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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民年金法 第40條 被保險人死亡者、符合第二十九條規定而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者,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者死亡時,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其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前項遺屬年金給付條件如下:一、配偶應年…
  2. 行政國民年金法 第42條 遺屬年金給付標準如下:一、被保險人死亡: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月投保金額發給百分之一點三之月給付金額。二、領取身心障礙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按被保險人身心障礙年金或老年年金金額之半數發給。三、符合第…
  3. 行政國民年金法 第45條 政府為辦理本保險,應設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其來源如下:一、設立時中央政府一次撥入之款項。二、保險費收入。三、中央主管機關依法負擔及中央政府責任準備款項。四、利息及罰鍰收入。五、基金孳息及運用之收益。六、其…
  4. 行政國民年金法 第46條 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所需之人事及行政管理經費,以當年度應收保險費總額百分之三點五為上限,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5. 行政國民年金法 第47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應補助之保險費及應負擔之款項,除第三十六條規定之基本保證年金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外,依序由下列來源籌措支應;其有結餘時,應作為以後年度中央政府責任準備:一、供國民年金之用之公益彩券盈餘。二、…
  6. 行政國民年金法 第48條 …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本基金之運用,經中央主管機關通過,保險人得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委託運用方式、範圍、經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本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應由保險人…
  7. 行政國民年金法 第49條 本保險之財務,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8. 行政國民年金法 第50條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者,除應予追回外,並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非有正當理由未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其利息,經保險人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處新臺幣…
  9. 行政國民年金法 第51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保險人處罰之。
  10. 行政國民年金法 第53條 …現職軍公教(職)及公、民營事業人員。但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不在此限。二、領取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三、已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榮民就…
  11. 行政國民年金法 第55條 …相關給付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標的。但被保險人曾溢領或誤領之給付,保險人得自其現金給付或發還之保險費中扣抵。依本法規定請領年金給付或第五十三條所定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
  12. 行政國民年金法 第56條 …上國民之戶籍及入出國等相關異動資料,於次月第三個工作日以前送保險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月將接受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領取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名冊及其他相關媒體異動資料,於…
  13. 行政國民年金法 第57條 本保險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
  14.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及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合併發給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老年給付,指本法及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老年年金給付。
  15.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及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合併發給辦法 第3條 具有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及勞工保險年資之被保險人,於符合本保險及勞工保險之老年給付請領資格時,得向勞工保險局提出同時請領該二保險之老年給付。
  16.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及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合併發給辦法 第4條 被保險人依前條規定提出請領,其手續完備並經勞工保險局審查應予發給者,由勞工保險局按該二保險之年資分別依各該保險相關規定計算老年給付金額,並將應給付金額分別匯入被保險人提供之帳戶內。
  17.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應繳總額,指被保險人依本法規定,已開單應繳納而未繳納之保險費及被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時已核計之利息。前項應繳總額,不含本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得請求補繳之欠費金額。
  18.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第3條 被保險人無力一次繳納應繳總額,申請分期繳納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應繳總額達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二、財稅機關提供保險人公告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年滿六十五歲或符合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申請…
  19.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第4條 被保險人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應就應繳總額一併辦理。保險費於分期或延期繳納期間仍應計收利息。保險人於核發各項給付時,如被保險人於完納應繳總額後,尚有未繳清之前項利息,經被保險人同意,保險人得自發給之保險給付中扣減。
  20.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第5條 …五歲或符合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前三期每期應繳納金額得依序以被保險人首三個月欠繳之保險費計算。
  21.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第6條 被保險人於分期繳納期間,因故無法按期繳納者,得於各該期繳納期限屆至前,向保險人申請延期繳納;延期繳納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被保險人於領取年金給付期間,不得申請延期繳納。
  22.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第7條 被保險人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應繳總額,應填具分期或延期繳納申請書。被保險人經審核同意分期繳納者,應依保險人製發之繳款單所載金額及期限,按期繳納。經保險人同意延期繳納者,亦同。
  23.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第8條 經保險人同意分期繳納,未依限繳納,且未申請延期繳納者,視同全部到期。經保險人同意延期繳納,未依限繳納者,亦同。被保險人於領取年金給付期間有前項情事者,保險人得暫行拒絕給付,並自被保險人完納應繳總額之次月起恢復給付。
  24.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第9條 被保險人已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之應繳總額,不得再次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
  25.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第10條 被保險人請領年金給付時,始申請分期繳納者,保險人自被保險人依限繳納第一期金額之次月起,按已繳納保險費年資併計該第一期繳納保險費年資先行核給年金給付。剩餘尚未完納之應繳總額期間年資,自完納應繳總額之次月起,併入年金給付計算…
  26.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第11條 被保險人請領年金給付時,尚未完納分期或延期應繳總額者,該分期或延期繳納期間之年資,自完納應繳總額之次月起,併入年金給付計算後一併補發,不計算利息。
  27.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第12條 被保險人在分期或延期繳納期間死亡者,其所餘分期或延期繳納之應繳總額得由申請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以書面聲明承受之。受益人承受所餘應繳總額者,應按被保險人所餘分期繳納之期數與保險人重新製發之繳款單所載金額及期限,按期繳納;其…
  28.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第13條 被保險人在分期或延期繳納期間死亡,喪葬給付之申請人以書面聲明承受所餘應繳總額,保險人得自發給之喪葬給付中扣減。但未同意承受該應繳總額者,應俟完納全部應繳總額後核發喪葬給付。
  29.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第2條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得依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款及第三項規定之運用範圍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年度運用計畫所定委託經營項目之比例及金額範圍內辦…
  30.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 第2條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衛生福利部為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