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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 80 頁-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27條 室內儲存場所儲存高閃火點物品之數量,未達管制量五十倍,且高度在六公尺以下者,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四款本文、第九款至第十三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室內儲存場所儲存高閃火點物品之數量,…
-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30條 …時,內部應留有寬度一點五公尺以上之走道,且走道分區範圍內儲存數量及容器堆積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區分│分區內儲存數│容器堆積高度│││量上限│上限│├─────…
-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7條 …小於三公尺。但設有具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或儲存六類物品數量未達管制量十倍者,不在此限。(二)與儲槽側板外壁之距離不得小於儲槽保留空地寬度之三分之一。十四、儲槽閥應為鑄鋼或具有同等以上性能之材質,且不得有洩漏之情形。…
-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38條 …,得設置二十座以下;儲存物之閃火點在攝氏二百度以上者,無設置數量之限制。五、防液堤周圍應設道路並與區內道路連接,道路寬度不得小於六公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設有足供消防車輛迴車用之場地者,其設置之道路得為二面以上:(一)…
-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39條 …小於一公尺。但設有具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或儲存六類物品數量未達管制量十倍者,不在此限。(二)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防火門窗。但外牆無延燒之虞者,窗戶得為不燃材料建造。(三)有延燒之虞外牆設置之窗戶及出入口裝有玻璃時,…
-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46條 …理應遵守下列規定:一、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不得超過規定之數量。二、嚴禁火源。三、經常整理及清掃,不得放置空紙箱、內襯紙、塑膠袋、紙盒等包裝用餘材料,或其他易燃易爆之物品。四、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應依其特性使用不會…
-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63條 本章所稱儲存能力,係指儲存設備可儲存之可燃性高壓氣體之數量,其計算式如下:一、壓縮氣體儲槽:Q=(10P+1)×V1二、液化氣體儲槽:W=C1×w×V2三、液化氣體容器:W=V2/C2算式中:Q:儲存設備之儲存能力(單位…
-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70條 …供二家以上販賣場所使用者,應製作平面配置圖,註明場所之面積、數量、編號及商號名稱等資料,並懸掛於明顯處所。十三、場所專用,且不得儲放逾期容器。
-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34條 …17MPa以上,放水量在每分鐘一百三十公升以上。但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二支時,以同時使用二支計算之。(三)消防栓箱內,配置口徑三十八毫米或五十毫米之消防栓一個,口徑三十八毫米或五十毫米、長十五公尺並附快式接頭之水帶二條,水…
-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36條 …全部消防栓繼續放水二十分鐘之水量以上。但該樓層內,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二支時,以二支計算之。消防用水與普通用水合併使用者,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前項水源容量在有效水量範圍內。第一項水源得與本章所列其他滅火設備水源併設。但其總…
-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37條 …上;第二種消防栓每支每分鐘之水量在九十公升以上。但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二支時,以二支計算之。(二)消防栓幫浦全揚程在下列計算值以上:幫浦全揚程=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落差+17(計算單位:公尺)H=h1+…
-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42條 …一)幫浦出水量,一支消防栓在每分鐘四百公升以上。但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二支時,以二支計算之。(二)幫浦全揚程在下列計算值以上:幫浦全揚程=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落差+25(計算單位:公尺)H=h1+h2+…
-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51條 …設一套,超過三千平方公尺者,裝設二套。但上下二層,各層撒水頭數量在十個以下,且設有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者,得二層共用。二、無隔間之樓層內,前款三千平方公尺得增為一萬平方公尺。三、撒水頭或一齊開放閥開啟放水時,即發出警報。四、…
-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57條 …一、使用密閉式一般反應型、快速反應型撒水頭時,應符合下表規定數量繼續放水二十分鐘之水量。但各類場所實設撒水頭數量,較應設水源容量之撒水頭數量少時,其水源容量得依實際撒水頭數量計算之。二、使用開放式撒水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58條 …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幫浦出水量,依前條規定核算之撒水頭數量,乘以每分鐘九十公升(設於高架儲存倉庫者,為一百三十公升)。但使用小區劃型撒水頭者,應乘以每分鐘六十公升。另放水型撒水頭依中央消防機關認可者計算之。(二)幫…
-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59條 …個,並裝接陰式快速接頭,每超過三千平方公尺,增設一個。但應設數量超過三個時,以三個計。三、設在無送水障礙處,且其高度距基地地面在一公尺以下零點五公尺以上。四、與立管管系連通,其管徑在立管管徑以上,並在其附近便於檢修確認處…
-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61條 …、每一水霧噴頭之有效半徑在二點一公尺以下。三、水霧噴頭之配置數量,依其裝設之放水角度、放水量及防護區域面積核算,其每平方公尺放水量,供第十八條附表第三項、第四項所列場所使用,在每分鐘二十公升以上;供同條附表其他場所使用,…
-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69條 …要,就下列各款擇一設置:一、固定式:視防護對象之形狀、構造、數量及性質配置泡沫放出口,其設置數量、位置及放射量,應能有效滅火。二、移動式:水帶接頭至防護對象任一點之水平距離在十五公尺以下。
-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80條 …各泡沫瞄子放射量,應在每分鐘一百公升以上。但全部泡沫消防栓箱數量超過二個時,以同時使用二支泡沫瞄子計算之。二、泡沫瞄子放射壓力應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0.35MPa、以上。三、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之泡沫原液,應使用低…
-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82條 …天花板等區劃間隔,且開口部設有自動關閉裝置之區域,其噴頭設置數量、位置與放射量應視該部分容積及防護對象之性質作有效之滅火。但能有效補充開口部洩漏量者,得免設自動關閉裝置。二、局部放射方式:視防護對象之形狀、構造、數量及性…
-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84條 ….9MPa以上。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三)噴頭數量及型式,依流量計算配置。三、滅火藥劑之放射時間,依下列規定設置:(一)二氧化碳滅火設備依第八十三條第一款所核算之滅火藥劑量,依下表所列場所,於規定時間內全部…
-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97-4條 …0.3MPa以上。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三、噴頭數量及型式,依流量計算配置。依前條所核算之滅火藥劑量,應於十秒內放射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11-1條 …排油煙管之斷面積、警戒長度及風速,配置感知元件及噴頭,其設置數量、位置及放射量,應能有效滅火。二、排油煙管內風速超過每秒五公尺,應在警戒長度外側設置放出藥劑之啟動裝置及連動閉鎖閘門。但不設置閘門能有效滅火時,不在此限。三…
-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21條 …┴──────┴──────┘(三)裝接於一個檢出器之感熱器數量,在二個以上十五個以下。前項之檢出器應設於便於檢修處,且與裝置面不得傾斜五度以上。定溫式線型探測器,依下列規定設置:一、探測器設在裝置面下方三十公分範圍內。…
-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57條 …──────┬───┬───┬───┬───┐│設置場所應設數量│地下層│第二層│第三層│第六層│││││、第四│以上之│││││層或第│樓層│││││五層││├─┬────────────┼───┼───┼───┼──…
-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58條 …一、前條附表1、至5所列場所,符合下列規定者,其設置場所應設數量欄所列收容人員一百人、二百人及三百人,得分別以其加倍數值,重新核算其應設避難器具數:(一)建築物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者。(二)設有二座以上不同避難方向之安全梯…
-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80條 …試用出水口。四、送水口設於消防車易於接近,且無送水障礙處,其數量在立管數以上。五、送水口為雙口形,接裝口徑六十三毫米陰式快速接頭,距基地地面之高度在一公尺以下零點五公尺以上,且標明連結送水管送水口字樣。六、送水口在其附近…
-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92條 …便於取用處及值日室等平時有人之處所。(二)前目設於地面之接頭數量,在任一出入口與其他出入口之步行距離大於三百公尺時,設置二個以上。(三)設於距樓地板面或基地地面高度零點八公尺至一點五公尺間。(四)裝設於保護箱內,箱內設長…
-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94條 …一:(一)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二)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一百倍以上。但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硫磺、鐵粉、金屬粉、鎂、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硝酸酯類、硝基化合…
-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95條 …板面積在六百平方公尺以上未滿一千平方公尺。(二)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十倍以上未滿一百倍。但處理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硫磺、鐵粉、金屬粉、鎂、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硝酸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