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21 / 34 頁-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59-1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59-2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59-3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一、死亡者。二、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三、滯留國外或…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59-5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61條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61-1條 被告得就被訴事實指出有利之證明方法。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61-3條 法院對於得為證據之被告自白,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於有關犯罪事實之其他證據調查完畢後,不得調查。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63條 …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為前項調查證…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64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使其辨認。前項證物如係文書而被告不解其意義者,應告以要旨。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65條 …之虞者,應交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閱覽,不得宣讀;如被告不解其意義者,應告以要旨。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66條 …,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詰問之。被告如無辯護人,而不欲行詰問時,審判長仍應予詢問證人、鑑定人之適當機會。前項證人或鑑定人之詰問,依下列次序:一、先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主詰問。二…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69條 審判長預料證人、鑑定人或共同被告於被告前不能自由陳述者,經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得於其陳述時,命被告退庭。但陳述完畢後,應再命被告入庭,告以陳述之要旨,並予詰問或對質之機會。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70條 參與合議審判之陪席法官,得於告知審判長後,訊問被告或準用第一百六十六條第四項及第一百六十六條之六第二項之規定,訊問證人、鑑定人。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80條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81-1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反詰問時,就主詰問所陳述有關被告本人之事項,不得拒絕證言。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84條 …者,非經許可,不得在場。因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命證人與他證人或被告對質,亦得依被告之聲請,命與證人對質。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85條 訊問證人,應先調查其人有無錯誤及與被告或自訴人有無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之關係。證人與被告或自訴人有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之關係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98條 …就本案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應揭露下列資訊:一、與被告、自訴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有無分工或合作關係。二、有無受前款之人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三、前項以外其他提供金錢報酬或資助者之身…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98-1條 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於偵查中得請求鑑定,並得請求檢察官選任前條第一項之人為鑑定。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項及第四項前段規定,於前項請求準用之。當事人於審判中得向法院聲請選任前條第一項之人為…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98-2條 檢察官於偵查中選任鑑定人前,得予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審判長、受命法官於審判中選任鑑定人前,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陳述意見。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03條 …法院外為鑑定。前項情形,得將關於鑑定之物,交付鑑定人。因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之必要,得預定七日以下之期間,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03-1條 …未逾二十四小時者,不在此限。鑑定留置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二、案由。三、應鑑定事項。四、應留置之處所及預定之期間。五、如不服鑑定留置之救濟方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鑑定…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03-2條 執行鑑定留置,由司法警察將被告送入留置處所,該處所管理人員查驗人別無誤後,應於鑑定留置票附記送入之年、月、日、時並簽名。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之規定,於執行鑑定留置準用之。執行鑑定留置時,鑑定留置票應分別送交檢察官、鑑定人…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03-3條 …裁定變更之。法院為前二項裁定,應通知檢察官、鑑定人、辯護人、被告及其指定之親友。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03-4條 對被告執行第二百零三條第三項之鑑定者,其鑑定留置期間之日數,視為羈押之日數。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04-3條 被告以外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項之檢查身體處分者,得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準用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處分者,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得率同鑑定人實施之,…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05條 …許可,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請求蒐集或調取之。鑑定人得請求訊問被告、自訴人或證人,並許其在場及直接發問。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05-2條 …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其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檢察事務官、…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05-3條 …用許可書,並記載下列事項:一、案由。二、受採取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三、應鑑定之事項。四、執行之機關及期間。許可書,由檢察官簽名。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前條第二項前段採取尿液時,應出示許可書及可證明其身分之文件…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15條 檢查身體,如係對於被告以外之人,以有相當理由可認為於調查犯罪情形有必要者為限,始得為之。行前項檢查,得傳喚其人到場或指定之其他處所,並準用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五條及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檢查婦女身體,應命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