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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 41 頁-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44-1條 …磅以上,或最大起飛重量未滿七萬五千磅,且有機體使用限制者,其航空器使用人應將含機體使用限制之適航限制項目納入維護計畫中,經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前項適航限制項目之作業應依附件十八之一辦理。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45-1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將航空器設計國民航主管機關核准之線路相互連結系統之檢查及程序,訂定或修訂於維護計畫,經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操作中華民國四十七年一月一日以後型別檢定之最大載客座位數三十座以上或最大酬載七千五百磅以上之渦輪發…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46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維護人員訓練計畫,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其所有維護人員接受初始及後續適當訓練,以符合航空器使用人所賦予之職責及從事維護工作之計畫、執行、督導、檢查及簽證恢復可用作業。航空器使用人訂定之…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47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建立檢驗系統,訂定必需檢驗項目,由訓練合格並經授權之人員,依航空器維護能力手冊之規定執行航空器之維護、翻修及改裝之檢驗工作。航空器使用人應建立品質保證系統,以確保各項維護作業符合法規要求。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48條 航空器適航之簽證人員,應持有有效之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檢定證或經民航局承認之有效檢定證,並依航空器維護能力手冊之權限,確實執行各項維護及簽放作業。每項維護簽放紀錄內容應包括執行維護工作之依據及重點摘要、維護完工日期及簽放人員…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49條 航空器之修理或改裝,應符合民航局相關適航規定。航空器使用人應建立程序以保存符合適航規定之修理或改裝所使用之佐證資料。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50條 航空器使用人之維修紀錄應以具適當格式之表單填寫;其記載事項應確保可讀性、安全性及完整性。航空器使用人應保存下列紀錄:一、航空器總使用時間、每日使用時間、起降次數;自上次翻修後之總使用時間及起降次數。二、航空器具年限管制件…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51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遵守下列持續適航規定:一、大型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可靠性管制計畫,以監控及評鑑其航空器持續適航維護與操作經驗,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並於實施後依民航局之規定提報資料。二、依該型航空器型別檢定持有人獲取持續適航…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52條 航空器維護人員執勤時間於連續七日內,應給予連續二十四小時之休息。但因外站作業特殊需求且每週工作時數未超過四十小時,經勞雇雙方約定並報請當地勞動主管機關備查或擔任緊急任務者,不在此限。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53條 航空器飛航組員之人數及組成,不得低於航務手冊或操作手冊及飛航手冊之規定。但得視機型、飛航性質及飛航時間增加或替換之。飛航組員應依操作手冊及飛航手冊中各項規定、標準及限制操作航空器,不得逾越之。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第…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54條 機長職責如下:一、在飛航中負航空器操作、機上全體人員及貨物安全之責,並得為一切緊急處理。二、應確保程序檢查表之每一細節皆予履行。三、於飛航終了時,應負責將已知及可疑之航空器故障報告航空器使用人並對填寫之飛航紀錄負責。四、…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56條 飛航組員應經訓練並具備操作航空器及使用通信裝備之能力。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57條 飛航組員於航空器飛航至各飛航情報區規定之轉換空層高度以下時,應於工作席位使用免持式或喉式麥克風交談。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58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確認其飛航組員持有並攜帶民航局核發證照之正確等級及有效日期後,始得飛航。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59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就各型航空器指派其每一飛航組員,於飛航緊急情況或緊急撤離時擔任必要任務。其任務包括緊急及救生裝備之使用。航空器使用人,並應於年度訓練計畫中施以訓練及定期演練。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60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並保持經民航局核准之地面學科及飛航訓練計畫;訓練計畫應施予複習訓練及測驗,以確保每一飛航組員皆經過適合之訓練,勝任其職務。地面學科及飛航訓練應由合格之教師於民航局核准之訓練設備執行之。訓練計畫內容應包括…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61條 各型航空器之訓練計畫如下:一、機種新進訓練。二、升等訓練。三、機種轉換訓練。四、定期複訓。五、恢復資格訓練。前項第四款定期複訓應於一百七十三條之考驗前執行完畢。但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63條 正駕駛員於最近九十日內,至少應在其檢定機型之同型航空器或民航局核准之飛行模擬機實施三次起降,航空器使用人始得派遣其擔任正駕駛員或機長。正駕駛員如未於九十日內完成前項規定之三次起降者,除應完成訓練計畫規定之訓練外,並應完成…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64條 航空器使用人不得派遣駕駛員擔任巡航駕駛員。但駕駛員於最近九十日內,曾擔任下列職務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在其檢定機型之同型航空器擔任機長、副駕駛員或巡航駕駛員。二、在其檢定機型之同型航空器或民航局核准之飛行模擬機實施複訓,…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65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每十二個月對其飛航組員實施航路考驗一次,對未經航路考驗合格之飛航組員,不得派遣其飛航。前項航路考驗應由檢定駕駛員執行。飛航組員於航路考驗屆期前一個月或屆期後一個月內進行考驗,均視為於屆期當月考驗,以便於計算…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67條 民航局或航空器使用人得依機場或航路之環境因素,指定其為特殊機場或特殊航路。駕駛員除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航空器使用人不得派遣其擔任飛航該特殊航路或特殊機場之機長任務:一、應於最近十二個月內至少一次於駕駛艙或飛行模擬機中擔任駕…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68條 副駕駛員於最近九十日內至少應在其檢定機型之同型航空器或民航局核准之飛行模擬機實施三次起降,航空器使用人始得派遣其擔任起飛降落時操作該型航空器之副駕駛員。副駕駛員如未於九十日內完成前項規定之三次起降者,除應完成訓練計畫規定…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70條 …任飛航之機型上累計至少五十小時或二十次降落之航路操作經驗。但航空器為新引進之機型者,不在此限。二、航路操作經驗期間之訓練重點包括起飛、爬升、巡航、下降、進場及降落等飛航中各階段之操作。凡新進駕駛員應至少完成四次其飛航中各…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71條 駕駛員應具有飛航該檢定航空器機型累計至少二百飛行小時以上,始得執行該機型各種維護檢查後之試飛或特種飛航運渡任務。如該駕駛艙為雙座者,應派遣符合前述資格之駕駛員二人共同執行。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72條 …型飛航工程師之職務至少五十飛行小時以上,或經民航局考驗合格,航空器使用人始得派遣其擔任該機型之飛航工程師。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73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適職性考驗,以確保飛航組員之技術及緊急程序之處置能力符合航空器使用人及民航局所規定之標準。持有多型別或接近型別駕駛員檢定證之飛航組員,經民航局核准後得合併執行考驗。航空器使用人依儀器飛航規則從事飛航作業…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74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保存飛航組員個人之飛航時間、訓練、考驗及人事等資料,供民航局查核。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76條 飛航組員工作時,應著航空器使用人所規定之制服,並自備手電筒一具置於便於取用之處。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77條 簽派員職責如下:一、航空器之簽派。二、提供所需資料以協助機長完成飛航準備工作。三、協助機長完成飛航計畫,並依當地規定向飛航管制機構提出。四、提供機長於飛航中安全飛航所必需之資料。五、飛機航行位置不能經由第八條之三第二項規…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79條 …知識:一、於最近十二個月內應至少於其負責簽派之其中一條航路之航空器駕駛艙內作一次觀察飛航。二、簽派員應經航空器使用人確認其瞭解航務手冊內容及航空器使用之通信及導航裝備。三、簽派員應經航空器使用人確認其瞭解負責簽派飛航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