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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西藥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5條 …)核備函登記事項變更(限代理權移轉以外事項且未涉須依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實施檢查者),新臺幣一萬元。(七)國外原料藥廠之藥品優良製造準則(GoodManufacturingPractice,GMP)新廠登記(每案限申請五…
  2. 行政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之追溯追蹤系統,指食品業者於食品及其相關產品供應過程之各個環節,經由標記得以追溯產品供應來源或追蹤產品流向,建立其資訊及管理之措施。
  3. 行政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 第4條 食品業者從事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製造、加工、調配業務時建立之追溯追蹤系統,至少應包含下列各管理項目:一、原材料來源資訊:(一)原材料供應商之名稱、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地址、聯絡人及聯絡電話。(二)原材料名稱。(三)淨重、容量、…
  4. 行政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 第5條 食品業者從事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輸入業務時建立之追溯追蹤系統,至少應包含下列各管理項目:一、產品資訊:(一)產品中、英(外)文名稱。(二)主副原料。(三)食品添加物。(四)包裝容器。(五)儲運條件。(六)報驗義務人名稱之統一…
  5. 行政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 第6條 食品業者從事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販賣、輸出業務時建立之追溯追蹤系統,至少應包含下列各管理項目:一、產品資訊:(一)產品供應商之名稱、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地址、聯絡人及聯絡電話。(二)產品名稱。(三)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四…
  6. 行政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 第7條 食品業者從事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包裝業務時,應符合第四條規定。其原料進行組合後未改變原包裝型態者,則應符合前條規定。
  7. 行政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 第8條 食品業者對第四條至第六條管理項目,應詳實記錄。食品業者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完整保存食品追溯追蹤憑證、文件等紀錄至少五年。
  8. 行政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 第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認追溯追蹤系統紀錄,得進入食品業者作業場所查核及要求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食品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9. 行政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辦法 第3條 …一款及第三款補助者,應另提出足以釋明所受損害、不利處分或食品業者重大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中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之資料。申請依本法第五十六條之一第四項第二款及第五款補助者,應另提出申請案件之執行計畫書。
  10. 行政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公告之食品業者(以下簡稱食品業者),應成立管制小組,統籌辦理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八款事項。管制小組成員,由食品業者之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及專門職業人員、品質管制人員、生產部(線)幹部、衛生管…
  11. 行政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第11條 食品業者應每年至少一次對執行本系統之人員,辦理內部教育訓練。
  12.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3條 …用於消毒或洗滌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之物質。七、食品業者:指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或從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之製造、加工、輸入、輸出或販賣之業…
  13.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5條 …驗、追查原料來源、產品流向、公布檢驗結果及揭露資訊,並令食品業者自主檢驗。
  14.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7條 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確保食品衛生安全。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上市、上櫃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設置實驗室,…
  15.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8條 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向中央或直轄市、縣…
  16.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9條 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相關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應依其產業模式,建立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中央主管機關為管理食品安全衛生及品質,確保食品追溯…
  17.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10條 食品業者之設廠登記,應由工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辦理。食品工廠之建築及設備,應符合設廠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工廠應單獨設立,不得於同一廠址及廠房同時從事非食品之製造、加工…
  18.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11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置衛生管理人員。前項衛生管理人員之資格、訓練、職責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9.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12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置一定比率,並領有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之食品、營養、餐飲等專業人員,辦理食品衛生安全管理事項。前項應聘用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設置、職責、業務之執行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0.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13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前項產品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及契約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1.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18-1條 食品業者使用加工助劑於食品或食品原料之製造,應符合安全衛生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加工助劑之使用,不得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情形。
  22.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20條 …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運送過程之屠體、內臟及其分切物於交付食品業者後之衛生查核,由衛生主管機關為之。食品業者所持有之屠體、內臟及其分切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或輸出之衛生管理,由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
  23.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21條 …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輸入業者應依第九條第五項所定辦法,建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第一項及第二項許可文件,其有效期間為一年至五年,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期滿仍需…
  24.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29條 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公司、商號、法人或團體之設立登記文件號碼、住居所或事務所、營業所及電話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5.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30條 …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執行前項規定,查驗績效優良之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優惠之措施。輸入第一項產品非供販賣,且其金額、數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免申請查驗。
  26.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32條 主管機關為追查或預防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必要時得要求食品業者、非食品業者或其代理人提供輸入產品之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食品業者、非食品業者或其代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食品業者應就前項輸入產品、基因改造食品原…
  27.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33條 輸入產品因性質或其查驗時間等條件特殊者,食品業者得向查驗機關申請具結先行放行,並於特定地點存放。查驗機關審查後認定應繳納保證金者,得命其繳納保證金後,准予具結先行放行。前項具結先行放行之產品,其存放地點得由食品業者或其代…
  28.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34條 …生安全事件發生,或輸入產品經查驗不合格之情況嚴重時,得就相關業者、產地或產品,停止其查驗申請。
  29.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35條 …事件,得派員至境外,查核該輸入食品之衛生安全管理等事項。食品業者輸入食品添加物,其屬複方者,應檢附原產國之製造廠商或負責廠商出具之產品成分報告及輸出國之官方衛生證明,供各級主管機關查核。但屬香料者,不在此限。
  30.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39條 食品業者對於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得自收受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抽驗之機關(構)申請複驗;受理機關(構)應於三日內進行複驗。但檢體無適當方法可資保存者,得不受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