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21 / 138 頁-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18條 …更前,應向本會申報並公告,且通知各應賣人、受委任機構及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託機構。
-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20條 …件未成就,或應賣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已交存但未成交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公開收購人應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次一營業日,將應賣人交存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退還原應賣人。公開收購條件成就後,公開收購人未於公開收購說明書記…
-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21條 …核准函到達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通知各應賣人、受委任機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託機構。公開收購經本會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二項規定命令變更申報事項者,準用前項規定。
-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22條 …之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日將應賣結果明細資料書面提供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託機構,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取得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有不符合不動產證券化處理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者,受託機構應於次日內通知公開收購人,以利其確認…
-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23條 …買,並將已交存但未成交之受益證券退還原應賣人。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者,應按各應賣人委託申報數量之比例分配至壹仟單位為止。如尚有餘量,公開收購人應按隨機排列方式依次購買。
-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28條 …收購人為公司時,其負責人亦應同時簽名或蓋章。二、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名稱。三、收購數量。四、收購對價。五、收購期間。六、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一)本公開收購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公開收購人與其他…
-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29條 …購人其他買賣被收購受益證券情形。八、公開收購人對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未來計畫。九、公司決議及合理性意見書。十、特別記載事項。十一、其他重大資訊之說明。
-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32條 …公開收購對價來源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自有資金明細,應詳細說明投資架構、各層次投資人背景、資金之具體來源及明細,包含資金最終提供者之身分及相關資金安排計畫。公開收購人為公司且以公司自有資金支付收購對價者,應以本次公開收購公…
-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36條 …議或約定之內容,包括是否涉及得參與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相關之投資等事項。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與前項第二款之特定持有人,在申報公開收購前二年內就本次公開收購有任何相關協議或約定者,應揭露所有協議或約定之文件,併同公開收購說…
-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37條 公開收購人對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未來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公開收購人取得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目的及計畫:(一)繼續委託或變動受託機構及不動產管理機構經營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意願及計畫內容。(二)增購、…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第15條 …如市場未來供需狀況、成長性及市場佔有率等)。三、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預估認列之投資損益,其被投資公司名稱、持股比例、預估認列之投資損益金額及認列上開投資損益之依據。所認列各投資損益之金額達預估綜合損益之百分之二十且其影響金額…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分別行使表決權作業及遵行事項辦法 第3條 …二人以上持有股份,並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一、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規定投資國內證券之各類基金,依當地政府法令及契約或公司章程規定,得依各實質投資人之指示分別行使表決權者,或因投資策略委請二人以上外部經理人操作、…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4條 …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不得逾三家。金融控股公司或上市上櫃投資控股公司之獨立董事兼任該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公開發行子公司獨立董事,兼任超過一家者,其超過之家數計入前項兼任家數。
- 行政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8條 …當現金流入與流出,彙總說明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於特定期間之營業、投資及融資活動;其編製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七號規定辦理。(格式四)
- 行政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第6條 …或喪失債信紀錄。四、受本法第五十六條、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或第一百零四條解除職務之處分,尚未逾三年。五、受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撤換或解除職務之處分,尚未逾…
- 行政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始機構、安排機構或證券承銷商兼職或擔任名譽職位。但該等機構因投資關係,報經本會核准者,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得兼為信用評等事業之董事、監察人。
- 行政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信用評等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不得投資於其他信用評等事業,或兼為其他信用評等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但國際知名信用評等機構依第九條規定投資設立信用評等事業而兼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報經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 行政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第21條 …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二、為信用評等事業之關係企業或與其有投資或分享利益關係之企業從事信用評等服務。三、為信用評等事業已提供諮詢服務之企業或金融商品從事信用評等服務。惟諮詢服務期間結束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四、發布無分…
- 行政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第22條 …機構或受評等標的之發行機構、創始機構、安排機構或證券承銷商有投資或分享利益之關係。六、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持有或交易之有價證券或其他金融商品有下列情形者:(一)為受評等標的或為受評等機構發行之有價證券或其…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2條 …事期貨交易、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交易或投資為業者。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5條 …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二年。四、違反證券交易法或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規定,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五、違反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12條 …受其本國主管機關處分。(二)具有管理或經營國際期貨基金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經驗。(三)該機構及其控制或從屬機構所管理之資產中,以公開募集方式集資之期貨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或投資信託之基金資產總值不…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25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具備下列條件:一、營業滿三年。二、實收資本額不少於新臺幣三億元。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四、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款、證券投資信託及…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2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準用第七條及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規定。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2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應設置研究分析、財務會計及內部稽核部門。但已設置各該部門者,不在此限。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配置經理人、部門主管及業務員。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2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營業計畫書:載明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經營原則、未來二年內期貨信託基金募集發行計畫及業務發展計畫、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計畫及…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29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變更公司章程及辦妥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公司變更登記,並填具申請書及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照: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0條 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已設立之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分支機構已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二、營業計畫書:應載明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1條 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者,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許可證照: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一、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部門主管有第五條規定情事,或違反第七條規定,或違反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二、營業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