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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25條 …信紀錄。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信網路設備應具備向受信端網路及受信用戶提供發信用戶電信號碼之功能,並應於通信呼叫處理時,線上即時發送該通信之發信用戶電信號碼至受信端網路。該通信經由轉接方式發送時,轉接網路業者亦應將發信用戶電信…
  2.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27條 …費用之分攤、帳務之核對及錯帳之更正以及其他攤帳有關事項。八、用戶通信費之收取。九、爭議處理程序。十、協議書內容增修、終止等有關事項。十一、有關資料保密及雙方免責範圍之事項。十二、如有共用場所者,與場所共用有關之事項。
  3.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35條 …事業間之通信,其通信費之處理依下列原則辦理:一、市內網路業務用戶使用撥號選接服務之長途通信,通信費由經營長途通信之第二類電信事業訂價並向以撥號選接選用其網路之用戶收取。通信費營收歸屬經營長途通信之第二類電信事業。二、市內…
  4.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36條 …間之通信,其通信費之處理依下列原則辦理:一、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用戶使用撥號選接服務之國際發信及國際受信,其通信費應由經營國際通信之第二類電信事業訂價,並由經營國際通信服務之第二類電信事業向以撥號選接選用其網路之用戶收取。通…
  5.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36-1條 提供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之第二類電信事業與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行動通信、市內通信或衛星行動通信網路間相互通信時,其通信費之處理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通信費由發信端電信事業訂價並向發信…
  6.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條 …信業務者。十、使用者:指向經營者註冊登記,使用衛星通信服務之用戶。十一、小型地球電臺:指天線直徑為三公尺以下之固定地球電臺。
  7.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 …五年業務推展計畫及預定目標(含市場預估、分享市場之比例、預估用戶數、業務推展方式及市場調查報告)。七、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八、人事組織:(一)已成立之公司,應提出公司章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董事名簿、監察人名簿、經理…
  8.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53條 …應提供之。經營者核對及登錄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之用戶資料,得以該機關(構)公文書為證明文件。前項使用者之資料包括使用者、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國民身分證外之其他足資辨認身分之證明文件證號、地址及所指配號碼…
  9. 行政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 第10條 有線播送系統應於纜線及用戶分接器上以標籤標示系統名稱、登記證字號及服務專線,並將標籤樣式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10.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審驗辦法 第2條 …備所組成之通信網路。四、語音通信服務:指利用公眾電信網路提供用戶間藉由撥打電信號碼,建立雙方或多方之語音服務。五、數據通信服務:指利用公眾電信網路,提供用戶數據之傳輸、交換、存取及處理等非語音通信服務之電信服務。六、多媒…
  11.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審驗辦法 第10條 …項目如下:一、網路狀態監控。二、通信紀錄。三、帳務處理。四、用戶資料儲存。五、施工及維護日誌。六、網路障礙申告。
  12.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 第2條 …含下列項目:一、定期租用費:按每日、每月或每年等定期方式,向用戶或其他電信事業收取之定額費用。二、通話費:按每秒、每分鐘或每通等單位計價之超額語音費用。三、網際網路上網費:按每Mbps或Gbps等單位計價之超額數據費用。…
  13.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如前項費率級距調整百分比之計算,非以訊務量為計算基礎者,得依用戶數計算之。第一項所稱不同之費率級距,係指同一電信服務資費依不同時段、不同通信地點或不同速率等方式分別訂價之費率。
  14.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 第12條 …率,係指電信事業對於同一電信服務不同資費項目之組合,設定可讓用戶選擇不同費率選單;所稱套裝費率,係指電信事業對於不同電信服務資費之組合,設定可讓用戶選擇不同費率選單;所稱數量折扣費率,係指電信事業對於同一電信服務資費,按…
  15.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 第13條 …時,應於主管機關命其變更之文到次日起三個月內將超收之金額退還用戶。
  16. 行政特殊電信號碼使用費收費標準 第5條 經營者應自獲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核配用戶號碼次年起,每年五月一日起至同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檢具申報書繳納前一年度黃金門號拍賣及選號收入之百分之七十。第一類電信事業依法轉分配予第二類電信事業之黃金門號,經第二類電信事業…
  17. 行政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20條 …整體服務品質提升之可能性。二、促進服務互通之可能性。三、增進用戶多元選擇服務之可能性。四、其他可能影響消費者權益之因素。
  18.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一、號碼可攜服務:指用戶由原第一類電信事業轉換至經營同一業務之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時,得保留其原使用電話號碼之服務。二、經營者:指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許並發給執照之第一類電信事業者。三…
  19.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5條 固定通信網路業務經營者(以下簡稱固網經營者)應提供其用戶下列類別號碼之號碼可攜服務:一、同一裝機地點之市內電話號碼。二、○八○受話方付費電話號碼。
  20.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6條 …、新北市、基隆市、臺中市及高雄市等市內通信營業區域內,提供其用戶號碼可攜服務。二、前款所定區域外之其他行政區域,有兩家以上之固網經營者已開始營業者,應提供其用戶號碼可攜服務。固網經營者應將其計畫營運之區域,於預訂開始營業…
  21.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7條 移入經營者於攜碼用戶終止使用其原用之電話號碼時,應於終止使用日或截答服務截止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該電話號碼歸還原獲分配之固網經營者,並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或第五項規定通報。但原獲分配之固網經營者已終止營業,或該電話號…
  22.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9條 固網經營者與其用戶訂定之服務契約,應以顯著方式載明下列事項:一、用戶得自第六條所定號碼可攜服務開始實施日起,要求提供號碼可攜服務。二、固網經營者為提供號碼可攜服務得依本辦法規定將必要之用戶資料提供予其他經營者、第二類電信…
  23.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10條 固網經營者向攜碼用戶提供通信服務時,應維持合理之客戶服務品質及網路性能服務品質。固網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十日及七月十日前彙整其前六個月攜碼用戶移入與移出數量、移轉作業失敗率、平均移轉作業時間,及抽樣攜碼用戶之受信平均額外呼…
  24.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12條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經營者(以下簡稱行動經營者)應提供其用戶下列類別號碼之號碼可攜服務:一、行動用戶電話號碼。二、○八○受話方付費電話號碼。行動經營者與合作之虛擬經營者簽訂契約時,不得限制虛擬經營者提供其轉配電信號碼之號碼可…
  25.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13條 行動經營者應自獲核配之電話號碼開始營業之日起,提供其用戶號碼可攜服務。
  26.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15條 移入經營者於攜碼用戶終止使用其原用之電話號碼時,應於終止使用日或截答服務截止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該電話號碼歸還原獲分配之行動經營者,並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或第五項規定通報。但原獲分配之行動經營者已終止營業,或該電話號…
  27.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17條 …自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所定號碼可攜服務實施日起,行動經營者與其用戶訂定之服務契約,應以顯著方式載明下列事項:一、用戶得自號碼可攜服務實施日起,要求提供號碼可攜服務。二、行動經營者為提供號碼可攜服務得依本辦法規定將必要之用戶…
  28.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18條 行動經營者向攜碼用戶提供通信服務時,應維持合理之客戶服務品質及網路性能服務品質。行動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十日及七月十日前彙整其前六個月攜碼用戶移入與移出數量、移轉作業失敗率、平均移轉作業時間,及抽樣攜碼用戶之受信平均額外呼…
  29.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19條 …開始實施日起,採適當方式取得路由資訊,提供通信服務至受信攜碼用戶。前項所稱發信網路,指發信用戶所屬經營者之網路。但下列通信之發信網路依各款規定認定:一、長途通信:長途網路。二、國際通信語音服務:國際網路。發信網路經營者得…
  30.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0條 …經營者自下列時程起,應採資料庫查詢方式提供通信服務至受信攜碼用戶:一、固網經營者:九十二年一月一日。二、行動經營者:依第十三條所定應提供號碼可攜服務之日。第一項資料庫查詢方式,係指發信網路於建立通信鏈路前,先自攜碼用戶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