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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49條 申請他項權利登記,其權利價值為實物或非現行通用貨幣者,應由申請人按照申請時之價值折算為新臺幣,填入申請書適當欄內,再依法計收登記費。申請地上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耕作權或農育權之設定或移轉登記,其權利價值不明者,應由申…
  2.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54條 登記機關接收登記申請書時,除第七十條之五另有規定外,應即收件,並記載收件有關事項於收件簿與登記申請書。前項收件,應按接收申請之先後編列收件號數,登記機關並應給與申請人收據。
  3.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64條 權利人為二人以上時,應將全部權利人分別予以登載。義務人為二人以上時,亦同。
  4.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70-4條 地政士或律師代理以網路申請土地登記,並經憑證確認身分者,得免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5.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74條 依前條公告之事項如發現有錯誤或遺漏時,登記機關應於公告期間內更正,並即於原公告之地方重新公告十五日。
  6.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84條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除本節規定者外,準用土地總登記程序。
  7.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94條 區分所有建物之共有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隨同各相關專有部分及其基地權利為移轉、設定或限制登記。
  8.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104條 法人或寺廟在未完成法人設立登記或寺廟登記前,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者,得提出協議書,以其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名義申請登記。其代表人應表明身分及承受原因。登記機關為前項之登記,應於登記簿所有權部或他項權利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
  9.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114條 以數宗土地權利為共同擔保,經設定抵押權登記後,就其中一宗或數宗土地權利,為抵押權之塗銷或變更時,應辦理抵押權部分塗銷及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10.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114-1條 以數宗土地權利為共同擔保,申請設定抵押權登記時,已限定各宗土地權利應負擔之債權金額者,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記明之;於設定登記後,另為約定或變更限定債權金額申請權利內容變更登記者,亦同。前項經變更之土地權利應負擔債權金額增加…
  11.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114-2條 以一宗或數宗土地權利為擔保之抵押權,因擔保債權分割而申請抵押權分割登記,應由抵押權人會同抵押人及債務人申請之。
  12.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124條 本規則所稱土地權利信託登記(以下簡稱信託登記),係指土地權利依信託法辦理信託而為變更之登記。
  13.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134條 (刪除)
  14.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140條 同一土地經辦理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登記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再囑託為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登記時,登記機關應不予受理,並復知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已辦理登記之日期及案號。
  15.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141條 土地經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後,未為塗銷前,登記機關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登記者,不在此限:一、徵收、區段徵收或照價收買。二、依法院確定判決申請移轉、…
  16.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14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予登記,並將該項登記之事由分別通知有關機關:一、土地經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後,其他機關再依法律囑託禁止處分之登記。二、土地經其…
  17.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143條 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確定判決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塗銷登記。前項因拋棄申請登記時,有以該土地權利為標的物之他項權利者,應檢附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
  18.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144條 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第三人取得該土地權利之新登記前,登記機關得於報經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塗銷之:一、登記證明文件經該主管機關認定係屬偽造。二、純屬登記機關之疏失而錯誤之登記。前項事實…
  19.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145條 他項權利塗銷登記除權利終止外,得由他項權利人、原設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出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列文件,單獨申請之。前項單獨申請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附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文件:一、永佃權或不動產役權因存續期間…
  20.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146條 預告登記之塗銷,應提出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之同意書。前項請求權人除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款規定之情形者外,應親自到場,並依第四十條規定程序辦理。預告登記之請求權為保全土地權利移轉者,…
  21.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147條 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或其他禁止處分之登記,應經原囑託登記機關或執行拍賣機關之囑託,始得辦理塗銷登記。但因徵收、區段徵收或照價收買完成後,得由徵收或收買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塗銷登記。
  22.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148條 土地滅失時應申請消滅登記;其為需役土地者,應同時申請其供役不動產上之不動產役權塗銷登記。前項土地有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者,登記機關應於登記完畢後通知他項權利人、囑託機關或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23.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149條 土地權利登記後,權利人之姓名或名稱有變更者,應申請更名登記。設有管理人者,其姓名變更時,亦同。權利人或管理人為自然人,其姓名已經戶政主管機關變更者,登記機關得依申請登記之戶籍資料,就其全部土地權利逕為併案辦理更名登記;登…
  24.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154條 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損壞或滅失,應由登記名義人申請換給或補給。
  25.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155-4條 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一或第一百五十五條之二規定登記之內容,於登記後有變更或塗銷者,申請人應檢附登記申請書、變更或同意塗銷之文件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前項申請為變更登記者,登記機關應將收件年月日字號、變更事項及變更年月日,於登…
  26. 行政儲蓄互助社法 第4條 本法所稱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係指由全體儲蓄互助社共同組成之社團法人,凡已成立之儲蓄互助社均應參加協會為會員。儲蓄互助社之管理與監督,由協會依本法之規定執行。
  27. 行政儲蓄互助社法 第14條 社員申請退股,須以書面提出之,並經理事會之同意。理事會於必要時得遲延支付退股之股金,但最遲不得超過同意退股之日起六十日。社員於年度中退股,該部分當年度不得分配股息。第一項社員退股,於儲蓄互助社發生經營重大危機時,理事會得…
  28. 行政儲蓄互助社法 第24條 儲蓄互助社因解散清算時,應受協會監督,其清算人由社員大會選任之。如社員大會不選任時,由理事充任之。
  29. 行政儲蓄互助社法 第34條 協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經營未經核准之業務項目。二、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未呈報資料或呈報不實者。
  30. 行政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 第4條 未受領補償費應分別就現金及土地債券設立專戶保管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規定,經財政部同意,向保管處所開戶存管;保管之物為土地債券者,逕向保管處所開戶存管。其收支存管作業準用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