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20 / 200 頁- 行政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4條 當舖業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計畫時,得視其規模、特性、保有個人資料之性質及數量等事項,參酌第六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適當之安全維護管理措施。前項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第二款相關事項必要時得整併之:一、當舖業之組織規模。…
- 行政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4條 當舖業於個人資料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權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提供聯絡窗口及聯絡方式。二、確認為個人資料當事人之本人,或經其委託者。三、認有本法第十條但書各款、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規定得拒絕當事人行使…
- 行政道路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 第4條 汽車或動力機械駕駛人,駕駛汽車或動力機械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除禁止其行駛外,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或動力機械: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
- 行政道路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 第14條 移置保管之車輛或動力機械逾三日無人認領,移置保管機關應查明所有人,以書面通知其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或所有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或無法查明所有人,由移置保管機關公告,經公告三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移置保管機關拍賣之。前項公告…
-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4條 槍砲彈藥刀械業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計畫時,得視其規模、特性、保有個人資料之性質及數量等事項,參酌第六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適當之安全維護管理措施。前項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第二款相關事項必要時得整併之:一、槍砲彈藥刀…
-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4條 槍砲彈藥刀械業於個人資料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權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提供聯絡窗口及聯絡方式。二、確認為個人資料當事人之本人,或經其委託者。三、認有本法第十條但書各款、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規定得拒絕當…
- 行政臺灣地區憲警外事勤務權責劃分及聯繫辦法 第4條 凡在臺外國軍人與我國軍民同時發生糾紛或民刑案件,由憲警雙方會同依法處理。
- 行政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招生考試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刪除)。
- 行政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辦法 第4條 報考特殊專長之人員應繳交相關證明文件,由本校聘請具第二條第一項各款專長項目之國家級裁判、教練或具相關運動協會相當於A級裁判證、教練證人員三人至五人及公正專業人士一人或二人分別組成審查小組初審,並將初審結果提交本校招生委員…
- 行政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第4條 教務處分設四組,其職掌如下:一、註冊組:(一)招生計畫擬定及執行事項。(二)學生(員)學籍管理及登記事項。(三)學生(員)報到及註冊事項。(四)學籍證明文件核發事項。(五)學生(員)畢(結)業證書製發事項。(六)分配實務…
- 行政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第14條 推廣教育班職掌如下:一、辦理員警在職進修教育班期訓練計畫、教學之實施與學生(員)考核、文康及課外活動實施事項。二、辦理在職員警推廣教育學分班事宜。三、辦理各項警察專業研討或訓練。四、其他有關推廣教育事項。
- 行政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第24條 本校大隊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大隊事務,其權責如下:一、指揮監督學生(員)軍事教育與生活教育之執行及考核事項。二、指揮監督學生(員)精神與品德教育之執行及考核事項。三、指揮監督學生(員)體技訓練與文康教育之執行及考核事項。…
- 行政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第34條 本校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有關手冊辦理之。
- 行政擬任警察官人員查核辦法 第4條 擬任警察官人員之查核項目如下:一、刑案紀錄資料。二、治安顧慮人口資料。三、曾服公職受懲戒或行政懲處紀錄。四、國籍、戶籍資料。五、學歷、經歷資料。六、受監護宣告資料。七、身心健康狀況。八、其他品德及忠誠資料。
- 行政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4條 完成前條程序之廠商,申請輸出警棍、警銬,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核准:一、申請(具結)書。二、輸入國家信用狀。三、外銷訂單(附中文譯本)。四、產品中文說明書。五、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六、許可文件影…
- 行政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14條 違反第三條第六項、第七項、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或第十二條,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廢止其許可,並註銷警械執照。經撤銷或廢止之許可製造、售賣廠商及其負責人,五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經撤銷、廢止許可或…
- 行政警察服制條例 第4條 警察人員平日執行職務及參加集會時,除以服用常服為適當者外,均得服用便服。但因任務需要,得不服用制服。依前項規定服用制服時,因氣候寒冷或下雨,得加服大衣或雨衣。
- 行政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人員執行勤務死亡其遺族生活之安全金。二、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人員執行勤務受傷、失能醫療、住院及復健之安全金。三、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人員執行勤務之其他生活、急難救助安…
- 行政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辦法 第14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 行政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 第4條 警勤區員警實施訪查,應遵守下列事項:一、尊重當事人權益,並以誠實信用方法為之。二、不得逾越訪查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訪查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三、嚴守行政中立,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並保持政治中立。四、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
- 行政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第4條 現職委待人員之薪給,比照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現職委待人員之年功薪晉支及其他給與事項,準用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 行政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4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 行政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14條 警察對於下列各款之人,得以口頭或書面敘明事由,通知其到場:一、有事實足認其能提供警察完成防止具體危害任務之必要資料者。二、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具體危害,而有對其執行非侵入性鑑識措施之必要者。依前項通知到場者,應即時調查或執行…
- 行政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24條 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之必要者,應將該物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不明時,得返還其他能證明對該物有權利之人。扣留及保管費用,由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負擔。扣留之物返還時,得收取扣留及保管費用。物經…
- 行政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 第4條 經現場消防指揮人員充分綜合分析研判,災害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時,應改採其他適當之搶救作為,並向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回報。各級搶救人員進入災害現場,遇閃(爆)燃前兆現象、倒塌等危急狀況者,即可採取撤離行動,…
- 行政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 第4條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依下列方式安裝:一、裝置於天花板或樓板者:(一)警報器下端距離天花板或樓板六十公分以內。(二)裝設於距離牆面或樑六十公分以上之位置。二、裝置於牆面者,距天花板或樓板下方十五公分以上五十公分以下。三、距離出…
- 行政防焰性能認證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申請核發或補(換)發前條審查合格發給之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 行政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第4條 表演場所管理權人曾違反本辦法規定,依本法第四十一條之一規定裁處未滿五年者,不得申請明火表演許可。
- 行政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所規定之各種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證書費收費標準 第4條 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或裝置、檢修人員申請核發、補(換)發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或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檢修暫行執業證書者,準用本標準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