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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28條 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之導遊人員,不得包庇未具第二十一條接待資格者執行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業務。違反前項規定者,停止其執行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業務一年。
  2. 行政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 第2條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有事實足認當事人有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將其暫時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
  3. 行政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 第4條 …不宜告知者,免予記載。三、暫時留置起迄時間。四、執行暫時留置人員之姓名。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應告知被暫時留置人前項紀錄內容,並請其簽名。被暫時留置人拒絕簽名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應載明原因,以備後續查考及證…
  4. 行政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 第5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應注意被暫時留置人之情狀;其可供案件調查之參考者,應詳實記錄於暫時留置工作紀錄簿。
  5. 行政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 第6條 …體外傷、疾病或其他不宜暫時留置情形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應即通知醫護人員或相關機關處理。
  6. 行政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 第7條 …七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得依法使用戒具或武器。
  7. 行政內政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第2條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出國,應依本辦法及其他法規規定辦理。
  8. 行政內政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定本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為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第二條第一項附表表列職務一覽表內所列本部及所屬一級機關人員。
  9. 行政內政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第4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除情況急迫者外,應於出國七日前向其服務機關申請出國,由該機關審酌申請人之涉及國家安全程度、出國事由及計畫行程等據以准駁。服務機關應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知本部移民署。
  10. 行政內政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第5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為機關首長者,其出國應經所屬上級機關同意。
  11. 行政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第3條 …查,並按捺指紋識別及照相。受收容人為女性者,檢查身體應由女性人員為之。收容處所應將受收容人以男女區隔方式收容之;收容處所發現性別變更之受收容人,得依其證件所示性別,個別收容於獨居房間。
  12. 行政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第5條 …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行為。二、不得有喧嘩、爭吵、鬥毆、攻擊管理人員或脫逃之行為。三、不得有飲酒或賭博之行為。四、不得有藏匿違禁物、查禁物或其他危險物品之行為。五、不得有違抗管理命令或妨害收容秩序之行為。六、不得有塗抹污染或…
  13. 行政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第10條 …收容人之財物,應經檢查登記核准後始得轉交。四、聽從戒護或管理人員指揮。五、會見時間以三十分鐘為限。但情形特殊經收容處所主管長官核准者,不在此限。六、不得有擾亂會見秩序之行為。七、其他經收容處所規定應遵守事項。
  14. 行政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第11條 …護。三、申請會見受收容人之親友違反前條各款規定,經戒護或管理人員勸阻不聽。四、申請會見受收容人之親友疑似酒醉、罹患重大傳染病或精神異常。五、其他經收容處所基於管理之必要,認為不宜會見。
  15. 行政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5條 …及錄存之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並註記錄存單位、錄存日期及錄存人員姓名。
  16. 行政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6條 …缺或傷病者,依拇指、中指、環指、小指之順序接受按捺,並由錄存人員註明手指名稱。但無手指,且經錄存人員註明者,不在此限。二、臉部:應以臉部正面脫帽平視接受臉部影像擷取,有影響影像擷取之物品,應予去除。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錄…
  17. 行政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7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應指定專責人員管理及辦理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並妥善保存,不得任意刪除、毀棄。前項檔案之傳輸、儲存及查詢過程,應遵守資訊安全相關規範。
  18. 行政過境乘客過夜住宿辦法 第5條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嫌疑者,應由運輸業者會同檢疫機關人員護送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予以診治或隔離。
  19. 行政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第6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其人員得由外交部派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20. 行政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2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21. 行政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6條 …機構領事、安全與行政等業務之協調及聯繫。二、美國駐華機構與其人員之特權、豁免等業務之協調及執行。三、政府官員因公務赴美簽證之協辦及國人赴美簽證申請疑義案件之協調。四、對美國法律文書送達之協助。五、不屬其他組事項。
  22. 行政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組織法 第1條 外交部為辦理外交領事與國際事務人員培訓、外交政策研究及國際交流,特設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
  23. 行政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組織法 第2條 本學院掌理下列事項:一、新進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培訓講習之規劃及執行。二、外交部在職人員培訓講習之規劃及執行。三、政府機關涉外事務人員培訓講習之規劃及執行。四、政府機關委託辦理國際事務講習之規劃及執行。五、與民間國…
  24. 行政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組織條例 第1條 外交部為辦理新進及在職人員實務及智能講習事項,設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
  25. 行政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組織條例 第9條 外交部得視事實需要,核定由本所辦理外交領事人員眷屬及其他各項講習。
  26. 行政外交部組織法 第2條 …四、涉外法律事務之研擬、解釋、規劃及推動。五、各國駐華機構與人員之禮賓規劃及執行。六、護照、簽證、文件證明等領事事務及旅外國人急難救助政策之規劃及督導。七、國際新聞傳播政策之規劃、協調及執行。八、外交領事與國際事務人員培…
  27. 行政外交部組織法 第6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派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28. 行政外交部組織法 第9條 本法施行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適用原有相關法令之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29. 行政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30. 行政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代,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