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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 29 頁- 行政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第2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之認定,應就其傳達予消費者之品名、文字敘述、圖案、符號、影像、聲音或其他訊息之相互關聯意義,依整體表現綜合判斷之。
- 行政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化粧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虛偽或誇大:一、與事實不符。二、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三、逾越本法第三條化粧品定義、種類及範圍。四、附件一所列涉及影響生理機能或改變身體結…
- 行政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化粧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內容,依其種類及品目範圍或成分,使用附件二例示所列通常得使用之詞句,或附件三例示所列成分之生理機能詞句,認定為未涉及虛偽或誇大。
- 行政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化粧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醫療效能:一、涉及預防、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或如附件四所列之其他醫療效能詞句。二、涉及藥品或醫療器材之效能或同等意義詞句。
- 行政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第10條 …資訊、節目者,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得視其受影響情形,放寬一定期間廣告時間,不受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一條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之限制。
- 行政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第3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應就其傳達予消費者之品名、文字敘述、圖案、符號、影像、聲音或其他訊息,依整體表現,綜合判斷之。
- 行政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食品及相關產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一、與事實不符。二、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三、涉及維持或改變人體器官、組織、生理或外觀之功能。四、引用機…
- 行政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第5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醫療效能:一、涉及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疾病症候群或症狀。二、涉及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三、涉及中藥材效能。
- 行政西藥批發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16-1條 …及因應機制。前項所稱電子商務,指透過網際網路進行商品或服務之廣告、行銷、供應、訂購、遞送或其他商業交易活動。第一項第五款對策及第六款機制,應定期演練及檢討改善。前三項規定,自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後…
- 行政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44條 登載或宣播藥物廣告,應由領有藥物許可證之藥商,填具申請書,連同藥物許可證影本、核定之標籤、仿單或包裝影本、廣告內容及審查費,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
- 行政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45條 藥物廣告所用之文字圖畫,應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核定之藥物名稱、劑型、處方內容、用量、用法、效能、注意事項、包裝及廠商名稱、地址為限。中藥材之廣告所用文字,其效能應以本草綱目所載者為限。
- 行政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46條 藥物廣告應將廠商名稱、藥物許可證及廣告核准文件字號,一併登載或宣播。
- 行政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47條 藥物廣告之內容,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刪除或不予核准:一、涉及性方面之效能者。二、利用容器包裝換獎或使用獎勵方法,有助長濫用藥物之虞者。三、表示使用該藥物而治癒某種疾病或改進某方面體質及健康或捏造虛偽情事藉以宣揚藥物者…
- 行政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83條 …出下列文件:一、試驗計畫書。二、受試者同意書。三、受試者招募廣告或其他收集步驟之文件。四、給與受試者之書面資料。五、主持人手冊。六、試驗藥品之現有安全性資料。七、受試者之補助與補償說明。八、試驗主持人最新學歷文件或其他可…
- 行政藥品廣告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2條 本標準適用依藥事法規定申請審查之藥品廣告。
- 行政藥品廣告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3條 藥品廣告審查項目之收費標準如下:一、廣告新申請案之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六千元。二、展延申請案之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二千二百元。三、核定表遺失補發,每件收取新臺幣一千七百元。四、廣告法規函詢案,每件收取新臺幣二千八百元…
- 行政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2條 本法所稱健康食品,指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本法所稱之保健功效,係指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且具有實質科學證據之功效,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 行政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6條 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之。
- 行政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14條 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有虛偽不實、誇張之內容,其宣稱之保健效能不得超過許可範圍,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之內容。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涉及醫療效能之內容。
- 行政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15條 …傳播業者不得為未依第七條規定取得許可證之食品刊播為健康食品之廣告。接受委託刊播之健康食品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名稱)、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等…
- 行政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18條 …售品,連同庫存品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一、未經許可而擅自標示、廣告為健康食品者。二、原領有許可證,經公告禁止製造或輸入者。三、原許可證未申請展延或不准展延者。四、違反第十條所定之情事者。五、違反第十一條所定之情事者。六、有…
- 行政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19條 …主管機關依抽查、檢驗結果為下列處分︰一、未經許可而擅自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者,或有第十二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二、不符第十條、第十一條所定之標準者,應予沒入銷毀。但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使用或得…
- 行政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21條 …明知為前項之食品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標示、廣告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 行政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24條 …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三、前二款之罰鍰,應按次連續處罰至違規廣告停止刊播為止;情節重大者,並應廢止其健康食品之許可證。四、經依前三款規定處罰,於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應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傳播業者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
- 行政菸害防制法 第12條 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其促銷或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一、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電子訊號、電腦網路、報紙、雜誌、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他文字、圖畫、物品或電磁紀錄物宣…
- 行政菸害防制法 第15條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下列物品:一、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物品。二、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三、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
- 行政菸害防制法 第27條 …;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廣告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 行政菸害防制法 第28條 菸品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第十二條各款促銷或廣告方式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 行政菸害防制法 第30條 廣告業或傳播媒體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
- 行政菸害防制法 第31條 製造業、輸入業、廣告業、傳播媒體業者或廣告委託人以外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類菸品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