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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63條 保險人對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辦理本保險之醫療服務項目、數量及品質,應遴聘具有臨床或相關經驗之醫藥專家進行審查,並據以核付費用;審查業務得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團體辦理之。前項醫療服務之審查得採事前、事後及實地審查方式辦理,並得…
  2.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64條 醫師開立處方交由其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調劑、檢驗、檢查或處置,經保險人核定不予給付,且可歸責於醫師時,該費用應自該醫師所屬之醫療機構申報之醫療費用核減之。
  3.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66條 醫事服務機構得申請保險人同意特約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申請特約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事服務機構種類與申請特約之資格、程序、審查基準、不予特約之條件、違約之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前項醫事服務機構,限位於…
  4.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68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本保險所提供之醫療給付,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自立名目向保險對象收取費用。
  5.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69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於保險對象就醫時,查核其健保卡;未經查核者,保險人得不予支付醫療費用;已領取醫療費用者,保險人應予追還。但不可歸責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者,不在此限。
  6.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70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保險對象發生保險事故時,應依專長及設備提供適當醫療服務或協助其轉診,不得無故拒絕其以保險對象身分就醫。
  7.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71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診療保險對象後,應交付處方予保險對象,於符合規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調劑、檢驗、檢查或處置。保險對象門診診療之藥品處方及重大檢驗項目,應存放於健保卡內。
  8.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73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當年領取之保險醫療費用超過一定數額者,應於期限內向保險人提報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全民健康保險業務有關之財務報告,保險人並應公開之。前項之一定數額、期限、財務報告之提供程序、格式及內容之辦法,由保險…
  9.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74條 保險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定期公開與本保險有關之醫療品質資訊。前項醫療品質資訊之範圍內容、公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提健保會討論後,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10.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75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之保險藥品費用逾主管機關公告之金額者,其與藥商間之藥品交易,除為罕見疾病用藥採購或有主管機關公告之特殊情事外,應簽訂書面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主管機關應會同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訂定前項書面契約之定…
  11.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80條 …理各項保險業務,得請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所需之帳冊、簿據、病歷、診療紀錄、醫療費用成本等文件或有關資料,或對其訪查、查詢。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規避、拒絕、妨…
  12.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81條 …二倍至二十倍之罰鍰;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因該事由已領取之醫療費用,得在其申報之應領醫療費用內扣除。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前項規定行為,其情節重大者,保險人應公告其名稱、負責醫事人員或行為人姓名及違…
  13.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82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違反第六十八條之規定者,應退還已收取之費用,並按所收取之費用處以五倍之罰鍰。
  14.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83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違反第六十八條規定,或有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行為,保險人除依第八十一條及前條規定處罰外,並得視其情節輕重,限定其於一定期間不予特約或永不特約。
  15.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87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違反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簽訂書面契約,或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保險人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16.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93條 投保單位、保險對象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積欠本保險相關費用,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執行之情事者,保險人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得免提供擔保。
  17. 行政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 第16條 …依該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一、申請設置機構住宿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二、已許可設置之一般護理之家及精神護理之家,申請擴充總樓地板面積或遷移。公立一般護理之家及公立精神護理之家,其申請擴充總樓地板面積或遷移,仍依本法及本…
  18.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費用償付辦法 第4條 …由勞保局償付之門診醫療費用,其範圍如下:一、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以下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據職業傷病門診單,申報職業傷害或職業病之門診醫療費用案件,並依健保保險人核付之醫療費用計算。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未持…
  19.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費用償付辦法 第5條 …食費範圍,以健保保險人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相關法令核付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膳食費用計算。
  20.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第2條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以下稱健保卡)供保險對象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作醫療使用、申辦保險人提供之服務或保險人與其他政府機關(構)合作之網路服務使用。但不得存放非供醫療使用目的及與保險對象接受本保險醫療服務無關之內容。
  21.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第9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於提供保險對象診療服務後或補驗健保卡時,將當次之就醫紀錄登錄於該保險對象健保卡內;保險對象使用虛擬卡就醫時,應上傳予保險人。但符合附表一備註三規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22.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第10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依前條規定登錄健保卡或使用虛擬卡後,應將保險對象之就醫紀錄,於二十四小時內,經由健保資訊網線路上傳予保險人備查。但有不可抗力或因特殊情況經保險人同意者,不在此限。應上傳之就醫紀錄內容,如附表二。依前條或…
  23.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第11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對象之診療服務時,應依醫療需要,讀取健保卡內已存放、上傳之就醫紀錄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之保險對象就醫結果紀錄及醫療費用資料。但經保險對象設定密碼限制讀取資料者,不在此限。
  24.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第13條 …設置之讀卡設備,更新健保卡存放之資料,或於就醫時,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協助完成資料更新:一、完成投保或恢復投保。二、取得或喪失低收入戶成員、榮民或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資格。三、經保險人通知,取得、撤銷或廢止重大傷病證明。四、…
  25.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第15條 保險人對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登錄及上傳之資料,得為下列目的之運用:一、保險對象就醫或醫師診療行為之管理及稽核。二、高就診次數保險對象之即時輔導。三、保險對象用藥之管理。四、配合相關防疫及衛生政策之運用。五、提升診療資訊完整性…
  26.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第16條 保險人對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上傳之資料,應採取下列措施:一、儲存、運用該資料之資訊系統,應建置嚴格之資訊安全機制,明定標準作業程序,並落實執行。二、健保資訊網之線路,應建立可確保資訊傳送品質、安全及效率之監控管理機制。三、原…
  27. 行政社會工作師法 第29條 …,應取得服務對象之同意,妥善轉介至其他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或適當服務機構,並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因故未能繼續開業,其相關服務紀錄應交由承接者依規定保存,如因負責社會工作師死亡或無承接者,該所全部服務紀錄…
  28.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3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向保險人申報醫療費用,應檢具完整之醫療費用申報表單。前項表單不完整或填報有錯誤者,保險人應敘明理由通知更正,更正完成,即予受理,並依規定之時程採電子資料申報。醫療服務審查所需之病歷或診療相關證明文件,保險…
  29.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4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當月份之醫療服務案件費用申報,應於次月二十日前為之。採電子資料申報者,得分一日至十五日及十六日至月底兩段為之。採網路或電磁紀錄申報者,並應於次月五日及二十日前,檢送醫療費用申報表單。
  30.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5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所申報之醫療費用,未有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規定應扣減醫療費用十倍金額、停止特約、或終止特約者,自保險人受理申報醫療費用案件、申復案件之日起逾二年時,保險人不得追扣。對於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