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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77條 航空器於壓力高度超過一萬呎飛航時,其攜帶之氧氣量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航空器於壓力高度一萬呎至一萬三千呎間飛航時,應攜帶足供全體組員及十分之一乘客於此艙壓高度飛航超過三十分鐘以上之飛航部分使用之氧氣量。二、航空器於壓力高度…
  2.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77-1條 航空器使用人於貨艙載運物品時,應訂定包含安全風險評估之作業政策及程序;其安全風險評估應包含下列項目:一、載運物品之危害性。二、航空器使用人之作業能力。三、飛航作業注意事項,包含飛航空域或轉降時間。四、飛機及其系統能力,包…
  3.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79條 依最新天氣測報,如已知目的地機場及備用機場於航空器預計到達時間,其天氣未達最低飛航限度者,駕駛員應中止向該目的地機場飛航。如於飛航中,除緊急情況外,應即中止進場及降落。
  4.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79-1條 航空器使用人所訂起飛之最低跑道視程應經民航局核准。
  5.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80條 航空器實施儀器進場及降落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於精確進場通過外信標台或最後進場點前(以先到為準),或於非精確進場實際高度不低於三百公尺(一千呎)前,如依最新獲得之天氣報告,顯示該機場之能見度或跑道視程低於其最低飛航…
  6.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82條 …險情況時,應立即向飛航管制機構及有關單位提出報告,以保障其他航空器之安全。
  7.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83條 航空器依儀器飛航規則飛航者,其作業應遵守機場所在地民航主管機關公告之儀器離、到場程序。
  8.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84條 航空器之作業應符合適航證書記載事項,並不得逾越飛航手冊之性能及操作限制。航空器之作業應考量所有可能影響航空器性能之因素,以為訂定操作數據之參考。直昇機性能及操作限制規定依附件五辦理。最大起飛重量五千七百公斤以上之飛機具雙…
  9.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94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依障礙資料訂定相關程序,以符合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及第九十條規定。航空器使用人應將障礙圖之準確度於訂定符合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及第九十條規定之相關程序時列入考慮。
  10.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95條 各型航空器之儀表、裝備及飛航文件,除依航空器設計國民航主管機關適航標準及民航局規定裝置或攜帶外,並應依所從事之飛航需要配備之。
  11.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96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最低裝備需求手冊(如附件七),並得訂定外形差異手冊,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最低裝備需求手冊係供機長於航空器之儀表、裝備或系統失效時,決定該航空器飛航前或於中途降落後繼續該航空器飛航之依據。
  12.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97條 航空器所裝置之儀表,應提供飛航組員得以操控航空器之飛航、執行任何必需之程序動作及預期飛航情況中各種操作限制之相關資訊。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使用各型別之航空器操作手冊,其內容應包括該航空器之正常、不正常、緊急程序、各項系統之…
  13.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98條 航空器應裝置急救箱、醫療箱及衛生防護箱,其裝置數量、器材及藥品依附件八辦理。
  14.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99條 航空器應裝置經認可之便攜式滅火器,其裝置數量依附件九辦理。滅火器內盛裝之藥劑於使用時,不得肇致航空器內有毒性之空氣污染。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後首次適航之航空器,其裝置於廁所之固定式滅火器應禁止使用海龍藥劑。中華…
  15.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00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第九十八條及第九十九條規定之各類設備均於有效使用期限內。
  16.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01條 …座椅應接近緊急出口位置並貼近於客艙地板。年滿二歲以上乘客搭乘航空器時,航空器使用人應為其配備具安全帶之座椅或臥舖,供其於航空器起飛、降落及飛航中使用。使用兒童安全座椅時,該座椅應經民航局或其他國家之民航主管機關核准。
  17.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02條 航空器內部裝潢,如天花板、壁飾、幃幕、窗簾、地毯及坐墊、椅套、棚架等,其防火及耐火功能應經民航局委託之機關、團體檢定合格。但經民航局認可之航空器設計國民航主管機關檢定合格者,不在此限。
  18.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04條 航空器載客座位數六十一座至九十九座者,應於客艙中配備電池供電之輕便擴音器一具;一百座以上者,應於客艙前後各配備一具,並置於客艙組員座椅周邊便於取用之處。
  19.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06條 配置客艙組員之載客航空器,應配備乾電池供電之手電筒,並置於每一客艙組員座椅周邊便於取用之處。
  20.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07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明確標示並告知乘客下列訊息:一、繫妥安全帶、留置座椅及椅背豎直之時機。二、氧氣設備之使用方法及時機。三、禁止吸菸之規定。四、救生背心或個人浮水器具之位置及使用方法。五、緊急出口之位置及開啟方法。
  21.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08條 航空器於飛航中可更換之燈泡或保險絲,應於航空器上配有備份件。
  22.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09條 航空器飛航時,除備有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文書外,另應備有下列文件:一、飛航手冊。二、航務手冊。三、航行圖表。四、操作手冊。五、最低裝備需求手冊。六、客艙組員手冊。七、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英文版。八、營運規範核准項目表。九…
  23.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10條 航空器設有為緊急時搶救人員供砍破之部位時,應以紅色或黃色之長九公分,寬三公分線條標示其範圍。並在必要時於線條外緣另加白色襯底,相鄰線條之間距不得大於二公尺。前項緊急搶救砍破部位標示圖示如附件十一。
  24.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11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於航空器上裝置飛航紀錄器,以記錄供航空器失事調查使用之必要飛航資料,其詳細規範依民航局核定採用之國際飛航標準辦理。但該航空器原製造廠未提供技術通報供改裝且使用者無法於市場上取得我國、美國、歐洲聯合航空安全署…
  25.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13條 …一、一具升降速率表。十二、穩定系統。但其穩定性經民航局認可之航空器設計國民航主管機關檢定合格者,不在此限。最大起飛重量超過五千七百公斤之飛機及一級、二級性能直昇機,應裝置足供姿態儀運轉至少三十分鐘之獨立緊急供電設備,該緊…
  26.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13-1條 航空器裝備有抬頭顯示器或增強目視系統或二者兼具者,航空器使用人應將其相關之訓練及使用程序,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實施。航空器使用人執行前項經民航局核准之作業,應依民航局核定採用之國際飛航標準辦理。除經民航局核准外,航空器…
  27.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13-2條 航空器使用人於飛機上使用攜帶式電子飛行包者,應確保其不影響飛機系統與裝備性能及飛航作業。
  28.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13-3條 航空器使用人申請使用電子飛行包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民航局核准後,始得使用:一、電子飛行包裝備及相關硬體,包含其與飛機系統連結部分,應符合適用之適航檢定需求。二、完成電子飛行包作業功能之安全風險評估。三、建立電子飛行包資…
  29.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14條 航空器依目視飛航規則飛航時,應裝置磁羅盤、能顯示時、分、秒之計時器、氣壓高度表及空速表各一具,並依民航局規定裝置儀表及裝備。管制目視飛航之航空器應依第一百十三條規定裝置儀表及裝備。
  30.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15條 水上或水陸二用之航空器應備有袋型海錨一具及供航空器上每一人員使用之救生背心或同等功能之個人浮水器具,並置於座椅或臥舖之周邊便於取用之處;且應備有國際海上避碰規則規定之音響訊號設備。