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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 26 頁-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25條 …定資產重估增值,扣除估價減值之溢額。四、自因合併而消滅之信用合作社,所承受之資產價額,減除自該信用合作社所承擔之債務額及向該信用合作社社員給付額之餘額。
-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26條 信用合作社對於主管機關對其業務缺失所為處分或限令改善事項,應提報理事會及監事會,並作成會議紀錄。前項業務缺失事項,應由理事會及監事會討論具體改善辦法,作成決議,立即執行並由監事追蹤考核。
-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27條 信用合作社違反法令、章程或無法健全經營而有損及社員及存款人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得為左列處分:一、撤銷各類法定會議之決議。但其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當然無效。二、撤銷經理人、職員,或命令信用合作社予以處分。三、限制發給…
-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28條 信用合作社經決議解散者,應申敘理由,附具社員大會會議紀錄、清償債務計畫等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29條 信用合作社決議合併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命令合併時,其合併程序及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因合併而消滅之信用合作社,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信用合作社承受。
-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30條 信用合作社合於一定標準,經全體社員或社員代表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社員或社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商業銀行者,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前項之決議,如由社員代表大會行之者,信用合作社應將決議內容以書面…
-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31條 信用合作社之規模達一定標準者,不適用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款有關免徵營業稅之規定。信用合作社達前項一定標準者,得依前條之規定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第一項所稱一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報請立法院核備。
-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32條 信用合作社依前條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時,每一社員社股可依一定轉換比率,轉換取得變更後之公司股份。對變更組織有異議之社員,得於決議變更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請求退還股金,每股應退股金之計算,依第十二條之一第三項及第四項有關出…
-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33條 信用合作社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變更為商業銀行者,應公告並分別向登記機關辦理合作社註銷登記,向經濟部辦理公司設立登記,並檢附有關文件,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換發營業執照。前項註銷登記、公司登記及換發營業執照,以換發營業執照日為其生…
-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34條 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時,其權利義務由變更組織後之商業銀行承受。
-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35條 解散之信用合作社,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
-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36條 信用合作社監事之權責準用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十八條之一至第二百十九條第二項、第二百二十條至第二百二十三條及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
-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37條 信用合作社之管理,準用銀行法第五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二條至第…
-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38-1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信用合作社之信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38-2條 信用合作社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信用合作社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信用合作社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
-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38-3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信用合作社將信用合作社或第三人之財物交付,或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信用合作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
-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38-5條 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信用合作社負責人、職員或第三十八條之三第一項之行為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信用合作社之權利者,信用合作社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前項之信用合作社負責人、職員或行為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信用…
-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39條 信用合作社違反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二或準用第三十三條之四第一項而有違反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信用合作社依第三十…
-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40條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派員監管或接管或勒令停業進行清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
-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41條 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經理人或職員違反第十七條規定兼職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予解任。前項兼職係經信用合作社指派者,受罰人為信用合作社。
-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46條 前四條除第四十二條第七款規定外,所定罰鍰之受罰人為信用合作社或其分社。信用合作社或其分社經依前項受罰後,對應負責之人有求償權。
-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47條 …三十日仍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勒令該信用合作社或分社停業。
-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48條 信用合作社經依本章規定處以罰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得對其同一事實或行為再予加一倍至五倍處罰。其屢違而情節重大者,並得責令限期撤換負責人或撤銷其許可。信用合作社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許可後,應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登記機…
-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49條 信用合作社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營業執照,經核准設立分社時亦同。營業執照所載事項變更時,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申請換發營業執照。本法施行前,未申請營業執照者,應申請補發。
-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49-1條 …前之現任監事,其任期均仍為一年。民國八十三年未改選理事之信用合作社,其現任監事之任期延長至現任理事任期屆滿時,一併改選。
- 行政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2條 信用合作社對資產負債表表內及表外非授信資產評估,應按資產特性,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其他相關規定,基於穩健原則評估可能損失,並提足損失準備。
- 行政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3條 信用合作社對資產負債表表內及表外授信資產,除將屬正常之授信資產列為第一類外,餘不良之授信資產,應按債權之擔保情形及逾期時間之長短予以評估,分別列為第二類應予注意者,第三類可望收回者,第四類收回困難者,第五類收回無望者。
- 行政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4條 …七條第二項之協議分期償還授信資產,於另訂契約六個月以內,信用合作社得依授信戶之還款能力及債權之擔保情形予以評估分類,惟不得列為第一類,並需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 行政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5條 信用合作社對資產負債表表內及表外之授信資產,應按第三條及前條規定確實評估,並以第一類授信資產債權餘額扣除對於我國政府機關(指中央及地方政府)之債權餘額後之百分之一、第二類授信資產債權餘額之百分之二、第三類授信資產債權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