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1,618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20 / 54 頁
  1. 行政電業登記規則 第22條 …生能源發電設備設備登記函。四、簽訂完成之購售電合約。五、自有資金至少占總投資額百分之十八之財力證明文件。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文件,公營發電業免予檢具。
  2. 行政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適用辦法 第2條 …事業公司金額符合第四條規定,且自該事業設立第二年度起各年度之資金運用於我國境內及投資於實際營運活動在我國境內之外國公司金額合計達當年度累計投資金額百分之五十,並符合政府政策,得依本辦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逐年核定適用本…
  3. 行政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適用辦法 第3條 創投事業每年度資金運用於我國境內及投資於實際營運活動在我國境內之外國公司之比率,以創投事業設立之日至當年度終了日止,累計投資於我國境內及投資於實際營運活動在我國境內之外國公司之金額,除以創投事業於當年度終了日累計投資金額…
  4. 行政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適用辦法 第4條 …資返還股本,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屬經常性短期投資,該部分之原始投資金額應自前項規定累計投資於新創事業公司之金額扣除。但其因企業併購法第四條規定之合併、收購、股份轉換、分割而轉讓新創事業公司股權,且創投事業繼續持有轉讓後股權之…
  5. 行政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適用辦法 第5條 創投事業資金運用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不符政府政策:一、買賣房地產。二、違反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第九條及第九條之一規定。三、以符合第三條或第四條為目的,投資於我國境內公司、實際營運活動在我國境內之…
  6. 行政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適用辦法 第6條 …:一、最新之登記證明書或變更登記事項證明書。二、當年度累計投資金額、個別投資事業及累計投資於各該事業之金額,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三、自設立第二年度起,依第三條規定計算資金運用於我國境內及投資於實際營運活動在我國境內之外國…
  7. 行政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適用辦法 第7條 …延長。二、投資標的產業發生鉅變或國內外經濟環境驟變致無法回收資金。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理由正當者。前項延長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延長適用期間申請書。二、有限合夥契約書影本。三、有限合夥登記事項表。四、延長適用期間…
  8. 行政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第7條 …請書並檢附投資計畫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其投資金額在主管機關所定金額以下者,得於實行投資後六個月內填具書表送主管機關備查。對香港或澳門技術合作,應於實行後六個月內填具書表送主管機關備查。前二項書表格式,由…
  9. 行政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 第3條 …標的事業進行評估及投資決策。二、對被投資事業之投資方式包含以資金投資並取得被投資事業之股權、以資金購買被投資事業原股東之股權、以資金投資有限合夥事業成為有限合夥人,或以資金購買被投資事業原有限合夥人之出資額。三、對被投資…
  10. 行政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 第5條 …促進創業投資事業之國際合作交流,應辦理下列事項:一、促成國際資金投資國內創業投資事業。二、推動加入國際性創業投資組織。三、協助創業投資事業募集國際資金。四、引進國際大型創業投資機構來我國合作。五、辦理或參加例行國際創業投…
  11. 行政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 第6條 …薦函,並協調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創業投資事業爭取下列各項資金來源:一、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二、銀行業。三、保險業。四、證券業。五、金融控股公司。六、各公民營退休基金或保險基金。七、資本市場。
  12. 行政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 第8條 …有限合夥契約。五、集資計畫書。六、爭取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資金來源者,應檢附由全國性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相關自律規範並完成簽署。但無相關自律規範者,免附。七、爭取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規定之資金來…
  13. 行政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 第9-1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創業投資事業,其未投資之資金,除供作營運資金及購買營運必要之設備外,全部運用於下列各款方式之一者,得認屬非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一、國內之銀行存款。二、購買國內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及票券。三、購買公司債。四、購…
  14. 行政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第3條 …投資人,並取得該公司之新發行股份,且持有期間達三年者,得就投資金額百分之五十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三年之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投資人適用前項投資金額減除優惠,當年度合計得減除總額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其中投資之高…
  15. 行政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第5條 …者,除該減資係全數為彌補虧損外,其得申請之投資計畫金額以該增資金額減除減資金額之餘額為限,且當次增資應以執行一個投資計畫為限。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第一項投資計畫核准函,應副知申請人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16. 行政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第6條 申請人取得前條規定之資金,應依核准之投資計畫,於其經營本業之必要範圍內支應;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認列:一、已於其他投資計畫列報之支出或已取得政府補助款之支出。二、涉及不合營業常規安排之關係人支出。三、股權投資支出。四…
  17. 行政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第10條 …附前條證明書並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得減除之投資金額。
  18. 行政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第14條 …發完成證明之核准投資計畫實際支應金額未達核准之投資計畫所募集資金者,投資人就前開差額不得適用投資金額自所得額減除規定,原依第九條規定取得之投資額減除證明書在該範圍內失其效力,其可適用投資金額自所得額減除之數額,應按實際支…
  19. 行政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第15條 …計畫核准函或完成證明核發函。投資人與申請人相互間,如有藉投資資金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情形,稅捐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該投資人之綜合所得總額及應納稅額,得依查得資料,按實際交易事實依法予以調整…
  20.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19條 …音污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廢棄物處理。八、財務計畫,包括開發資金來源、運用、償還及成本估計。九、預計開發進度,包括預定開始、完成時間及分期進度表。十、預期效益,以達成所提規劃目標之程度表示。
  21. 行政經濟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第8條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三、財力證明文件或開發資金來源證明文件及開發經費業績證明文件。四、投資開發計畫書:包括投資開發項目、開發內容、投資財務計畫及營運管理事項。五、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文件。本部為審核前項文件…
  22. 行政營利事業適用生技新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 第2條 …票;公司如係減資後增資,除該減資行為係全數為彌補虧損外,其增資金額應大於彌補虧損以外之減資金額。五、認股或應募股票成為記名股東達三年:指股東繳納股票價款之當日起,連續持有三年以上者。六、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指股東…
  23. 行政營利事業適用生技新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 第4條 …及第二項營利事業股東與被投資之生技醫藥公司相互間,如有藉投資資金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情形,稅捐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該營利事業之課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得依查得資料,按實際交易事實依法予以調整…
  24. 行政營利事業適用生技新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 第11條 …醫藥投資計畫核准函之生技醫藥公司,其依核准之投資計畫所募集之資金,以於投資計畫期間支應該投資計畫所需者為限。前項所稱支應該投資計畫所需者,指與該投資計畫有關之下列支出:一、公司固定營業場所之投資、興建、各項與公司經營本業…
  25. 行政加工出口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第4條 …包括整體工作計畫。二、投資興建地點及範圍。三、財務計畫:包括資金籌措計畫、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投資效益、資金償還計畫、風險管理、各項開發費用及開發成本之預估。四、興建計畫:包括合理建築成本規劃、建築物設計與空間規劃構想圖…
  26. 行政生技新藥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0條 …變更原使用目的或其他無法供自行使用之情形,已核定尚未抵減之投資金額,不得抵減;已抵減之投資金額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並自抵減各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
  27. 行政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 第8條 …現金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櫃之生技醫藥公司,且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並取得該公司之新發行股份,持有期間達三年者,得就投資金額百分之五十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三年之當年度起二年內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28. 行政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施行及申報辦法 第4-1條 …審視,使該交易與所知之客戶、業務及風險相符,必要時並應瞭解其資金來源。二、定期檢視其辨識客戶身分所取得之資訊是否足夠,並定期更新。如該客戶屬高風險客戶,應至少每年檢視一次。三、依客戶之重要性與風險程度對現有客戶身分資料進…
  29. 行政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施行及申報辦法 第5條 …樓業之負責人或高階管理人員之同意。二、採取合理措施以瞭解客戶資金來源。三、採取強化之持續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符合前項高風險情形,並應採取前項各款之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一、客戶來自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或客戶為法務部…
  30. 行政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第3條 …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所稱金融服務業所管理或運用之特定資產或特定資金,其投資大陸地區發行之有價證券,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行規定,不受第一項第三款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