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899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21 / 30 頁
  1.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62條 航空器應裝置導航裝備並符合下列需求:一、操作飛航計畫。二、飛航管制之要求。航空器為於儀器天氣情況下,能實施儀器進場及降落作業之飛航,應裝置通信裝備接收導引信號,使其能抵達目的地機場及備用機場之目視降落之起始點。航空器依目…
  2.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63條 航空器飛航於以性能為基礎之導航之空域或航路時,除應符合前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導航裝備之裝置應符合導航規格。二、航空器所具備之導航規格能力相關資訊應明列於飛航手冊,並經航空器設計國民航主管機關或民航局核准。三、…
  3.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63-1條 飛機飛航於指定為最低導航性能規範空域,應裝置導航裝備並符合下列條件:一、持續提供飛航組員有關維持或偏離欲飛行航跡之指示,並於航跡上任一點均可符合所需之精確度。二、經民航局核准從事該飛航作業。三、於北大西洋最低導航性能規範…
  4.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64條 飛機為飛航於二萬九千呎至四萬一千呎空層,且縮減垂直隔離為一千呎(三百公尺)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其裝置之裝備應具有以下能力:(一)顯示目前飛航高度予飛航組員。(二)自動維持所選定之空層。(三)飛航之空層與所選定之空層偏…
  5.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67條 飛航台北飛航情報區之航空器應裝置具有顯示航機班號及高度功能之航管雷達迴波器。但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6.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67-1條 航空器應裝置監視裝備,並依飛航管制機構要求開啟使用。但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7.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67-2條 航空器飛航於以性能為基礎之監視之空域或航路時,除應符合前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裝置符合監視性能規範需求之監視裝備。二、航空器所具備之監視性能需求能力相關資訊應明列於飛航手冊,並經航空器設計國民航主管機關或民航局…
  8.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68條 …航空器負妥善維護之主要責任,並保持其符合持續適航標準,且各式飛航及緊急裝備應符合飛航作業需求,並維持其航空器適航證書之有效性。航空器使用人應設專責維護組織,以維護其航空器之適航狀況,並於報請民航局檢定合格後,始得從事維護…
  9.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71條 航空器使用人使用單發動機航空器,依儀器飛航規則飛航並執行搭載乘員任務時,應依下列規定之一訂定維護計畫並報請民航局核准實施:一、航空器原製造廠所建議之發動機性能趨勢及滑油監視計畫。二、航空器設計國民航主管機關所核准之發動機…
  10.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72條 …定之維護訓練計畫應包括維護資源管理訓練,以提升維護人員間及與飛航組員之協調合作,減少人為因素造成之事故。
  11.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73條 …備及其零組件有系統缺失、功能失效、缺陷或其他事件,符合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所定通報事項者,應依相關規定通報民航局,並通報航空器原製造廠。必要時,應通報航空器設計國民航主管機關。
  12.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74條 …及簽放人員之簽署。航空器使用人如已提出完整相關作業程序及完成飛航組員訓練並經民航局核准者,其航空器於無故障及下列情形之一時,得由機長於地面執行航空器飛航間檢查及於維護紀錄中記錄完成檢查,免執行適航簽放:一、轉降或技術降落…
  13.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78條 機長應確認其飛航組員持有並攜帶民航局發給之有效檢定證及體格檢查及格證。已裝置空中防撞系統之航空器,機長應確認其飛航組員已有適當訓練,具備使用空中防撞系統及避撞操作之能力。飛航組員體格檢查及格證上規定需配戴校正眼鏡者,飛航…
  14.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79條 航空器飛航組員之人數及組成,不得低於航務手冊或操作手冊及飛航手冊之規定。但得視航空器型別、飛航性質及飛航時間增加或替換之。飛航組員應依操作手冊及飛航手冊中各項規定、標準及限制操作航空器,不得逾越之。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
  15.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0條 航空器使用人依儀器飛航規則執行搭載乘員任務飛航時,應指派副駕駛員。
  16.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1條 飛航組員工作席位規定如下:一、飛航組員於起飛、降落時,應各就其工作席位。二、飛航組員於航路上應各就其工作席位,除因工作或生理上之需要外,不得離席。三、飛航組員位於工作席位時,應繫安全帶,起飛降落時應繫肩帶。駕駛席位以外之…
  17.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2條 飛航組員飛航時間限度:一、連續二十四小時內,其飛航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且於執勤完畢後,應至少給予連續十小時之休息。二、連續七日內,應給予連續二十四小時之休息。三、連續七日內,總飛航時間不得超過三十二小時。四、連續三十日內…
  18.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4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其飛航組員、客艙組員、簽派員及維護人員等相關飛航作業人員於執勤期間不受麻醉藥物或酒精作用而有影響飛安之情形,並訂定相關之麻醉藥物及酒精測試規定,報請民航局備查後執行抽檢,檢測紀錄應存檔備查。民航局得以定…
  19.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條 普通航空業非營利性之飛航作業適用第四章之規定。
  20.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1條 普通航空業以大型及運輸類飛機執行飛航作業,除遵守第三章第一節至第八節之規定外,應依本節之規定執行。
  21.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3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當飛機搭載乘員飛航時,不得模擬演練緊急或不正常狀況之規定。
  22.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4條 航空器使用人得訂定其各航路之最低飛航高度,但不得低於該航路所在國已公布者。航路飛經之所在國未公布最低飛航高度者,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之,但不得低於飛航規則訂定之儀器飛航高度標準。
  23.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5條 當起飛機場天氣在最低飛航降落限度以下或因某種原因不能轉回降落於起飛之機場時,操作飛航計畫應選定起飛備用機場。
  24.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6條 …雙發動機飛機時,其距離不得超過以單一發動機之巡航速度作一小時飛航之距離。二、如為三發動機以上之飛機時,其距離不得超過單一發動機失效之巡航速度作二小時飛航之距離。
  25.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7條 …機預計到達之前後一小時之天氣等有關資訊,應等於或高於機場最低飛航限度。
  26.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8條 飛機於二萬五千呎以上飛航時,每一駕駛員操作席位應裝置快速戴上式氧氣面罩。
  27.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85-11條 …求手冊係供機長於航空器之儀表、裝備或系統失效時,決定該飛機於飛航前或於中途降落後繼續該航空器飛航之依據。
  28.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12條 飛機於飛航時,除應符合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外,亦應備有航務手冊及最低裝備需求手冊。
  29.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14條 飛機依儀器飛航規則飛航,或須依賴一種或多種飛航儀表維持其所需姿態飛航者,除應符合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外,應備有二組獨立之高度顯示及計算系統。
  30.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15條 加壓飛機於預知雷雨或惡劣天氣情況下飛航時,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其裝置之氣象雷達作用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