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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總統總統府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2. 總統總統府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第5條 …未請畢者,視為放棄。原任聘僱人員以外其他受有俸(薪)給之文職公務員、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及志願役軍職人員,受撤職、免職或其他相當處分後轉任聘僱人員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3. 行政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第23條 農田水利會之各級專任職員及會長,視同刑法上之公務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前項人員,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違反者,應按情節輕重,依有關法規規定處理。
  4.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6條 繼續任用人員依公務員有關法令規定支領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所需經費於本院年度預算相關科目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