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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36條 …不得有影響構造強度之損傷、變形或腐蝕等瑕疵。二、搭乘設備周圍設置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扶手,並設中欄杆及腳趾板。三、搭乘設備之懸吊用鋼索或鋼線之安全係數應在十以上;吊鏈、吊帶及其支點之安全係數應在五以上。四、依搭乘設備之構造…
  2.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38條 …度,保持五分鐘以上,確認其平衡性及安全性無異常。該起重機移動設置位置者,應重新辦理試吊測試。三、確認起重機所有之操作裝置、防脫裝置、安全裝置及制動裝置等,均保持功能正常;搭乘設備之本體、連接處及配件等,均無構成有害結構安…
  3.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40條 …卸時,應選用適當人員擔任,作業區內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必要時並設置警告標示。四、因強風、大雨、大雪等惡劣氣候,致作業有危險之虞時,應禁止工作。五、移動式起重機之操作,應依原設計功能之操作方法吊升荷物,不得以搖撼伸臂或拖拉物…
  4.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42條 雇主於中型人字臂起重桿設置完成時,應實施荷重試驗,確認安全後,方得使用。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人字臂起重桿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置於吊具上,實施吊升、旋轉及吊桿之起伏等動作之試驗。第一項試驗紀錄應保存三年。
  5.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49條 …重桿之檢修、調整、操作、組配或拆卸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設置於屋外之人字臂起重桿,瞬間風速有超過每秒三十公尺之虞時,為預防吊桿動搖,致人字臂起重桿破損,應採取吊桿固定緊縛於主桿或地面固定物等必要措施。二、操作人員於起…
  6.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51條 …,應設攀登梯。前項攀登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踏板應等距離設置,其間隔應在二十五公分以上三十五公分以下。二、踏板與吊桿及其他最近固定物間之水平距離,應在十五公分以上。三、踏板未設置側木者,應有防止足部橫滑之構造。
  7.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55條 雇主對於具有起伏動作之人字臂起重桿,應於操作人員易見處,設置吊桿傾斜角之指示裝置,以防止過負荷操作。
  8.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61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應設置駕駛室或駕駛台。前項駕駛室或駕駛台,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不妨礙操作人員視界。但操作人員與吊掛作業者能保持確實連絡者,不在此限。二、開關器、控制器、制動器及警報裝置等操作部分,應設於操作人員易於…
  9.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80條 雇主對於設置於室外之升降機,瞬間風速有超過每秒三十公尺之虞時,應增設拉索以防止升降機倒塌。
  10.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81條 …檢點材料、器具及監督勞工作業。二、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區,並設置警告標示。三、因強風、大雨、大雪等惡劣氣候,致作業有危險之虞時,應禁止工作。
  11.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82條 雇主對於設置室外之升降機,發生瞬間風速達每秒三十公尺以上或於四級以上地震後,應於再使用前,就該升降機之終點極限開關、緊急停止裝置、制動裝置、控制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鋼索或吊鏈、導軌、導索結頭等部分,確認無異狀後,方得使用…
  12.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84條 雇主於中型營建用提升機設置完成時,應實施荷重試驗,確認安全後,方得使用。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提升機積載荷重一點二倍之荷重置於搬器上,實施升降動作之試驗。第一項試驗紀錄應保存三年。
  13.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91條 …員於運轉中,不得擅離操作位置。三、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區,並設置警告標示。四、因強風、大雨、大雪等惡劣氣候,致作業有危險之虞時,應禁止工作。
  14.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94條 雇主於簡易提升機設置完成時,應實施荷重試驗,確認安全後,方得使用。前項荷重試驗,係將相當於該提升機積載荷重一點二倍之荷重置於搬器上,實施升降動作之試驗。第一項試驗紀錄應保存三年。
  15.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100條 雇主於吊籠之工作台上,不得設置或放置腳墊、梯子等供勞工使用。
  16.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103條 …主於吊籠使用時,應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場所下方之危險區域,並設置警告標示。
  17. 行政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第3條 本標準所稱高架作業,係指雇主使勞工從事之下列作業:一、未設置平台、護欄等設備而已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其高度在二公尺以上者。二、已依規定設置平台、護欄等設備,並採取防止墜落之必要安全措施,其高度在五公尺以上者。前項高度之計算…
  18. 行政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 第8條 …與注視工作點之連線所成之角度,在三十度以上。如在三十度以內應設置適當之遮光裝置,不得產生眩目之大面積光源。
  19. 行政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10條 雇主應於鍋爐房設置二個以上之出入口。但無礙鍋爐操作人員緊急避難者,不在此限。
  20. 行政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13條 雇主於鍋爐房或鍋爐設置場所儲存燃料時,固體燃料應距離鍋爐外側一點二公尺以上,液體燃料或氣體燃料應距離鍋爐外側二公尺以上。但鍋爐與燃料或燃料容器之間,設有適當防火障壁或其他同等防火效能者,其距離得縮減之。
  21. 行政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15條 雇主對於同一鍋爐房內或同一鍋爐設置場所中,設有二座以上鍋爐者,應依下列規定指派鍋爐作業主管,負責指揮、監督鍋爐之操作、管理及異常處置等有關工作:一、各鍋爐之傳熱面積合計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指派具有甲級鍋爐操作人員資格…
  22. 行政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18條 雇主對於鍋爐房或鍋爐設置場所,應禁止無關人員擅自進入,並應依下列規定為安全管理:一、在作業場所入口明顯處設置禁止進入之標示。二、非有必要且無安全之虞時,禁止攜入與作業無關之危險物及易燃物品。三、置備水位計之玻璃管或玻璃板…
  23. 行政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20條 …善鍋爐之燃燒方法,避免鍋爐燃燒產生廢氣滯留室內,並應於鍋爐房設置必要之通風設備或採其他排除廢氣措施。但無廢氣滯留之虞者,不在此限。
  24.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標示設置準則 第2條 雇主設置之標示,除其他法規或國家標準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準則之規定辦理。
  25.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標示設置準則 第5條 標示應依設置之永久性或暫時性,採固定式或移動式,並應依下列規定設置:一、大小及位置力求明顯易見,安裝穩妥。二、材質堅固耐久,並適當處理所有尖角銳邊,以免危險。
  26.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27條 …率。其低於規定比率者,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差額繳交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職業訓練基金,以供統籌辦理職業訓練之用。前項事業機構之業別、規模、職業訓練費用比率、差額繳納期限及職業訓練基金之設置、管理、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27.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33條 …格者稱技術士,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發給技術士證。技能檢定題庫之設置與管理、監評人員之甄審訓練與考核、申請檢定資格、學、術科測試委託辦理、術科測試場地機具、設備評鑑與補助、技術士證發證、管理及對推動技術士證照制度獎勵等事項,…
  28. 行政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第5條 …訓練需求之調查分析。二、訓練職類與課程之規劃、師資教材設備之設置及開發。三、訓練課程之執行。四、學員招生錄取作業、訓練期間及結訓後就業或轉業之輔導。五、達成訓練效益之相關工作。
  29. 行政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工作輔導及補助辦法 第13條 …取之補助,應追繳之: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二、執業場所設置情形與申請內容不符,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三、補助購置之設施、設備或物品,移作他用,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四、虛報、浮報或不實申領補助者…
  30. 行政勞動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2條 …年度內應連續記載,除已用盡外不得更換新帳簿。各種帳簿之首頁應設置帳簿啟用、經管及停用紀錄,分類帳簿次頁應設置帳戶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