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機關」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21 / 45 頁-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18條 …汛期間為每年五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防汛期間直轄市、縣(市)管理機關應就所轄河川範圍,分別組織防汛搶險隊(以下簡稱搶險隊),或輔導鄉(鎮、市、區)公所成立之。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20條 …建造物之搶險跨及二鄉(鎮、市、區)以上時,由直轄市、縣(市)管理機關指揮;跨及二縣(市)以上時,由當地河川分署指揮;遇緊急情況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直轄市或縣(市)管理機關密切聯繫先行搶險。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23條 各級管理機關應於適當地點設置防汛搶險器材儲藏所,其地點得由管理機關會同相關機關查勘決定。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24條 管理機關應於每年防汛期前完成下列工作:一、防汛搶險所需之土石料或混凝土塊之儲備。二、防汛搶險所需之各種器材之調查登記。三、配合調度支援廠商之洽商。四、轄區內之防汛搶險計畫及搶險人員之配置。前項工作得於第十二條之河防檢查時…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25條 直轄市、縣(市)管理機關應於每年四月底前辦理搶險隊防汛、搶險研習會或演習。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27條 管理機關得依河川治理計畫,並參酌所轄河川水土資源、生態環境、自然景觀、河川沿岸土地發展及其他相關情事,訂定河川環境管理計畫報經其主管機關核定之。管理機關應依前項核定之各該河川環境管理計畫,公告其管理使用分區、得申請許可使…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29條 …全緊急需要者,得先行使用,並於三十日內補辦申請許可;必要時,管理機關得命其採取適當之補救措施後許可之。前項使用行為為採取土石時,以政府機關或公有公用事業機構於辦理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並屬災後須立即進行及於短期內完…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30條 …或管理計畫後,不得辦理新案許可,但申請種植農作物展限使用者,管理機關得視工期與農作物收成期決定許可展限期日,並應於許可時附記因工程或管理計畫之需要得廢止許可,不予任何補償。前項治理工程或管理計畫內有明定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者…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31條 …半數共同推具申請資格者提出申請時為最優先。屬土石採取使用者,管理機關應就各該可採區公告受理申請,其申請程序及優先順序依土石採取法規定辦理。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32條 管理機關收受使用申請書件後,認為書件不完備或不明晰者,應於十日內逐項列出,一次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前項機關審查及通知補正期限,其期間之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計入。書件經審查完備者,應即訂期勘查…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33條 …許可,其使用符合本法及本辦法其他相關規定者,得補辦申請許可,管理機關於其補繳使用期間之使用費後,依新案許可之。但其使用不符合本法及本辦法規定或未於管理機關通知期限內補辦許可者,應依本法裁處。前項補辦許可申請屬河川公地使用…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34條 …殖者並應加測繪其周圍一百公尺範圍內地形。但其申請所在位置,依管理機關清查之河川圖籍可資判定者,得向管理機關申購其所在位置圖籍代替位置實測圖。三、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應於會勘時提示證明文件正本。四、申請使用之土地為公…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37條 …二十公尺以內之區域。二、施工中或已完成之高灘地綠美化河段。但管理機關依河川環境管理計畫及高灘地綠美化計畫許可者,不在此限。三、經管理機關或授權執行機關核准之治理工程及必要工程所在施工區域。四、其他為確保河防安全,或配合環…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38條 …,塭岸應以河川內現地之土石圍築。前項開挖塭池所產生之土石應依管理機關指定之方式處理。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41條 管理機關應於河川治理計畫目標下許可採取土石,並以穩定河床,不影響水流流向為其前提,視河床地形變遷、通水斷面及其他因素,分段劃定土石可採區及許可採取使用之優先順序,報經其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但下列範圍內,不得劃為可採區:一…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42條 …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安全需要,得附縮減可採區範圍理由書,送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報主管機關核定縮減可採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前項範圍內,基於其事業安全需要,需辦理疏濬時,應經管理機關許可後辦理之。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44條 …護保養計畫書同時申請。六、申請使用之土地為公有者,應檢附土地管理機關同意證明;屬其他私人所有者,應檢附土地所有人使用同意書。七、申請人身分(或公司行號)證明文件。前項地形實測圖應包含計算採取面積、土石方量之測量成果表,並…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45條 中央管河川之管理機關為疏濬或整理河道有辦理土石採取之需要時,得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擬訂計畫書報經該管管理機關核定後許可辦理之。前項許可範圍,不受第四十一條但書規定之限制。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46條 …書及共同維護管理文件。六、申請使用之土地為公有者,應檢附土地管理機關同意證明;屬其他私人所有者,應檢附土地所有人使用同意書。前項地形實測圖應以紙圖或數位資料提供,測繪人應簽名蓋章,載明身分證統一號碼及詳細戶籍住址;實地勘…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48條 …請該使用行為時同時提出暫置申請。前項申請應擬定緊急清離計畫,管理機關依各該河川之地形與洪水可能到達時間審查核定其堆置位置與堆置量,但不得超過七天之使用量及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發布後之二日可清離量。經許可使用後,始有暫置…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50條 …:一、使用私有土地之土地所有人、合法使用權人同意書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准許使用證明文件。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文件。三、使用管理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依使用範圍河川高低水治理施設所為排洪功能影響評估。(二)原有地上…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51條 …河防安全範圍內,擬定兼顧河川生態功能之休閒遊憩使用計畫,報經管理機關許可後辦理。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52條 …使用者,得協議共同負擔建造成本及維護費用,無法取得協議時,由管理機關協調。於河川區域內行駛車輛,應限於現存之運輸路、便橋或越堤路,並自行注意安全。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54條 …依本辦法規定,應經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許可或核准文件者,管理機關得先行核發附停止條件之許可處分,使其得據以取得該等文件。其申請人未於六個月內取得者,該處分自始不生效力。但有特殊原因並經管理機關同意者,得延長之。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58條 未依規定期限繳交使用費者,管理機關應於繳納期限屆滿後,訂期催繳,經催繳未在通知期限內繳清者應即廢止其許可使用;其所積欠之使用費,應於其保證金中扣除。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62條 …指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已存在者。管理機關就現存之魚塭,經水理分析無妨礙河防安全者,應劃設魚塭得許可之範圍及其最高與最低高程,不受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限制。但仍不得位於河防建造物二十公…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63條 管理機關之許可於河川出海口海岸管制區及其他管制區範圍內之河川區域內使用、開發或修築堤防等行為者,應先會商該管制機關後辦理之。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64條 …經公告之河川區域內違反本法第七十八條或第七十八條之一規定者,管理機關應先通知行為人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善或回復原狀;逾期未為者,始得依本法處罰之。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65條 同一水系流經直轄市及縣(市)之河川,原於專責管理機關設立前,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辦其流經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河川管理事項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管理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水利署,並由各該海堤所在水利署所屬河川分署執行各項管理事項;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或由其設置機關管理之。事業性海堤之整建、維護、防汛搶險、養護及其他有關事宜,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