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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5條 中央管理機關辦理下列事項:一、海堤類別分類及其變更。二、一般性海堤之下列事項:(一)海堤之規劃、設計及整建。(二)海堤區域之劃定及變更。(三)海堤之檢查、維護及養護。(四)海堤申請使用之許可事項及堤身所在土地之管理。(五…
  2.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7條 中央管理機關得委託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之事項。各級管理機關得委託有關鄉(鎮、市、區)公所辦理轄內海堤及其區域之管理事項。
  3.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8條 海堤區域之劃定或變更由中央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測定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中央管理機關應將公告後之圖說,送交一份予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作為管理之依據。
  4.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9條 海堤區域土地之利害關係人得向管理機關申請閱覽、抄繪海堤圖說或申請複丈,並依規定繳納規費。
  5.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10條 中央管理機關應洽商有關機關研訂海堤整建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6.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11條 中央管理機關應依前條之海堤整建計畫,視公共利害、政府財力及經濟價值等各項條件全盤衡量,釐訂海堤整建工程優先次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年分期實施。前項優先條件相等,經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或地方人民協議自願負擔部分工…
  7.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14條 中央管理機關應於每年三月前確實辦理海堤安全年度總檢查。其檢查項目如下:一、海岸地形變化及浪潮衝擊情形。二、海堤堤身效能狀況與水閘門之開閉、效能靈活程度及各該管單位人員連繫協調情形。三、海堤損害後修復情形。四、防汛搶險之各…
  8.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15條 各級管理機關為取締違規使用或其他危害海堤安全之事件,必要時,得商請當地海岸巡防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取締之。
  9.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16條 …下簡稱搶險隊)。前項防汛搶險以外之海堤構造物災害搶修,由中央管理機關所屬當地河川分署辦理。同一地區已有河川防汛搶險隊組織者,得兼辦海堤之防汛搶險工作,不另編組搶險隊;搶險時,得通知警政及消防單位為必要之協助,並維持秩序。
  10.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19條 …政府應在海堤適當地點設置防汛搶險器材儲藏所,其地點應會同中央管理機關所屬當地河川分署勘查決定之。前項儲藏所應備之搶險器材及其他用品,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購置,分發各該鄉(鎮、市、區)公所妥為保管,並列入交代。
  11.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21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防汛搶險事宜應受中央管理機關及其所屬當地河川分署之指導,並得請求其協助。
  12.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27條 管理機關收受申請書件後,認為不完備或不明晰者,應於十日內逐項列出,一次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書件經審查完備者,應即定期勘查;必要時,並得會同有關機關為之;會勘時,申請人應到場或出具委託書委託他…
  13.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30條 …年之限制。但該建造物管理單位應於建造物之使用功能喪失時,報經管理機關同意後,依指示拆除其建造物。
  14.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31條 …海堤區域內之許可使用,除政府機關及其他公法人使用外,應由各該管理機關按其種類徵收使用費及保證金;其標準及徵收日期,由各該管理機關定之。
  15.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32條 使用公有土地種植植物,如受有不可抗拒之災歉,得申請管理機關勘查後,視實際情形減少或免除其受災期間使用費。前項使用費減免之申請,應於災歉發生後十五日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16.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33條 使用人未依限繳交使用費,並經管理機關限期催繳仍未於通知期限內繳清者,除應依法廢止其許可使用外,其所積欠之使用費及加徵之滯納金,應責由連帶保證人代為繳納或於其保證金中扣除。
  17.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36條 管理機關對下列事項,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一、自動捐獻土地、金錢、器材或物資有助海堤整建、養護、維護或防汎搶險者。二、民眾依第二十四條規定協助巡查,經查證屬實者。三、民眾協助巡查,發現有違法使用或其他違法行為,經查證…
  18.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37條 …堤興建完成未經公告之海堤區域範圍,有違反本辦法規定之行為者,管理機關應先行通知行為人限期改善、整復或回復原狀;逾期仍未改善、整復或回復原狀者,始得依本法處罰之。
  19. 行政溫泉法 第4條 …泉引水地點用地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前項用地為公有土地者,土地管理機關得出租或同意使用,並收取租金或使用費。地方政府為開發公有土地上之溫泉,應先辦理撥用。本法施行前已依規定取得溫泉用途之水權或礦業權者,主管機關應輔導於一定…
  20. 行政水利法 第53條 …總代表人,辦理水權總登記。其由主管機關興辦者,以該水利事業之管理機關為水權登記總代表人。
  21. 行政水利法 第54-1條 …放不符水污染防制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七、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於水庫蓄水範圍內施設建造物,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前項許可,主管機關得委託水庫管理機關(構)辦理。
  22. 行政水利法 第54-2條 水庫蓄水範圍由興辦人或其委託管理機關(構)管理之。其使用管理、蓄水範圍之界限與核定公告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3. 行政水利法 第65-1條 洪水期間,有閘門之水庫洩洪前,水庫管理機關應通知有關機關採取必要防護措施。
  24. 行政水利法 第93-3條 …以下罰鍰:一、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所規定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二、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有其他妨礙堤防排水或安全之行為。三、違反第七十八條第六款規定,在指定通路外行…
  25. 行政水利法 第97-1條 …徵規費。前項證明文件之核發,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水庫管理機關(構)辦理。
  26.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水庫,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但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會商水庫管理機關(構)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前項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檢討廢止原水庫之公告。
  27.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7條 …辦水利事業者,興辦完成前為主辦機關(構),興辦完成後為指定之管理機關(構)。
  28.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12-1條 …及其他必要事項等覈實核給。前項水利建造物之水權登記總代表人或管理機關應定期或依實際狀況就水利建造物之可供水量檢核更新,並於水權展限申請時,併送水權主管機關作為審核水權引用水量之參考。
  29.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44條 …一項由主管機關興辦多目標開發之水利事業,以其主辦機關或指定之管理機關為水權登記總代表人。第一項權利人,指其他既有水權人之引用水量改自該水利事業內引取者或分擔該水利事業開發費用之自然人、法人、機關、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
  30.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 第7條 …股之月,指各該事業公開標售(拍賣)決標首日或協議受讓或向證券管理機關申請(報)公開承銷之日所屬月份。第一項所稱可認購股數,以一股為單位,不滿一股之零數不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