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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 37 頁- 行政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12條 …許可證明書,應以中英文記載下列事項:一、證書編號。二、船名、漁船統一編號、總噸位、漁船全長、漁業種類。三、經營者姓名或名稱。四、許可之作業洋區、作業組別、作業漁區、作業期間。五、國際識別編號。六、IMO船舶識別號碼或LR…
- 行政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13條 鮪延繩釣漁船互換作業洋區或作業組別,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鮪延繩釣漁船與其他漁船互換作業洋區或作業組別,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二船之經營者均為鮪魚公會會員。二、二船均有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且在有效期限內。三、轉換為大目鮪…
- 行政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14條 漁船船身應標識漁船標誌,其內容至少包括中英文船名、船籍港名、漁船統一編號及國際識別編號;漁船標誌之字體及字體周邊,應隨時保持清晰及可辨識之狀態。漁船於作業或泊港停靠時,應保持其國際識別編號可供其他船舶或飛機由水面或空中足…
- 行政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5條 漁船之國際識別編號,即其電臺呼號。漁船標誌,應使用船舶塗料標識,中文船名字體應為正楷中文,其數字得用阿拉伯數字;英文船名、漁船統一編號及國際識別編號字體應為英文大寫字母及阿拉伯數字;其標識字體高度與寬度及顏色,應符合附件…
- 行政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16條 漁船標誌位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中文船名:應標識於船艏左右兩舷上方及船艉中央或艉部兩舷顯明易見之處。二、英文船名:應標識於船艏左右兩舷上方及船艉中央或艉部兩舷之中文船名下方。三、漁船統一編號:應標識於船艏左右兩舷上方…
- 行政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17條 鮪延繩釣漁船之漁具,應裝設用以確認其作業位置及範圍之旗幟、雷達反射浮標或其他類似裝置。
- 行政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18條 鮪延繩釣漁船航經他國管轄海域時,除與該國有漁業合作者外,應將漁具收妥,不得有整理漁具或從事漁業之行為。
- 行政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9條 鮪延繩釣漁船應備有釋放意外捕獲海鳥、海龜之剪線器、除鉤器及手抄網;其型式及使用方式如附件七。
- 行政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19-1條 鮪延繩釣漁船於大西洋海域,以深度小於一百公尺之淺層下鉤方式作業,應使用下列忌避措施之一:一、使用大型圓型鉤。二、使用頭足類以外之魚類作餌料。前項所稱大型圓形鉤,指該鉤具為三吋以上,其設計及製造形狀為圓形或橢圓形,釣鉤尖端…
- 行政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0條 鮪延繩釣漁船在大西洋作業,應依下列規定採行海鳥忌避措施;其規格如附件八:一、在南緯二十度以南至南緯二十五度水域作業時,應使用驅鳥繩並至少備妥一套備品。二、在南緯二十五度以南水域作業時除使用驅鳥繩外,應增用支繩加重之驅鳥措…
- 行政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22條 …額(以未處理之全魚重量計,以下稱配額者,亦同),及各鮪延繩釣漁船之單船配額,由主管機關依各養護管理措施公告之。配額限制魚種漁獲量達前項年度漁獲總配額百分之九十五,主管機關得命令鮪延繩釣漁船限期停止捕撈該配額限制魚種。第一…
- 行政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22-1條 鮪延繩釣漁船年度單船許可配額上限如下:一、大目鮪組:大目鮪四百四十公噸。二、北長鰭鮪組:北大西洋長鰭鮪六百公噸。三、南長鰭鮪組:南大西洋長鰭鮪八百公噸。四、東大西洋黑鮪組:東大西洋黑鮪五十公噸。前項所稱單船許可配額,指主…
- 行政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23條 取得當年度作業許可者,始得核給當年度鮪延繩釣漁船之配額。未取得全年度作業許可者,依許可月數占全年度之比率核給配額。鮪延繩釣漁船之經營者變更,原經營者所使用配額,超過其許可月數占全年度之比率時,核給新經營者該船當年度未使用…
- 行政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24條 鮪延繩釣漁船所捕配額限制魚種之漁獲量,不得超過該船當年度之單船許可配額;超過者,應減少該船下一次及其後許可之年度配額至扣減完畢為止。前項配額限制魚種漁獲量達單船許可配額百分之九十者,主管機關得令該船限期停止捕撈該配額限制…
- 行政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25條 鮪延繩釣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依漁船實際出海作業月數占全年度之比率核給當年度配額;已核給配額者,依比率收回其配額;當年度無配額可收回時,應減少該船下一次許可之年度配額:一、主管機關處分收回漁業證照一個月以上。二、…
- 行政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26條 鮪延繩釣漁船依第十三條規定與其他漁船互換作業洋區或作業組別,其後續許可期間之漁獲配額為對方尚未利用之單船許可配額。但不得超過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上限。
- 行政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27條 大目鮪組漁船之大目鮪配額,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由鮪魚公會協調,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轉讓予其他大目鮪組漁船:一、配額轉讓後,受讓配額漁船大目鮪配額不超過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上限。二、轉讓或受讓配額漁船,當年度均無受…
- 行政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28條 北長鰭鮪組及南長鰭鮪組漁船之長鰭鮪配額,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由鮪魚公會協調,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轉讓予其他漁船:一、配額轉讓後,受讓配額漁船長鰭鮪配額不超過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上限。二、轉讓或受讓配額漁船…
- 行政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30條 主管機關得視當年度各魚種漁獲情形,依鮪延繩釣漁船之作業組別公告可申請分配之配額。申請前項配額之漁船,其大目鮪、北大西洋長鰭鮪及南大西洋長鰭鮪漁獲量應達單船許可配額百分之七十。依前項申請分配配額,致單船許可配額超過第二十二…
- 行政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31條 鮪延繩釣漁船配合主管機關執行相關試驗研究或管理措施者,主管機關得另核給獎勵配額。前項獎勵配額,不得轉讓。
- 行政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32條 大目鮪組漁船依第九條取得赴北長鰭鮪或南長鰭鮪漁區作業許可,主管機關依許可月數之比率,核給每船每月三十三點三公噸之北大西洋長鰭鮪或南大西洋長鰭鮪配額;大目鮪配額每船每月扣除十公噸,由主管機關收回統籌運用。
- 行政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33條 漁船應維持船位回報器全年正常運作,漁船進港時,亦同。鮪延繩釣漁船或我國籍運搬船船位回報器應至少每小時自動回報一次船位。船位回報器回報船位所需之通訊服務費用,由經營者負擔。主管機關得視財政狀況酌予補助。船位回報器除因維修或…
- 行政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34條 漁船停泊於國內港口三日以上,或於國外港口上架維修,或停泊於國外港口七日以上者,經營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關閉船位回報器,經許可後始得關機。但東大西洋黑鮪組漁船申請關閉船位回報器之許可,以於國內外港口上架維修為限。…
- 行政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35條 漁船應備妥至少一套船位回報器備品。船位回報器識別碼有異動時,經營者應以書面方式通知主管機關或受託專業機構。
- 行政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6條 受託專業機構連續四次未收到漁船船位回報器回報之船位,視為船位回報器斷訊;連續三日斷訊,視為船位回報器故障。漁船船位回報器故障,應在三十日內修復。漁船船位回報器斷訊或故障者,經營者或船長應立即傳真船位相關資訊,回報至受託專…
- 行政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37條 漁船船位回報器,當航次斷訊累計十五日以上者,主管機關得命令漁船立即停止作業,限期直航返回指定港口修復船位回報器,並接受主管機關派員檢查,且船位回報器經受託專業機構確認可正常回報船位資料,始得出港。前項漁船返航、進港、船位…
- 行政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37-1條 漁船不在我國管轄海域內且未取得有效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者,仍應維持船位回報全年正常運作,並遵循第三十三條至前條規定。
- 行政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38條 鮪延繩釣漁船出港後,船長應每日透過主管機關指定之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回報漁獲資料,並填寫主管機關指定之漁撈日誌;漁獲回報及填寫內容應詳實正確;無漁獲者,亦應回報及填寫。電子漁獲回報系統與漁撈日誌記載之漁獲資料不一致時,以電子…
- 行政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39條 漁船捕獲長鰭鮪、劍旗魚或短鰭馬加鯊者,應於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及漁撈日誌填報其作業位置。所填作業位置在北緯五度以北海域者,捕獲之漁獲種類視為北大西洋長鰭鮪、北大西洋劍旗魚或北大西洋短鰭馬加鯊;所填位置非在北緯五度以北海域者,…
- 行政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40條 鮪延繩釣漁船未經許可,不得捕撈或持有南方黑鮪及東大西洋黑鮪;意外捕獲時,應即丟棄,並將丟棄量填報於漁撈日誌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經許可捕撈東大西洋黑鮪之漁船,捕獲重量未滿三十公斤,或尾叉長未滿一百十五公分之東大西洋黑鮪,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