大陸船員資格條件及應遵守事項。三、應給付大陸船員工資額度與支付方式、大陸船員投保保險種類及金額、往返雙方港口及返鄉交通費分擔額度。四、漁…
  11.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責任。二、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令仲介機構限期將大陸船員送返、大陸船員有第三十四條所定情形,或因受傷、生病等情形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死亡時,應將大陸船員或遺骸及其私人物品送返大陸地區。三、處理漁船船主與大陸船員間糾…
  12.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其他應給付義務,或其受委託之漁船船主未履行勞務契約中有關大陸船員工資、保險、醫療、交通費、損害賠償及其他應給付義務,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仲介機構限期清償或給付;屆期未清償或給付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以仲介機構依第十二條所繳保證…
  13.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機構)。前項終止營運仲介機構,除移轉仲介業務及將原仲介之大陸船員送返大陸地區外,不得辦理其他仲介業務。終止營運仲介機構履行前項所定義務後,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廢止仲介機構許可;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許可後,應公告及…
  14.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理其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七條僱用大陸船員及其進入境內水域許可之申請或備查;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仲介機構之許可,並公告及刊登政府公報:一、未遵守第十八條規定,經命限期改善而未改善。二、未依…
  15.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近海漁船船主申請僱用大陸船員,應委託仲介機構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僱用大陸船員及進入境內水域許可,經審查通過後,發給漁船船主僱用大陸船員許可文件及大陸船員來臺許可文件:一、漁船船主與仲介機構簽訂之委…
  16.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4條 金門、馬祖地區近海漁船船主申請僱用大陸船員,且該漁船符合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依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三項所定許可條件,並自行以原僱用漁船接駁、送返大陸船員者,得委託仲介機構檢附前條第一項各款文件…
  17.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5條 漁船船主與大陸船員簽訂之勞務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漁船船主名稱、大陸船員姓名及其服務船舶名稱、作業漁場區域、職務及契約期限。二、大陸船員之工資、投保保險種類及金額、交通費及支付方式。三、大陸船員勞動保護、於暫置場所休…
  18.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6條 漁船船主僱用之大陸船員往返大陸地區,應以直航客船為之。金門、馬祖地區近海漁船船主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僱用大陸船員及進入境內水域許可,限以原僱用漁船接駁及送返大陸船員,不適用前項規定。
  19.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7條 大陸船員隨直航客船進入境內水域,所攜帶物品,其品目及數量限額,以大陸船員隨身攜帶自用日常物品限量表(如附表)之規定為限。違反前項規定者,由權責機關依海關緝私條例、懲治走私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20.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8條 大陸船員第一次進入境內水域,所持證件應依下列各款之一辦理:一、以直航客船接駁者,應持大通證及來臺許可文件正本進入通航港口。二、以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原僱用漁船接駁者,應持登輪證件正本進入查驗漁港。前項通航港口或查驗漁港所在地…
  21.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9條 載有大陸船員之漁船限於進、出設有暫置場所之漁港,其漁船船主或船長並應向當地海岸巡防機關報驗檢查。
  22.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0條 漁船船主僱用大陸船員許可期間屆滿三十日前,應委託仲介機構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船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接續僱用之許可,並換發識別證:一、漁船船主與仲介機構簽訂之委託勞務契約影本。二、漁船船主與大陸船員…
  23.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1條 漁船船主得委託仲介機構將其僱用之大陸船員轉介至該仲介機構受託之其他漁船船主僱用。前項大陸船員轉換雇主,應由仲介機構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新僱用漁船船主之漁船船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發給識別證;…
  24.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2條 漁船船主僱用大陸船員期間,應遵守下列事項:一、履行與仲介機構及與大陸船員所簽訂之契約內容。二、確保大陸船員於船上享有同職務之相同福利及勞動保護。三、於大陸船員隨船進港期間,應將其暫置於暫置場所,並支付暫置相關費用。四、負…
  25.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3條 大陸船員於受僱期間,應遵守下列事項:一、履行與漁船船主所簽訂之契約。二、服從漁船船主或船長之合理指揮監督。三、遵守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相關法令及本辦法等規定。四、服從海岸巡防機關、警察機關、暫置場所管理人員之管理。五、不得…
  26.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4條 漁船船主解僱大陸船員或大陸船員識別證有效期間屆滿,仲介機構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七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並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送返大陸船員。
  27.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5條 大陸船員送返大陸地區時,由海岸巡防機關執行證件查驗及收回識別證,並於大陸船員資訊管理系統註記離船登記。
  28.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6條 遠洋漁船船主僱用之大陸船員,應在國外港口上船或離船。但依第四十二條或第四十三條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29.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7條 仲介機構接受遠洋漁船船主委託僱用或接續僱用大陸船員,除第三項另有規定外,應於接獲經營公司提供大陸船員名單七個工作日內,檢附下列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仲介機構與漁船船主簽訂之委託勞務契約影本。二、遠洋漁船船主與大陸…
  30.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8條 遠洋漁船船主僱用之大陸船員解僱、轉換雇主或於國外送返之日起七日內,其仲介機構應製作異動名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