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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16條 陸用或水陸二用之飛機飛航於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具備供航空器上每一人員使用附電力發光裝置之救生背心或同等功能之個人浮水器具,置於座椅或臥舖之周邊便於取用之處:一、飛越距陸岸達五十浬以上。二、航路所經水面距陸岸逾其滑翔距離。三…
  2.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18條 …該裝置不得安裝於機翼或機尾位置。但因特殊狀況無法依規定裝置,航空器使用人經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核准後者,不在此限。飛機應依下列規定裝置緊急定位發報機:一、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以後載客座位數超過十九…
  3.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18-1條 …動遇險追蹤系統,於遇險時,應每分鐘至少自動傳送一次位置資訊供航空器使用人確認,並符合附件十二之一之規定。航空器使用人應將前項之位置資訊提供民航局及搜救指揮單位。第一項之飛機,因特殊情況無法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裝置自動遇險追蹤…
  4.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21條 飛越搜救困難之陸地區域之航空器,應依下列規定裝置緊急定位發報機: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以後首次適航者,應裝置一具以上自動型式之緊急定位發報機。二、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應至少裝置一具緊急定位發報機。三…
  5.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22條 越水飛航之直昇機及長程越水飛航之陸用飛機應通過航空器設計國民航主管機關之水上迫降檢定。
  6.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23條 航空器飛航時,其艙壓高度高於一萬呎者,應備有氧氣及其配送設備。航空器飛航高度高於一萬呎者,應備有維持艙壓高度低於一萬呎之裝置或符合第七十七條規定供應氧氣。加壓航空器,其飛航高度高於二萬五千呎者,應備有警告飛航組員失壓情況…
  7.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24條 航空器在已有結冰報告或預期會遭遇結冰之情況下飛航時,應備有防冰或除冰裝置;其累積之冰雪或其他自然產生之污染物應清除,以保持航空器起飛前之適航狀況。航空器使用人不得計劃或預期於疑似或已知地面結冰情況下操作航空器。但已檢查航…
  8.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25條 夜間飛航之航空器除應備有第一百十三條規定之儀表外,並應備有下列設備:一、滑行燈。二、二具或一具而有二組獨立燈絲之落地燈。三、具有照明之各項儀表及儀表板。四、客艙之照明燈光。五、航行燈及防撞燈光。六、各組員工作站位備有一具…
  9.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26條 航空器飛航高度超過四萬九千呎者,應於駕駛艙內備有測量宇宙間輻射量之裝置,並顯示每次飛航累積之輻射量,提供飛航組員檢視。
  10.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27條 航空器以馬克數表示速度限制者,應備有一具馬克數指示表。
  11.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28條 …座至九座者,應裝置具有危險地形預警功能之接近地面警告系統。但航空器原製造廠未提供技術通報供改裝且使用者無法於市場上取得我國、美國、歐洲聯合航空安全署或原設計國等民航主管機關之補充型別檢定證供技術修改所需者,不在此限。前四…
  12.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29條 …防撞系統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申請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一、該航空器原製造廠未提供技術通報供改裝至符合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十號附約第四卷規範之第二代空中防撞系統所需。二、航空器使用人無法於市場上取得我國、美國、歐洲聯合航空安…
  13.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29-1條 …五千七百公斤者,應裝置衝出跑道預警及警告系統。但因特殊情況經航空器使用人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民航局申請延展者,不在此限。
  14.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30條 航空器噪音管制應依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辦法及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辦理。
  15.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31條 航空器裝置之通信裝備應備有與機場管制單位雙向通信之能力,且能於飛航中隨時接收氣象資料,並能隨時與至少一處航空電臺或其他類似電臺,使用當地主管機關規定之頻率通話。前項通信裝備應能透過緊急頻率一二一點五百萬赫與地面連絡。
  16.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31-1條 航空器飛航於以性能為基礎之通信之空域或航路時,除應符合前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裝置符合通信性能規範需求之通信裝備。二、航空器所具備之通信性能需求能力相關資訊應明列於飛航手冊,並經航空器設計國民航主管機關或民航局…
  17.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32條 航空器應裝置導航裝備並符合下列需求:一、操作飛航計畫。二、飛航管制之要求。航空器為於儀器天氣情況下,能實施儀器進場及降落作業之飛航,應裝置通信裝備接收導引信號,使其能抵達目的地機場及備用機場之目視降落之起始點。航空器依目…
  18.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33條 航空器飛航於以性能為基礎之導航之空域或航路時,除應符合前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導航裝備之裝置應符合導航規格。二、航空器所具備之導航規格能力相關資訊應明列於飛航手冊,並經航空器設計國民航主管機關或民航局核准。三、…
  19.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35條 …取有效之立即改善措施。經民航局核准縮減垂直高度作業之飛機,其航空器使用人應對每型別至少二架,於每二年或每架每一千小時飛航時間內,執行高度維持性能監控,並以時間較長者採計。該型別僅有一架飛機者,仍應於規定期間內完成。
  20.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36條 裝置於航空器之通信及導航裝備,於任一具供通信或導航或二者共用裝備發生故障時,不得造成其他相同用途裝備亦發生故障。航空器應配備足夠之導航裝備以確保在飛航之任何階段如有裝備失效時,其餘裝備應符合第一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實施導航…
  21.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37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建立程序,確保於地面或飛航中使用電子化導航資料產品時,該產品可達成其使用目的,維持其完整性在可接受之標準;該產品經民航局核准後,始得使用。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程序,以確保所有使用前項產品之航空器,可適時獲得及…
  22.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38條 飛航台北飛航情報區之航空器應裝置具有顯示航機班號及高度功能之航管雷達迴波器。前項航管雷達迴波器應符合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十號附約第四卷之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以後,首次適航之飛機應裝置能提供壓力高度資訊之裝備,且該…
  23.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38-1條 航空器應裝置監視裝備,並依飛航管制機構要求開啟使用。
  24.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38-2條 航空器飛航於以性能為基礎之監視之空域或航路時,除應符合前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裝置符合監視性能規範需求之監視裝備。二、航空器所具備之監視性能需求能力相關資訊應明列於飛航手冊,並經航空器設計國民航主管機關或民航局…
  25.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39條 航空器使用人對其航空器負妥善維護之主要責任,並保持其符合持續適航標準,且各式飛航及緊急裝備應符合飛航作業需求,並維持其航空器適航證書之有效性。航空器使用人得將其航空器之維護委託經民航局核准之個人、團體或維護機構執行,但仍…
  26.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40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設專責維護組織,以維護其航空器之適航狀況,並於報請民航局檢定合格後,始得從事維護工作。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從事維護工作時備有適職之人員、必要之技術資料、裝備、工具、材料、適當之維護設施、儲存設施及環境,始得從…
  27.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41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航空器維護能力手冊,報請民航局備查後實施。受委託之維護機構亦應據以執行航空器之維護。航空器維護能力手冊應隨時保持最新及完整之資料。如有變更,其實施前應先報請民航局備查。航空器使用人之維護組織及人員應依航…
  28.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42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依下列規定日期前報請民航局完成高齡飛機檢查及紀錄審查;未經完成高齡飛機檢查及紀錄審查者,不得執行飛航任務: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機齡超過二十四年之飛機,應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五日以前完成首次檢查…
  29.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43條 飛機起降次數超過附件十八規定者,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結構修理評估計畫,報請民航局核准後據以執行。中華民國四十七年一月一日以後型別檢定之最大載客座位數三十座以上或最大酬載七千五百磅以上之渦輪發動機之運輸類飛機,航空器使用人應…
  30.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44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以前符合下列規定,始得操作於中華民國四十七年一月一日以後型別檢定之最大載客座位數三十座以上或最大酬載七千五百磅以上之渦輪發動機之運輸類飛機:一、航空器使用人之維護計畫應包括飛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