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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10條 …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其他技術法規可供參酌者,由標準檢驗局定之。輸出商品,其規格與檢驗標準不同者,經貿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依買賣雙方約定之標準檢驗。輸入或國內產製之商品如因特殊原因,其規格與檢驗標準不同者,應先經標準檢驗局核…
  2.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21條 商品檢驗應於標準檢驗局所在地、輸出入港埠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所在地執行之。但經核准者,得於生產廠場或倉儲地點執行檢驗。
  3.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25條 商品經檢驗領有合格證書後,因證書遺失或輸出入商品分割批數者,得申請補發或換發新證書;其有效期間,以原證書之剩餘有效期間為限。
  4.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31條 …生產廠場之管理及檢驗制度經審查符合規定之要件者,其商品始准予輸出入。前項生產廠場在國外者,應由當地國主管機關或標準檢驗局認定之機構推薦,標準檢驗局並得派員赴廠場查核。前二項生產廠場應符合之要件、審查之申請程序及相關管理事…
  5.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57條 …後續之倉儲、搬運、消毒、銷燬或改善等處理費用,應由生產廠場或輸出入者負擔。
  6.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60條 …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將未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運出廠場、輸出入或進入市場。二、違反第七條第一項不得運出貨物儲存地點之規定。三、違反第二十七條重行報驗、第四十條第一項重行登錄或第四十五條第二項重新聲明之規定。四、以詐偽…
  7.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60-1條 …新臺幣一萬元。前項商品總價,以違規商品數量乘以商品單價計算;輸出商品之單價,以離岸價格(FOB)計算;輸入商品之單價,以起岸價格(CIF)計算;國內產製商品之單價,以出廠未稅價格計算。
  8.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63條 …一條情形之一者,得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回收或改正,並得限期停止輸出入、生產、製造、陳列或銷售。未依前項規定限期回收或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未依第二項規定限期停止輸出入、生產、製造、陳…
  9.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64-1條 罰則章所定罰鍰、限期改正、回收、停止輸出入、生產、製造、陳列、銷售、沒入、銷燬或其他必要之措施,由標準檢驗局為之。
  10. 行政商業團體分業標準   …肥收集、處理業務│││環境用藥販賣商業│經營環境用藥之輸入、輸出、批發及零││││售業務。│││飼料及動物用醫藥保│經營飼料、飼料添加物及動物用醫藥保│││健商業│健業務。│││起重機商業│經營起重機之買賣、租賃、維修及…
  11. 行政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3條 輸出貨品以我國為原產地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一、貨品在我國境內完全取得或完全生產者。二、貨品之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共同參與者,以在我國境內產生最終實質轉型者為限。依據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驗…
  12. 行政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19條 …查詢之資料,不在此限:一、申請書。二、海關之轉運准單。三、原輸出國產地證明書。四、其他經貿易署專案許可之相關證明資料。
  13. 行政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22條 …條之申請:一、受貿易署撤銷、廢止或註銷出進口廠商登記或受停止輸出處分之申請人。二、未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於一百八十日或貿易署公告期限內且未附貿易署專案許可文件辦理補結案。三、貨品業經海關通關放行。
  14. 行政推廣貿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際貿易展覽及會議中心屬自償性之支出。十二、前十一款以外有助於輸出入貿易發展之支出。十三、管理及總務支出。十四、其他有關支出。
  15. 行政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簽證,係指貿易署或其委託之單位簽發輸出許可證;所稱免證,係指免除輸出許可證。
  16. 行政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第5條 依本法規定限制輸出之下列貨品,貿易署應就貨品名稱及輸出規定,彙編限制輸出貨品表,公告辦理之:一、本法第五條所指輸出特定國家或地區之貨品。二、本法第六條採取必要措施限制輸出之貨品。三、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制輸出之貨…
  17. 行政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第6條 廠商、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公私立學校輸出限制輸出貨品表外之貨品,免證輸出。
  18. 行政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第7條 廠商、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公私立學校以外非以輸出為常業之出口人,依本法第十條規定輸出貨品,應辦理簽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免證輸出:一、以海運、空運出口限制輸出貨品表外之貨品,其離岸價格(FOB)為美幣二萬元以下或其等值…
  19. 行政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第8條 免證輸出之貨品,其他法令另有管理規定者,貿易署得就海關能予配合辦理部分之相關貨品名稱及輸出規定,彙編海關協助查核輸出貨品表,公告辦理之。輸出前項海關協助查核輸出貨品表內之貨品,報關時應依該表所列規定辦理。
  20. 行政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第10條 出口人輸出之貨品有商標標示者,應自行查明所標示之商標之權利歸屬,不得有仿冒情事。出口人應於出口報單上正確申報所標示之商標;未有商標標示者,應申報「無商標」。但經海關查明屬外貨或退回整修之國貨復運出口者,不在此限。
  21. 行政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第11條 輸出貨品標示之商標,經海關查明與出口報單申報不符者,海關得要求出口人提供該商標所有權人指定標示或授權使用或其他能證明無仿冒情事之文件供查核放行。
  22. 行政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第13條 為貿易管理需要,貿易署得公告指定輸出貨品項目,應壓印來源識別碼。出口人輸出前項貨品,應於出口報單正確申報來源識別碼模具碼中之壓印標示(IFPI)及事業代碼;無來源識別碼者,應申報「無來源識別碼」。但經海關查明屬復運出口者…
  23. 行政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第14條 輸出貨品,應於貨品本身、內包裝或外包裝上標示產地,其標示方式應具顯著性及牢固性。但因貨品特性或包裝情況特殊致無法依據規定標示者,得向貿易署申請專案核准。
  24. 行政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第15條 輸出貨品係在我國產製者,應標示中華民國製造、中華民國臺灣製造或臺灣製造,或以同義之外文標示之。前項輸出之貨品,除原標示於進口零組件上之原產地得予保留外,不得加標外國地名、國名或其他足以使人誤認係其他國家或地區製造之字樣。…
  25. 行政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第16條 輸出貨品係外貨復出口者,其原產地標示得予保留;進口時未標示產地者,得依原樣出口。
  26. 行政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第18條 申請人應以電子簽證方式向貿易署申請輸出許可證。但有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情形,得以書面方式辦理。以書面申請簽證時,應具備下列書件:一、輸出許可證申請書全份。二、依其他相關規定應附繳之文件。輸出許…
  27. 行政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第19條 輸出許可證有效期限為自簽證之日起三十日。但經貿易署核准專案輸出之案件,得核發有效期限較長之輸出許可證。申請人預期輸出貨品不能於有效期限內輸出者,得於申請時敘明理由並檢附證件,申請核發有效期限較長之輸出許可證。申請人不得申…
  28. 行政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第20條 申請人申請修改輸出許可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貨品未報關出口前發現錯誤者,應註銷重簽,不得申請修改。二、貨品已報關未放行前或報關放行後須修改者,如修改內容涉及貨品名稱、規格、貨品分類號列、單位或數量者,申請人應檢附海關…
  29. 行政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第21條 基於輸出貿易管理需要,貿易署得依本辦法公告其他有關輸出規定事項。
  30. 行政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第8條 出口人輸出附表一及附表二瀕臨絕種動物及其產製品,應先向貿易署申請華盛頓公約出口許可證。出口人申請前項華盛頓公約出口許可證,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辦:一、華盛頓公約出口許可證申請書。二、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出口人申請輸出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