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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監察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7條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為言詞辯論,並得通知其他人員或有關機關派員到場備詢。依前項規定通知參加人、輔…
  2. 監察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8條 …一、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二、出席委員及承辦人員姓名。三、訴願事件。四、到場之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原處分機關人員及其他經通知到場之人姓名。五、辯論進行之要領。以錄音、錄影等機器輔助記錄言詞辯論…
  3. 監察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9條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逾第四條所定期間不補正,訴願人在不受理決定書正本發送前,已向受理訴願機關補正者,應註銷決定書仍予受理。但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並不影響訴願要件者,雖未遵限補正,仍不影響訴願之效力。
  4. 監察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0條 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應為不受理決定,而原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受理訴願機關得於決定理由中敘明應由原處分機關撤銷或變更之。
  5. 監察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1條 訴願事件無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經審查結果,其訴願理由雖非可取,而依其他理由認為原處分確屬違法或不當者,仍應以訴願為有理由。原處分機關答辯欠詳或逾期不答辯,而事實未臻明確者,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調查事實逕為決定,或認訴…
  6. 監察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2條 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三個月訴願決定期間,自訴願書收受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算。前項規定,於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補送、補正時,準用之。訴願人於訴願決定期間續補具理由者,訴願決定期間自收受最後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訴願人…
  7. 監察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3條 訴願事件經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撤回者,訴願會無須審決,應即終結,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
  8. 監察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4條 訴願會承辦人員,應按訴願會審議訴願事件所為決議,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製作決定書原本,層送本機關長官判行作成正本,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送達訴願人、參加人及原處分機關。決定書以本機關名義行之,除載明決定機關及其首長外,並…
  9. 監察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5條 訴願文書交付郵政機關送達者,應使用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訴願文書派員或囑託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警察機關送達者,應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前二項之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及送達證書格式,由監察院定之。
  10. 監察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6條 …具再審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為之: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
  11. 監察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30條 訴願決定經撤銷者,承辦人員應即分析檢討簽提意見,供本機關及原處分機關改進業務之參考。對於行政法院裁判所持見解,得供處理同類事件之參考。但其裁判有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被告機關得依法提起再審之訴。
  12. 監察審計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條 審計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訴願事件,依訴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設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13. 監察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條 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訴願事件,依訴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設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14. 監察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 第11條 …本院職權範圍者。三、應向司法或軍法機關提起訴訟者。四、應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者。五、陳訴人自誤訴願或訴訟程序或放棄權利者。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案件,如被訴人有瀆職或重大違法失職情事者,仍應處理。
  15. 監察審計部處務規程 第21條 …委員會、聯合審計發展委員會、審計人員訓練委員會、法規委員會及訴願審議委員會之掌理事項,各依其組織規程之規定。
  16.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38條 …屬年金或遺屬一次金案之審定結果不服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救濟。第一類政務人員或其遺族依第三條規定,按轉任前原任職務適(準)用之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退休(職、伍)、資遣或撫卹法令請領…
  17. 考試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7條 …提出協商:一、法律已有明文規定者。二、依法得提起申訴、復審、訴願、行政訴訟之事項。三、為公務人員個人權益事項者。四、與國防、安全、警政、獄政、消防及災害防救等事項相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